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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重要提示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0月29日证监许可[2009]1115号文核
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09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
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
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价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
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充
分知悉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
面的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5年2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24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7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7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75
九、基金的投资................................................................................................88
十、基金的业绩..............................................................................................106
十一、基金的财产..........................................................................................11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11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2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2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124
十七、风险揭示..............................................................................................13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3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4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1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4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4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15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5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72
一、绪言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信
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
楼2118室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
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
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
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
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
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
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
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
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
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工会主席。
张羽翀先生,硕士学历,历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
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锦江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总监。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锦
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首席执行官,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
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
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
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
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胡光先生,硕士学历。历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邦信阳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法律顾问,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
务所律师。曾任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上海市政协常委、社法委副主任。现任上
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兼职研
究员,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
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
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
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30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4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5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伊然女士,硕士研究生,4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洛阳广播电
视局记者、主持人,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导,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务
院新闻办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2019年、2020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品牌中心主任、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
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
易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
理兼服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璆先生,硕士研究生,17年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
员、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1年6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分析师。2015年6月起担任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担任华安安信消费服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升级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11月至2018年9月,担任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同时担任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20年11月,同时担任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至2021年8月,同时担任华安安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制
造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同时担
任华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创
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制造升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产业动力6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3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宋磊先生,自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8月17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张翥先生,自2009年12月22日至2013年3月2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陈逊先生,自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26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冠宇先生,自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23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谢振东先生,自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9月21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任首席指数投资官、总经理助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
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联席首席权益投资官,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首席固收投资官兼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联席首席权益投资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40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74.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1.3%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运营、综合行政、合
规风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
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
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
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
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
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
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
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
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
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
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
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
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
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
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
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
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
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
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
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
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
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
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
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
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
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
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
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
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
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
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
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
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APP
2、代销机构
代销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A(基金代码:040015)
(1)名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联系电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0577-96699 (其他地区)
网址:www.wzbank.cn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联系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
联系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5)名称: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客服热线:956186
网址:www.aibank.com
(6)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7)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联系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8)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联系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9)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0)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联系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联系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联系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联系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联系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5)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联系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6)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联系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www.95577.com.cn
(17)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联系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联系电话: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1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联系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联系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21)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联系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2)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联系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3)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联系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4)名称: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联系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5)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联系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6)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联系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7)名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A座乌鲁
联系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8)名称: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联系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9)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联系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0)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联系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1)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联系电话: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32)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联系电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3)名称: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联系电话:96528
