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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重要提示】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246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
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
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
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
日估值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
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23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除非另有说明,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暂停运作.............................................................................................................25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71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7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9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一部分绪言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以及《湘财久
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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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湘财久盛39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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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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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湘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以39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
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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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
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0个工
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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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以及认购、申购费
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
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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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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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4、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5、成立日期:2018年7月13日
6、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8、股权结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100%的股权
9、电话:021-50606800
10、传真:021-50380285
11、联系人:高伟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76号文批准,于
2018年7月13日成立,是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
司注册地在上海。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小平先生,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温州国
投证券营业部经理助理、温州国投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金信证券温州营业部
筹建负责人、金信证券温州营业部总经理、浙商证券温州温迪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就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程涛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
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
级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来君女士,公司董事,浙江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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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湘财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任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益同投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小兵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学士学位。曾任北京周报
社经济组副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行政部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办公室主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培训中心副主任,现已退休。
王晓野先生,独立董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
温州信托投资公司法务专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邦信
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慧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民革党员。曾任中国
银河证券大连延安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闽发证券北京总部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北京寰岛泰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证券业协会副秘
书长。
2、监事成员
符强先生,股东委派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
湖南省包装总公司财务科长,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现
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莹女士,职工监事,经济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上海立信锐思信
息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经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专员。
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平先生,同上。
程涛先生,同上。
周斌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理学博士,FRM。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
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办和业务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高级副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部高级经理、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风控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杭州金砺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红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学位。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
所出市代表兼上海办事处负责人、上海总部综合业务部经理、上海金杨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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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总部部门经理、合规风险管理总部部门经理、经纪分
公司运营总监;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总监,兼任综
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人力
资源总监。
车广路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现
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蒲建勋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学位。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财务管理岗、广州晋太誉皮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高级产品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高级经理、平安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海南平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湘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志林先生,首席信息官,湖南大学通信工程学士。曾任河海大学(常
州校区)助教、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综合部经理、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
任运营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夏文军先生,财务负责人,学士学位。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
齐克拉玛依东路证券营业部和上海金杨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存管结算总部
清算员、财务总部会计部经理、经纪总部营业部筹备负责人、苏州旺墩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勇驿先生,投资部总经理,CFA,FRM,金融学硕士。曾任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湘财久丰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兴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湘财久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由5人组成:
程涛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
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
级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先后担任农银汇理策略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吴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新趋势
价值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配置优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湘财
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湘财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均衡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车广路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先后担任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信
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周期
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勇驿先生,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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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亦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产
品经理、盛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湘
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顺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研
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均衡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医药健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包佳敏先生,首席策略师兼金融工程部总经理,CFA,FRM,金融学硕
士。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部经理助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策略师、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周斌先生(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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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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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相关约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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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形成科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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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学科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其效力从高到低分为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规章与业务细则等四个层次。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
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
管理制度是从规范公司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
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
展。部门规章与业务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制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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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基本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
化解措施。
(2)公司经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公司经理层下设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和基金运作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确定具体风
险控制指标和监控管理办法,指导业务方向,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
建议。
(3)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的落实。
(4)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
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议事
制度和授权制度实现对投资的科学决策和高效管理。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由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
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公司以所管理的
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
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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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和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独立地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
5、内部控制措施
(1)合规控制是公司内部控制的起点和基础,主要从内部主动控制和外部
监督控制两个方面进行。
内部主动控制的要点是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由各部门执行,公司领导监督。
外部监督控制又分为一级监督控制和二级监督控制:
1)一级监督控制主要就公司业务层面对各种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合规性
进行控制,由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根据监察稽核制度执行;
2)二级监督控制主要就公司的整体经营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控制,由监事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执行。
(2)业务控制的要点是以各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或相应的部门业务规章为
基础,明确揭示公司各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3)综合管理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运营的整体出发,对公司人力资源、信
息技术、监察稽核和资料档案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4)操作控制的要点是根据公司各项业务的特点,依照各业务相应的管理
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应的岗位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
(5)风险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业务开展的整体出发,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其内容应包括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风险控制的组织
机构和制度体系,主要风险的类型、控制手段和措施以及风险控制的程序等。
在此基础上,公司领导层应切实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教育。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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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哲学硕士,高级经济
师。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
浙江省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
员,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
成员,财通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兼任浙江省并购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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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浙江省金融顾问服务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浙商总会金融服务委员会
主任。
张荣森先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学历、经济学
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张先生曾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
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人、党委书记、行
长,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北
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
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
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
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构建“正、简、专、协、
廉”五字政治生态,大力发扬四干精神,坚持“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
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
大零售、大公司、大投行、大资管、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综合协同
发展,财富管理全新启航,打好打赢“化风险、扩营收、稳股价、引战投”四
大战役,全面垒好经济周期弱敏感资产压舱石,全面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全面构建大风控和大监督体系,全面开启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2023年上半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332.27亿元,同比增长4.68%;归属于本
行股东的净利润77.43亿元,同比增长11.03%。截至2023年半年末,总资产2.91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07%,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65万亿元,比上
年末增长8.40%;总负债2.73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27%,其中:吸收存款余
额1.8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8.42%;不良贷款率1.45%、拨备覆盖率182.42%,
资产质量趋势向好;资本充足率11.83%、一级资本充足率9.57%、核心一级资本
充足率8.18%,资本充足率有所提升。
浙商银行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323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及海西地
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2
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我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79位,较上年跃升2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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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
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
完整与独立。截至2023年6月30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48名,估值
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18人。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
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
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
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
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
