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6
十一、基金费用...............................................................................................................................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3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七、违约责任...............................................................................................................................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其他事项............................................................................................................................... 3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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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
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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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
楼)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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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
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
据、央行票据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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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余资
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
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
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以先进服务业主题的相关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先进服务业
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先进服务业主
题相关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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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 13-21 的投资组合限制: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16.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2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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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 23-25 的投资组合限制:
23.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4.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25.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6.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9 项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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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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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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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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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
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
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
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7.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基金季报、半
年报、年报等报告中公开披露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信息。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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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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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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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