网址:www.bojx.com
(34)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联系电话:400-83-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5)名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联系电话:956020
网址:www.csrcbank.com
(36)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联系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7)名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联系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38)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联系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9)名称: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联系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n
(40)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联系电话:95097
网址:www.zzbank.cn
(41)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联系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42)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联系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43)名称: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联系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4)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400-893-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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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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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
层、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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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称: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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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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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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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名称: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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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名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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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名称: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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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名称: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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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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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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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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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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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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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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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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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楼
联系电话:86-10-83270996,86-471-496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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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联系电话:010-8555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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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联系电话:86-24-2284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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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联系电话:86-791-88250788,86-791-86288130,86-791-88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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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系电话:86-21-8050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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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电话:86-28-861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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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联系电话:86-311-66006224,86-311-66006277
网址:http://www.s10000.com
(67)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电话:86-551-62207323,86-551-62207968
网址:www.gyzq.com.cn
(68)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联系电话:86-991-2307533
网址:hwww.swhysc.com
(69)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联系电话:86-22-23839177
网址:www.ewww.com.cn
(7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电话:86-591-38507869,86-21-38565565
网址:www.xyzq.com.cn
(71)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网址:www.zts.com.cn
(72)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联系电话:86-27-87618867
网址:http://www.tfzq.com
(73)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电话:86-351-8686668,86-351-8686905
网址:www.sxzq.com
(74)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
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联系电话:86-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75)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联系电话:86-10-66555171
网址:http://www.dxzq.net
(76)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联系电话:86-755-2383886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7)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联系电话:86-731-84430252
网址:www.xcsc.com
(78)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电话:86-512-62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9)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80)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电话:86-29-87406171,86-29-87211007
网址:www.westsecu.com
(81)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联系电话:025-83389999
网址:www.htsc.com.cn
(8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86-21-38676798
网址:www.gtja.com
(83)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86-10-63080906
网址:www.cindasc.com
(84)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联系电话:0591-8727870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85)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86)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联系电话:86-931-4890668
网址:www.hlzq.com
(87)名称: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联系电话:86-411-39673333
网址:www.daton.com.cn
(88)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联系电话:0731-85832367
网址:www.foundersc.com
(89)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联系电话:86-10-84976608
网址:www.sczq.com.cn
(90)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联系电话:86-755-83516072
网址:www.cgws.com
(9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86-21-22169914
网址:www.ebscn.com
(92)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联系电话:86-571-87821312
网址:www.ctsec.com
(93)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94)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86-755-82130188
网址:www.guosen.com.cn
(9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86-755-82960432
网址:www.cmschina.com
(9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联系电话:86-431-85096806
网址:www.nesc.cn
(97)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联系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98)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联系电话:0574-89265162
网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99)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联系电话:86-28-86199815,86-4008366366,86-28-86199665
网址:www.hxzq.cn
(100)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电话:86-20-87550265,86-20-87550565,86-20-66338888
网址:www.gf.com.cn
(101)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联系电话:086-21-53686888
网址:www.shzq.com
(102)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联系电话:86-21-54967382
网址:www.cfsc.com.cn
(103)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网址:www.cctgsc.com.cn
(104)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联系电话:86-871-68898121
网址:www.tpyzq.com
(10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联系电话:86-10-80926716,86-10-80929800,86-10-8092660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网址:www.htsec.com
(107)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联系电话:086-510-82833209
网址:www.glsc.com.cn
(108)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联系电话:0755-82026586
网址:www.ciccwm.com
(109)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联系电话:029-88365835
网址:https://www.kysec.cn
(110)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电话:86-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11)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联系电话:86-571-87901964
网址:www.stocke.com.cn
(112)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联系电话:027-65799866
网址:www.cjsc.com
(11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联系电话:86-755-33547914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14)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联系电话:0871-6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15)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联系电话:86-551-65161691,86-551-65161539
网址:www.hazq.com
(116)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联系电话:86-771-5539038,86-771-5532512
网址:www.ghzq.com.cn
(117)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联系电话:86-471-6292465,86-10-83991888,86-10-83991868
网址:www.grzq.com
(118)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联系电话:86-20-81008826
网址:www.ykzq.com
(119)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联系电话:86-10-59562582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120)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联系电话:86-451-82269280*510,86-4006668822,86-451-82337289
网址:www.jhzq.com.cn
(121)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
座)26层
联系电话:86-731-84403396
网址:86-731-84403360,86-731-89955783
(12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电话:86-28-86690021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23)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联系电话:0769-26621306
网址:www.dgzq.com.cn
(124)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联系电话:86-371-69177590
网址:www.ccnew.com
(125)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联系电话:86-10-84183126
网址:www.guodu.com
(126)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联系电话:86-532-68722868,86-531-89606159
网址:www.sd.citics.com
(127)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联系电话:86-21-20321056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8)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联系电话:86-10-68085359
网址:www.gwgsc.com
(129)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
栋23层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网址:www.zszq.com
(130)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联系电话:86-10-57672000
网址:www.jzsec.com
(131)名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联系电话:86-532-80958800
