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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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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2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6
六、基金备案 ............................................. 18
七、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上市交易.................. 19
八、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28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0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8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5
十四、基金的托管 ......................................... 47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8
十六、基金的投资 ......................................... 49
十七、基金的财产 ......................................... 56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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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 68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3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二十五、违约责任 ......................................... 82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83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84
二十八、基金合同摘要 ..................................... 85
二十九、其他事项 ........................................ 101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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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不以其在
合同上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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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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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
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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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银华消费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不进行基
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银华消费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
购的银华消费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6.银华瑞吉份额:银华消费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
类基金份额
47.银华瑞祥份额:银华消费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积极收益
类基金份额
48.银华瑞吉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银华瑞吉份额而言,指 1.00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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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消费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
祥份额)的 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日/天:指公历日
58.月:指公历月
59.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1.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华瑞吉份
额、银华瑞祥份额的行为
64.《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瑞吉份额和
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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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5 份银华消费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4 比例自
动转换为 1 份银华瑞吉份额和 4 份银华瑞祥份额的行为
68.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消费份额与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9.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5 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银华瑞吉份额与 4 份银华瑞祥份额的行为
70.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银华瑞吉份额与 4 份
银华瑞祥份额申请转换成 5 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1.银华瑞吉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银华瑞吉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
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4%”。但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瑞吉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瑞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2.银华瑞吉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银华瑞吉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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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增
长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
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消费份额将按 1:4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
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银华瑞吉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银华瑞祥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银华消费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按 1:4 的比例分
拆为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华消费份额按 1:4 的比例分拆为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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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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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成立后,场内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可按照 1:4 的比例分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简称“银华瑞吉份额”)与积
极收益类基金份额(简称“银华瑞祥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银华消费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消费份
额”)、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消费
主题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银华瑞祥份额”)。其中,银华瑞吉份额、银
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4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消费份额按照 1∶4 的比例自动
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
根据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华瑞吉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20%,银华瑞祥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80%,且两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按 1∶4 的比例分拆成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
瑞祥份额;投资人也可按 1∶4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申请合并为场
内银华消费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消费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
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消费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
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消费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银华瑞吉份额和银
华瑞祥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4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合
并为银华消费份额后赎回。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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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基于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银
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每 5 份银华消费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等于 1 份银华瑞吉份额和 4 份银华瑞祥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银华瑞吉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瑞吉份额的本金及银华瑞吉份额累计
约定应得收益;银华瑞祥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银华瑞吉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瑞祥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银华瑞吉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 同期
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4%”。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银华瑞
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瑞吉份额的本金
及银华瑞吉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瑞祥份额的净资产。银华瑞
吉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银华瑞吉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
算日银华瑞吉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5 份银华消费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银华瑞吉份额和 4 份银华瑞祥份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瑞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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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瑞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
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消费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1.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和银华
消费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NAV (1 R) 银华瑞吉
0.8
0.2
银
银华消费 银华瑞吉
华瑞祥
NAV NAV
NAV
其中: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 T
日};
NAV银华消费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银华瑞吉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瑞吉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银华瑞祥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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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为当年银华瑞吉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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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华消费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一)银华消费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银华消费份额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
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
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
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银华瑞吉和银华瑞祥份
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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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华消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 1∶4 的比例
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则银华瑞吉
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华瑞吉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2
银华瑞祥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8
其中,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
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银华消费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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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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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上市
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消费份额所分离的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银华瑞吉、银华瑞祥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八、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消费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
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
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消费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
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银华消费份额可用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银华消费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银华消费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银华
消费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银华消费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除第 4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银华消费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银华消费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 1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业务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银华消费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刊登公告的频率调整为一月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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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消费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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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或上
