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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已于2023年3月21日17时截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期限为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21日17时(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止。2023年3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17,646.25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5,750,672.87的0.61%,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3日
公证书
(2023)沪静证经字第220号
申请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尹琳,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尹琳向我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为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并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处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申请人承诺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的表决票真实合法。
经审查:申请人是该基金的管理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持续运作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
申请人根据其确定的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一、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3年2月16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23年3月6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二、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相关媒体分别于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20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三、申请人公告的表决票送达起止时间为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21日17时。
2023年3月22日,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赵汀蕙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席了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刘楚影对截止至2023年3月21日17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35750672.87份,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17646.25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0.61%,未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申请人的授权代表王斐、王永万、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梁彦、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董文涵、王赛赛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基金合同》、《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票结果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