网址:www.lczq.com
(13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86-10-56052830
网址:www.csc108.com
(133)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10-63211666
网址:www.csf.com.cn
(134)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联系电话:86-755-83706665
网址:www.ytzq.com
(135)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联系电话:86-755-23375559
网址:www.wkzq.com.cn
(136)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电话:86-891-6526117,86-21-23586688
网址:www.18.cn
(137)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联系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3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39)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86-10-83321376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0)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联系电话:86-23-63786433
网址:hwww.swsc.com.cn
(141)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联系电话:86-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142)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联系电话:86-10-67017788*8008
网址:www.cnpsec.com
(143)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址:www.puzefund.com
(144)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5)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46)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联系方式:010-58732782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47)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已暂停)
(14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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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49)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客服热线: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150)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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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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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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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niuniufund.com
(153)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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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00-5767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154)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客服热线: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55)名称: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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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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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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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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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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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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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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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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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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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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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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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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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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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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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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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2栋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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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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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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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339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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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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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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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名称:贵州众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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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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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goutong.com/
(172)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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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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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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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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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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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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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76)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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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77)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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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B3-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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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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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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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80)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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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层
客服热线: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81)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客服热线:025-66046166转856
网址:www.huilinbd.com
(182)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8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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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室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84)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客户服务电话:010-56534588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85)名称: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客服热线: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186)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87)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客服热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88)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10号十号楼
客服热线: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89)名称:上海鉅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客服热线:021-52265861
网址:www.jp-fund.com
(190)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91)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92)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93)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联系电话:021-20700800
网址:www.520fund.com.cn
(194)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客服热线: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195)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96)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客服热线: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97)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客服热线: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98)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客服热线:400-159-9288
网站:danjuanfunds.com
(199)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200)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
253室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01)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202)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客服热线: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203)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0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05)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0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客服热线:952555
网址:www.ijijin.cn
(207)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代销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C(基金代码:013619)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3)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联系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5)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联系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联系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联系电话: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8)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联系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联系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0)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联系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联系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2)名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联系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13)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联系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14)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15)名称: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96655
网址:bgzchina.com
(16)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96198;40088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8)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联系电话:86-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9)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联系电话:86-791-88250788,86-791-86288130,86-791-88250701
网址:www.gszq.com
(20)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电话:86-28-86150207
网址:www.hx168.com.cn
(21)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电话:86-551-62207323,86-551-62207968
网址:www.gyzq.com.cn
(22)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联系电话:86-991-2307533
网址:hwww.swhysc.com
(23)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联系电话:86-22-23839177
网址:www.ewww.com.cn
(24)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电话:86-591-38507869,86-21-38565565
