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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修订将自2021年11月24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014164。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上述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条款,修订与增加C类基金份额相关的条款,并将在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9日
附件: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A类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类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
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4、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部分延期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并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
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
期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
一个开放日, 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部分延期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
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
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
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
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按照指定路径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
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
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