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23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52只,规模合计3968.90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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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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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高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
网站:https://www.xc-fund.com
2、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董志林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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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9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1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电话:0731-85179851
传真:0731-85179801
联系人:田冬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永利、蔡严斐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六部分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
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
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
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
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
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
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
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
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
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金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
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二、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
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
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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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
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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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20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20】1246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
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2021年10月11日到2021年11月16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
工作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6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
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000,034,857.5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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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22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基金暂
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在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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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39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
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
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
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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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
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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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支付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申购A类或C
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1、申购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A类C类申购金额(含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特定投资群体特定申购0.00%率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 C类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特定申购率 0.00%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100万元以下0.75%0.075%100万元(含)至500万元0.35%0.035%500万元以上(含500万1000元/笔1000元/笔元)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2、赎回费率持有期限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7日以内1.50%1.50%7日(含)以上0.00%0.00%(1)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2)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00万元以下 0.75% 0.075%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35% 0.03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 1000元/笔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1.50%
7日(含)以上 0.00% 0.00%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C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75%)=9,925.56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5.56=74.44元
申购份额=9,925.56/1.0500=9,452.91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0.7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
到9,452.91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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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75%)=99,925.06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925.06=74.94元
申购份额=99,925.06/1.0500=95,166.72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0.07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
到95,166.72份基金份额。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满一个封闭期后在开放期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超过7日,对应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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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21,300.00-0.00=121,30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满一个封闭期后在开放期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超过7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300.00元。
例五: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
持有期限不足7天,对应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1.5%=1,819.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819.50=119,480.50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
额持有期限不足7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119,480.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开放期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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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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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
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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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
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3)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内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或(2)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赎
回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赎回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
原开放期内因延期赎回涉及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的赎回
申请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尚未办理完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上述第(1)项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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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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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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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控
制组合净值波动率,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
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的
调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封闭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
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
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
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
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
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放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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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
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
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
的波动性。
3、封闭期现金管理策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
合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之内的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
略。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
能存在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
本基金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
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
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
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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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债券备选库,对
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整体投资战略决议,结合对债券市场、
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重仓个债投资方案。超过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报部门领导或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
(4)部门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及审
批。
(5)根据自身操作权限以及部门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情况,基金经
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监察稽核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
进方案。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3)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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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8)、(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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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三年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1.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39个月,期间投
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因此,本基金选择与封闭期相近的三年定
期存款利率加上利差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
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
三年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三年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十、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2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自2023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项目金额(元)号(%)1权益投资--其中:股票--2基金投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3固定收益投资1,414,363,798.0499.73其中:债券1,414,363,798.0499.73资产支持证券--4贵金属投资--5金融衍生品投资--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4,063.210.00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73,887,147.440.27合计8其他资产--9合计1,418,246,882.27100.00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例(%)1国家债券--2央行票据--3金融债券1,414,363,798.04138.97其中:政策性金融债1,414,363,798.04138.974企业债券--5企业短期融资券--6中期票据--7可转债(可交换债)--8同业存单--
3 固定收益投资 1,414,363,798.04 99.73
其中:债券 1,414,363,798.04 99.7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63.21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87,147.44 0.27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418,246,882.27 100.00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14,363,798.04 138.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14,363,798.04 138.9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9其他--10合计1,414,363,798.04138.97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占基金资产净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号值比例(%)121031321进出135,000,000512,919,939.4050.40215030515进出053,900,000406,484,298.0739.94315020515国开052,300,000238,810,171.1623.46420020320国开031,400,000144,138,075.7414.16518040118农发01500,00053,348,988.555.2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本基金投资前十大证券中,21进出13和15进出05的发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23年5月9日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立案调查。本基金投资决策说明:本基金投研团队基于对上述证券基本面的研究,认为上述事件不会对其经营活动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改变其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9 其他 - -
10 合计 1,414,363,798.04 138.97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313 21进出13 5,000,000 512,919,939.40 50.40
2 150305 15进出05 3,900,000 406,484,298.07 39.94
3 150205 15国开05 2,300,000 238,810,171.16 23.46
4 200203 20国开03 1,400,000 144,138,075.74 14.16
5 180401 18农发01 500,000 53,348,988.55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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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外股票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申购款、其他
应收款等)。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时间2023年9月30日)1、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净值表现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②-④率①率标准差②率③④过去三个月0.67%0.01%1.02%0.01%-0.35%0.00%过去六个月1.34%0.01%2.04%0.01%-0.70%0.00%过去一年2.64%0.01%4.16%0.01%-1.52%0.00%自基金合同4.94%0.01%8.00%0.01%-3.06%0.00%生效起至今2、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C净值表现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②-④率①率标准差②率③④过去三个月0.60%0.01%1.02%0.01%-0.42%0.00%过去六个月1.20%0.01%2.04%0.01%-0.84%0.00%过去一年2.35%0.01%4.16%0.01%-1.81%0.00%自基金合同4.37%0.01%8.00%0.01%-3.63%0.00%生效起至今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67% 0.01% 1.02% 0.01% -0.35% 0.00%
过去六个月 1.34% 0.01% 2.04% 0.01% -0.70% 0.00%
过去一年 2.64% 0.01% 4.16% 0.01% -1.52%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94% 0.01% 8.00% 0.01% -3.06% 0.00%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60% 0.01% 1.02% 0.01% -0.42% 0.00%
过去六个月 1.20% 0.01% 2.04% 0.01% -0.84% 0.00%
过去一年 2.35% 0.01% 4.16% 0.01% -1.81%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37% 0.01% 8.00% 0.01% -3.6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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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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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
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开放期内,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
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
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
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