网址:www.xyzq.com.cn
(25)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网址:www.zts.com.cn
(26)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联系电话:86-755-2383886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联系电话:86-731-84430252
网址:www.xcsc.com
(28)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电话:86-512-62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9)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30)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电话:86-29-87406171,86-29-87211007
网址:www.westsecu.com
(3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86-21-38676798
网址:www.gtja.com
(32)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联系电话:0591-8727870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33)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34)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联系电话:86-931-4890668
网址:www.hlzq.com
(35)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联系电话:86-755-83516072
网址:www.cgws.com
(36)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86-21-22169914
网址:www.ebscn.com
(37)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联系电话:86-571-87821312
网址:www.ctsec.com
(38)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3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86-755-82130188
网址:www.guosen.com.cn
(4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86-755-82960432
网址:www.cmschina.com
(41)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联系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4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联系电话:86-10-80926716,86-10-80929800,86-10-8092660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网址:www.htsec.com
(44)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联系电话:086-510-82833209
网址:www.glsc.com.cn
(45)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联系电话:0755-82026586
网址:www.ciccwm.com
(46)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联系电话:029-88365835
网址:https://www.kysec.cn
(47)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电话:86-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48)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联系电话:027-65799866
网址:www.cjsc.com
(49)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联系电话:86-755-33547914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0)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
座)26层
联系电话:86-731-84403396
网址:86-731-84403360,86-731-89955783
(51)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电话:86-28-86690021
网址:http://www.gjzq.com.cn
(52)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联系电话:86-532-68722868,86-531-89606159
网址:www.sd.citics.com
(53)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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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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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23层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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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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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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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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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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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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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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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1305室,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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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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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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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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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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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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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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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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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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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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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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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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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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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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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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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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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funds.hexun.com
(74)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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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客服热线:400-888-0800转3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6)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客服热线: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7)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客服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8)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网址:fund.sina.com.cn
(79)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联系电话: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80)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客服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81)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客服热线: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8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联系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goutong.com/
(83)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层(名义楼
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客服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84)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
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客服热线:4008201515
网址: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85)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联系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86)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联系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7)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服热线: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89)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90)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91)名称: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客服热线: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92)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客服热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3)名称:上海鉅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客服热线:021-52265861
网址:www.jp-fund.com
(94)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5)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96)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7)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联系电话:021-20700800
网址:www.520fund.com.cn
(98)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客服热线: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99)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00)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客服热线: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01)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客服热线:400-159-9288
网站:danjuanfunds.com
(102)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03)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04)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客服热线:952555
网址:www.ijijin.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欧梦溦
六、基金的募集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2009年10月29日证监许可[2009]1115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2009年11月23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9年12月18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885,044,923.70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67,724.91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09年12月2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6,97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2,885,044,923.70份
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67,724.91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885,212,648.6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19,999,00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69%,认购费为1,000元;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
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3,983,023.77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48%。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9年12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APP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
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时间段。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华安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可以在
9:00-15:00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
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
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
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
与转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C类份额申购费率
0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1.5%,按持有期递减。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A类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
7≤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持有时间(天) C类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5%
Y≥30天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
金销售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其中申购金额小于1000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申购金额大于1000万
元(含1000万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
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066.18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单笔申
购费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49,26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49,260.10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8,522.1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日,赎回
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2=101,520元
赎回费用=101,520×0.5%=507.60元
