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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 修改前 《基金合同》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2
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
承担相应的义务。
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3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4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
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5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
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6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
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
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
沪港通 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
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
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 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
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
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 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8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该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
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
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内需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变更而来。
融通内需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融通内需
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 1284 号文)核
准发售,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内需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9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4
月 17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融通内需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 2015 年 8 月 7 日起,“融通内需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为“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739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
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选取前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3 年 2 月 17 日至 2023 年 3 月 21 日融通内需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主要在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并相应修订本基金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增加侧袋机制,并对本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
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将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根据现行法规增加摆动定价机制条款;同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3 年×月×日起,原《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修订后的《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日起生效。10
(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投资者选取后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
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1
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12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1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5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14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
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15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无法计算;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4)和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4)和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16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7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规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18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重复刊登暂停公告四次以后,可每隔一个月重复
刊登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重复刊登暂停公告四次以后,可每隔一个月重复
刊登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19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高峰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20
利包括但不限于: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利包括但不限于: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期货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21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22
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
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
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23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24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25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26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含存托凭证)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与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净资产的 0-3%。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由国内投资需求和
消费需求所驱动的上市公司。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行
业景气程度及企业成长性等因素,以不超过股票资产 20%的部分投资于其
它上市公司。
四、 投资策略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含存托凭证)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
投资于由国内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所驱动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由国内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所驱动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
况、行业景气程度及企业成长性等因素,以不超过非现金基金资产 20%的
部分投资于其它上市公司。
四、投资策略
4、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27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在保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提高基金
收益水平,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
(包括可转债)。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
重点关注的对象:(1)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2)在信用质量和剩余期
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
行保护的债券;(4)在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的债券。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谨慎进行投资。
市场。本基金将对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系统性分析,结合香港股票市场情
况,重点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内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
上市公司股票。
6、债券投资策略
(1)投资方法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在保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提高基金
收益水平,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
(包括可转债)。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
重点关注的对象: 1)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2)在信用质量和剩余期限类
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
护的债券; 4)在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的债券。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
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
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基金管
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
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
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28
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
持证券, 以期获得稳定的收益。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计划。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
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29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委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
金经理提交的各项投资提案;基金经理负责基金日常投资的各项决策提
案,同时负责执行投资方案。研究策划部、风险管理小组、交易部以及各
方联席会议在决策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决策体系如下图所示:
本基金决策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1、研究策划部组织对宏观经济、行业子类、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
进行分析研究,并于每月底形成下月投资策略报告,为基金经理提供投资
建议。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图 投资决策体系
资产配置提案
重大投资提案
资产配置决策
重大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经理
(权限内自主决策)
交 易 部
研 究 策 划 部
投资建议
研究需求
风险管理小组
组合模拟
风险报告
风险报告 联
席 会 议
信息
交流
建议
外 部 研 究 机 构
研究
参考
专题
委托
投资建议 组合模拟
交易30
2、设立股票库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研究员或基金经理的研究报告
和投资建议,根据股票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维护本基金投资备
选股票库。
3、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交的策略研究、宏观分析、数量化模
型分析、市场表征分析、各资产类别和重点股票的相对价值变化等分析报
告,结合分级股票库提出基金资产下一阶段的仓位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
置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实施
方案并在执行委员监督下负责实施。对超出投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
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6、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
指令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7、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
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8、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小
组负责向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绩效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六、 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31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32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
投资于由国内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所驱动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33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34
12、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35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1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指数收益率× 20%
沪深 300 指数选择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
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趋
势,适宜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
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
八、 风险收益特征
除上述第 2、 9、 17、 18 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中证香港 100
指数收益率× 2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20%。
沪深 300 指数选择中国 A 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
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
趋势,适宜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香港 100 指数由在
香港主板以及创业板上市的具备一定规模和流动性的证券组成,以全面反
映香港证券市场的整体运行状况。它是香港市场首个选样范围跨两板的指
数,具有很高的市场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
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36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其构成主要有: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其构成主要有:37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
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
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期
货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期货合约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38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39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
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40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
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
币的中间价。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41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
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
的估值价格数据。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42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A/B 类或 C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某一类基金份额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
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A/B 类或 C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某一类基金份额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
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43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44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0%÷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45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2.5‰÷当年天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费用调整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46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4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48
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49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5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5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52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说明(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53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54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55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
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
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
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
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56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57
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