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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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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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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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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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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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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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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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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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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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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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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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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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暂停净值公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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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有变更或不再要求某类
定期报告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信息披露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或
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基金定期报告。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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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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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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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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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
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
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
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
人可为本基金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
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
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
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
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持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
开放日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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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
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定投和转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
分配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
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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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
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
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
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
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
值或净值区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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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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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
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使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变现,
能够满足开放期投资的赎回需求,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
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
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
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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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
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及“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6)实施侧袋机制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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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
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
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时,为减
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5、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
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
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
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金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
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
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
定的交易收益。
7、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
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收益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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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
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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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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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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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或仲裁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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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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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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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交易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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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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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缴
纳认购、申购款项表示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理解、
认可、接受;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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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接受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如实提
供身份信息、投资经验、财产状况、风险认知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11)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及暂停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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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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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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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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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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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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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就上述情形,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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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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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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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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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0】%,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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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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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组合净值波动率,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
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的
调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封闭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
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
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
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
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
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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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
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
的波动性。
(3)封闭期现金管理策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
合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之内的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
略。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
能存在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
本基金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
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
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
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
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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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
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8)、(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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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三年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1.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39个月,期间投
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因此,本基金选择与封闭期相近的三年定
期存款利率加上利差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
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
三年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三年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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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
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开放期内,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
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
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
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
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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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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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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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
金融仲裁院仲裁,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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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76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林彬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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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的
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
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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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
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3)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
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8)、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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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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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
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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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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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
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禁投池清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对
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清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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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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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交易编码的托管人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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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
集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及基金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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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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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
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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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
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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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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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
院仲裁,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
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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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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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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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电话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
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二、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和网站等完成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
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
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
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发送电
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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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75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https://www.xc-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s@xc-fund.cn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投资者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投资者确保投资前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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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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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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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募集的文件
(二)《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