赎回金额=101,520-507.60=101,012.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日,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12.4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45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5天,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500.00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
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投资者于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转
换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4)、(6)、(7)项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刊登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公告。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暂停基金的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或转换转出公告。
在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转换
转出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
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处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在合理控制投资风
险和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
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65%;权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经济周期性波动规律,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动态把握不同
资产类别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对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进行灵活配置。
同时,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投资品种的内在价值,寻找具备
估值优势和长期增长潜力的股票以及稳定利息回报的债券,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以获取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战略资产配置的方法来确定投资组合中的资产类别和权
重,辅以战术资产配置来动态优化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具体投
资品种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精选出具有内
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股票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
势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
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1、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以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为基础,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
状况等相关影响因素,对股票、债券和货币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深入分析,
合理预测各类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确定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构建符合
特定风险收益特征的最优资产组合。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将保持不同
类型资产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
战略资产配置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大类资产表现进行资产
的优化配置。结合本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战略资产配置主要体现在大类资产
仓位的灵活配置。鉴于当前国内A股市场表现出的弱有效性特征,基金经理对
仓位的调整主要将依据市场历史利差均值和当前市场波动情况,总体上将采用
利差因子策略。
(2)战术资产配置
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也将采用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积极跟踪
由于市场短期波动引起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偏差和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
态地调整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在保持总体
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获取相对较高的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主要将对
宏观经济、估值、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市场情绪等方面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
研究,相应调整资产配置的比例关系,最终达到大类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
(1)宏观经济
考察宏观因素主要的目的在于评估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阶段,并根据宏观
经济的周期阶段特征来预判不同类型资产、不同行业的变化趋势,上述变化趋
势将决定不同的阶段中金融资产的收益水平差异。
(2)估值
在动态调整对上市公司群体的业绩预测基础上,采用定量分析工具,基于
价值分析方法,估算股票市场整体的合理隐含股权风险溢价,并与市场实际隐
含股权风险溢价水平做比较,判断股票市场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相对偏离的
程度。
(3)制度和政策
关注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信息,研究政策调整、经济周期和股市周期的
内在联系,及时调整对产业发展前景、资产价格水平等指标的判断。
(4)市场情绪
评估市场参与者的不理性对资产价格的过度影响作用。市场参与者不完全
理性,其对市场信息错误的认知和感受,将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反馈于市场
并产生相应的过度影响作用。
2、股票投资策略
从长期来看,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是决定其股票价格的最终因素,只有当
股票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时进行投资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为投
资者创造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采取“自下而上”的选
股方法,以深入研究股票的基本面为基础,精选价值被低估、具备中长期持续
为股东创造价值的企业,构建投资组合,以寻求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我们认为,对上市公司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是发掘优质股票的核心。本基金
将通过定量和定性的股票筛选,得出对公司质量、盈利能力、成长性等因素的
全方位评价,构建核心股票池。同时,在此基础上通过运用财务模型和估值方
法,进一步发掘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且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构建股票组
合,并实时进行动态风险监控,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1)构建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首先对A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以剔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
价值的股票,建立初选股票池。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
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ST和*ST股票、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
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2)构建核心股票池
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定量评估、定性分析和估值分析,
发掘基本面状况健康、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价值相对低估的公司股票,构建核心
股票池。
1)定量评估
本基金主要是以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等几个方面为对股票进
行量化筛选,考核的主要指标为:
?资产质量方面,主要考察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
率、利息保障倍数、自由现金流水平等指标;
?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等指标;
?成长性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每股销
售收入增长率等。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包括案头分析、实际调研等在内的多种分析手段,对上市公
司的品质进行判断,并根据公司品质对上市公司当前和未来的竞争优势加以评
估。我们认为品质良好的企业往往具备以下特征: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稳定的公司管理层;
?合理的公司发展战略;
?财务透明,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定价能力;
?规模效应明显;
?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等。
3)估值分析
在估值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内在价值和相对价值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根据公司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估值模型挑
选出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完成核心股票池的构建。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模型包
括资产重置价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动态市盈率(PEG)、
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法(DCF)等。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结合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本基
金核心股票池内审慎选择,构建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4)动态风险评估
对纳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股票进行持续紧密跟踪,密切关注市场的发展变
化,动态评估公司价值;同时由金融工程小组通过流动性测试、压力测试、情
景分析和VaR分析等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风险评估。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
进行债券投资管理,以实现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投资目标。大资产配置主
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对货币资产和债券
类资产进行选择配置,同时也对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选择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投资人行为、品种间相对价值变化、
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分析等进行分类品种配置。可选择配置的品种范围有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债券品种
选择上,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
预期、信用评估、市场收益率定价、流动性分析,筛选出流动性良好,成交活
跃、符合目标久期、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管理将主要采取以下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
变化,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预期未来利
率上升,可以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相反,预期未来利率下降,则
延长目标久期来获取债券价格上涨的超额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
获取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
线的一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
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互换策略
通过对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的研究,把握市场内部各品种之间(既包括同类
债券之间,也包括不同市场债券之间)价格关系的暂时偏差,以获取超额收益。
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
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
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
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础
上,建立信用类债券池;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积极发掘信用风险利差具
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
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
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
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
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
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
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在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
值的前提下,追求较为稳定的增值收益。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
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
进行投资。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
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变化的环境、微观企业运行的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体系
华安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
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
接管理人。
3、投资管理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
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证券选择、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评估与调整、数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程序。
(1)资产配置
研究发展部和被动投资部金融工程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
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之上,
研究发展部和基金投资部联合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
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告并形成投资决策建议,形成以资产配置为核心的
各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投资协调小组在总体资产配置决议的框架下提
出重点的行业配置计划。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
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2)证券选择
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的决议、投资协调小组行业配置建议和基金的投资
限制要求,从核心股票库中挑选股票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
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数量、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
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已经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
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
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
括基金资产配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基金风险评估采用风险管理部门开发模型,评估组合风险价值、行业配置、
估值、流动性、利率和信用等风险。绩效评估采用华安自主研发组合绩效归因
分析系统和第三方绩效归因系统,对投资组合指定时间段进行绩效分解,归因
收益风险来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
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
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合规监控,合规监察稽核部依据证券
基金相关投资法规,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
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六)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
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
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
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6)、(9)、(14)、(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1
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36,832,676.55 76.05
其中:股票 836,832,676.55 76.0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5,839,117.86 14.16
其中:债券 155,839,117.86 14.1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3,900,982.43 9.44
8 其他资产 3,822,106.36 0.35
