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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 33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 44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6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48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 4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 50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 5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 52
鉴于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群
注册)(JM)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0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设立日期:2020-09-0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18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539622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 8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
法规、《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准予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资产
总值,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
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
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为托管账户签订三方存管协议。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
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应至少包
含基金名称,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处为本基金
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规定执行。
3、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
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
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
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进行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并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
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
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
人签字样本和启用日期,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应在发送授权文件传真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授权文件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
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
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
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
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
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基金托
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
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
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
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
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晚时
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
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在基金托管
人工作时间内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
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
的损失。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
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
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
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当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
指令收到时间。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
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有权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
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或签章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变更通知书即生效,原授权文
件同时废止。若授权变更通知书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则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生效时间。授权变更通知书生
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传真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否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变更通知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八、其他事项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
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
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
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
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
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
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期货经纪机构、
托管人共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相关业
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
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
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
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
及时协商解决。
(3)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①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
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时间紧急,管理人可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管理人需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向
托管人补发书面通知。
③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
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
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
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④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
非应当)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
划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
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由于
证券经纪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者不完整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并每日与证券经
纪机构提供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
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
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
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认/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
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证券经纪商处接收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
数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之间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的传
输采用专线(深证通)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关于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
收的具体相关条款、各方当事人权利、责任及义务的具体约定以三方签署的经纪
服务协议为准。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当存在基金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基金资金账
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应
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基金
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2: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资金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
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
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
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
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
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
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
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
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
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
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
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
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
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
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
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
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
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上述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所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广州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
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文件、文本,如开展业务时仅发送传真件的,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将相关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保持一致。在原件未寄
达基金托管人之前,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 如其与原件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传真件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
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注
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广州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