9 合计 1,100,394,883.2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3,099,550.20 4.0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85,017,854.72 54.4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864.8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167,175,942.00 15.5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7,453.77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1,380,011.06 3.85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36,832,676.55 77.8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258 首旅酒店 5,923,800 86,902,146.00 8.09
2 600754 锦江酒店 2,988,600 80,273,796.00 7.47
3 300777 中简科技 2,593,971 73,383,439.59 6.83
4 688122 西部超导 1,549,440 66,347,020.80 6.18
5 300900 广联航空 2,487,180 54,717,960.00 5.09
6 300114 中航电测 759,990 54,552,082.20 5.08
7 300681 英搏尔 2,008,771 49,958,134.77 4.65
8 688522 纳睿雷达 753,124 42,431,006.16 3.95
9 002756 永兴材料 1,114,717 42,047,125.24 3.91
10 600435 北方导航 3,915,200 38,212,352.00 3.5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55,839,117.86 14.5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5,839,117.86 14.5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45 牧原转债 582,989 65,564,667.95 6.10
2 110085 通22转债 436,670 48,286,525.95 4.49
3 113640 苏利转债 203,290 22,016,139.91 2.05
4 123249 英搏转债 119,033 17,415,167.09 1.62
5 123178 花园转债 20,740 2,556,616.96 0.2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1,230.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63,308.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7,567.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822,106.3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45 牧原转债 65,564,667.95 6.10
2 110085 通22转债 48,286,525.95 4.49
3 113640 苏利转债 22,016,139.91 2.05
4 123178 花园转债 2,556,616.96 0.2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1.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12-22)起至2009-12-31 0.30% 0.05% 3.18% 1.02% -2.88% -0.97%
自2010-1-1至2010-12-31 4.89% 1.19% -7.86% 0.95% 12.75% 0.24%
自2011-1-1至2011-12-31 -17.30% 1.11% -14.00% 0.78% -3.30% 0.33%
自2012-1-1至2012-12-31 -3.79% 1.10% 4.27% 0.76% -8.06% 0.34%
自2013-1-1至2013-12-31 27.84% 1.34% -6.69% 0.84% 34.53% 0.50%
自2014-1-1至2014-12-31 33.46% 1.20% 33.99% 0.72% -0.53% 0.48%
自2015-1-1至2015-12-31 61.44% 2.51% 5.14% 1.49% 56.30% 1.02%
自2016-1-1至2016-12-31 -5.36% 1.77% -7.49% 0.85% 2.13% 0.92%
自2017-1-1至2017-12-31 13.20% 1.18% 11.36% 0.39% 1.84% 0.79%
自2018-1-1至2018-12-31 -26.14% 1.58% -12.72% 0.79% -13.42% 0.79%
自2019-1-1至2019-12-31 68.59% 1.57% 22.08% 0.74% 46.51% 0.83%
自2020-1-1 53.02% 2.01% 16.26% 0.84% 36.76% 1.17%
至2020-12-31
自2021-1-1至2021-12-31 73.64% 1.90% -2.21% 0.70% 75.85% 1.20%
自2022-1-1至2022-12-31 -21.68% 1.62% -12.90% 0.77% -8.78% 0.85%
自2023-1-1至2023-12-31 -22.38% 1.04% -6.16% 0.50% -16.22% 0.54%
自2024-1-1至2024-6-30 -9.63% 1.70% 1.43% 0.53% -11.06% 1.17%
2.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新增份额日(2021-10-18)起至2021-12-31 12.48% 1.41% 1.41% 0.45% 11.07% 0.96%
自2022-1-1至2022-12-31 -22.14% 1.62% -12.90% 0.77% -9.24% 0.85%
自2023-1-1至2023-12-31 -22.86% 1.04% -6.16% 0.50% -16.70% 0.54%
自2024-1-1至2024-6-30 -9.89% 1.70% 1.43% 0.53% -11.32% 1.17%
注: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新增C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
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
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
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
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
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
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
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
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
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
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
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
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
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
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
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
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已做好了相应的安排,并将
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65%”,从投资范围和投资市场上看,基金资产及该
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
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
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者对赎回比
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先行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
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中第(六)条第2款的相关约定。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七)
条的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以具有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和优质债券作为两类主
要核心资产。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秉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有效挖掘价
值低估的各类投资品种。然而,宏观经济和行业生命周期的变化将给上市公司
竞争优势和估值优势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基金投资因此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本基金在进行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时,将根据对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期,积极配置
各类债券资产。实际投资运作中,利率的变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且不同
种类的债券受利率影响程度不同,基于利率变动预期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
面临着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此外,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也会由于市场环
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
组合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
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
险。
(五)投资科创板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
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
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
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投资北交所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
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
包括: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
对技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
弱,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
部分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
较大不确定性,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因此,本基金在追求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业
不确定性更大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
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
2、股价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
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
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
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等,这些制度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挂牌股
票股价波动较大。
3、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
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
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为新设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主要
属于创新成长型中小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能力、经营风险等特征较为相似,
且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
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转板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
板上市。交易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
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6、退市风险
根据市场过往运行情况,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存在相对A股相关市场
更大的退市风险,由此对基金流动性管理、资产处置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管理压
力,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7、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上市
公司可能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
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
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8、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
规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综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当上述股票表现不佳
时,本基金的净值将会受到较大影响甚至产生亏损。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须充分知悉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
等方面的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七)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
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3、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对有纸质版对账单需求的客户可提供账单邮寄服务;每月向定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电话咨询服务
客服热线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热线获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
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将在收到投
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
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service@huaan.com.cn
服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12
2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5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6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6-28
7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6-28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键邦股份)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6-29
9 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7-24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国科天成)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8-15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富特科技)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8-29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8-31
13 华安动态灵活2024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8-31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9-10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9-12
16 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9-18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托普云农)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0-11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0-28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2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1-09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1-13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1-22
务的公告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中力股份)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2-18
23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2-26
24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2-26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兴福电子)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5-01-16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5-01-22
27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5-0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同一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
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65%;权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6)、(9)、(14)、(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389
联系人:冯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65%;权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k、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m、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o、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q、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r、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款第f、i、o、p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
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
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
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