市交易买入的银华瑞吉、银华瑞祥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消费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4 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消费份额后再申请
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消费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
按 1:4 比例分离为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消费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消费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内
赎回或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消费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华消费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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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五)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二)、
(三)、(四)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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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消费份额与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五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
瑞吉份额与四份银华瑞祥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瑞吉份额与四份银华瑞祥份额申请转换成
五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5 的整数
倍。
3.申请合并为银华消费份额的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
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满足 1:4 的配比关系。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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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
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
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银
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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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
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
祥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银华消费份
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银华
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 50%(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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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
银华瑞祥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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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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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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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
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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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
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银
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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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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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结算和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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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增
长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将优先考虑对于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在采取精选策略构
造股票组合的基础上,将剩余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股票投资策略
(1)对大消费行业的界定
根据消费行业的属性,本基金将可直接面对下游终端消费者的行业定义为消费品行业。
基于这样的定义,大消费行业分类在申万行业分类的标准上,共划分为三类:即必需消费品、
可选消费品和其他消费品。其中,必需消费品和可选消费品两种分类都是基于目前申万行业
二级分类的已有消费品行业的划分形成的。同时,我公司在对消费品行业深刻理解的基础上,
认为有一些行业虽然目前尚未被官方划入消费品行业,但是其属性已经基本具备消费品的行
业属性,即可直接面对下游终端消费品的行业,我们也将这类公司划入我们的消费品行业选
择中,且将其定义为其他消费品行业。具体而言,本基金将下列子行业定义为大消费行业:
第一组 可选消费组 餐饮旅游、纺织服装、家用电器、商业贸易、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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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
第二组 必需消费组 农林牧渔、食品饮料、医药生物
第三组 其他消费组 消费电子、建筑装饰、消费轻工、航空、消
费制造、消费金融服务、乘用车
(2)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我国经济从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拉动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持续
提高,各个消费子行业均受益于居民消费升级的大趋势。本基金将对经济转型过程及其带来
的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进行跟踪分析,不断发掘各个行业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大消费行业的各个子行业进行分析:
1)生命周期分析:根据大消费行业各个子行业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创业期、
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对企业进行盈利性分析,挑选出处于成长期,预期营业收入及
利润能够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从而能够推动业绩稳定持续成长的个股。
2)政策支持分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变化,分析各项政策
对消费行业各子行业的影响,超配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子行业,低配受益国家政策影响较
小的子行业。
(3)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1)定性分析:根据对大消费各个子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盈利状况的判断,从基本面角度对
未来几年内相关子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能够带来的投资回报进行分析。
2)定量分析:在精选消费行业股票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以下方法分析其估值水平:市
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销率法(P/S)、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
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
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
估值合理的股票。
3)投资价值综合评价:根据基本面的具体变化和估值的变化,对消费行业上市公司的投
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套利策略、个券精选策
略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以兼顾投资组合的收益性与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
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
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
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和银行间
等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
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
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
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组合表现较好,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组合
表现较好。
(4)骑乘策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的情况下,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
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
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
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较高到期收益率、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6)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
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
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
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
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
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
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先通过研究平台由研究员精选出一篮子大消费行业股票,重点配置具备长期增长
潜力的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再由基金经理采取等权重化投资方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据定期分析和评估结果阶段性调整。
(1)主动选股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通过专业化分工、深度研究、持续跟踪,由研究员
精选出具有长期竞争力和投资价值的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精选出一篮子可供
投资的股票库。对于选入股票库的股票,将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原则上如无特殊事件将
每季度调整一次股票库,以降低换手率,分享复利回报。
(2)等权重化配置
公司的量化投资部门将对该股票库的全部股票实施等权重化配置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等权重化配置有助于最大程度分享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带来的投资机遇,同时通过交易规则
约束,能够降低频繁交易带来的成本。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作为行业基金,在享受消
费行业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单一行业带来的风险。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银华瑞吉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瑞祥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
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
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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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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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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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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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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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净值和银华瑞吉、银华瑞祥份额参考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净值和银华瑞吉、银华瑞祥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1.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和银华
消费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NAV (1 R) 银华瑞吉
0.8
0.2
银
银华消费 银华瑞吉
华瑞祥
NAV NAV
NAV
其中: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 T
日};
NAV银华消费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银华瑞吉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瑞吉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银华瑞祥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当年银华瑞吉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消费份额、
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瑞吉份额、银华消费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
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二)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瑞吉份额、银华消费份额。
(三)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按照本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净值计算,对银华瑞吉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5 份银华消费份额将按 1 份银
华瑞吉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4 的比例。
对于银华瑞吉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银华瑞吉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
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消费份额分配给银华瑞吉份额持有人。银华消费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5 份银华消费份额将按 1 份银华瑞吉份额获得新增银华消费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消费份额的分
配;持有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消费份额
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消
费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银华瑞吉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
关计算公式如下:
0.8
银华消费 0.2 银华瑞吉
银华瑞祥
NAV NAV
NAV
1.银华瑞吉份额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瑞吉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瑞吉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消费
前
后 银华消费
银华消费
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瑞吉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NUM
NUM
NAV
5 - -1.000
银华瑞吉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后
前
银华瑞吉 银华消费
每份银华瑞吉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NAV
NUM -1.000
【银华瑞吉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折算比例 =
后
银华消费
每份银华瑞吉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NAV
-1.000 】
其中:
后 NAV银华消费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前 NUM银华消费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银华瑞吉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瑞吉份额的份额数
2.银华瑞祥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银华瑞祥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消费份额
前
银华消费
前
后 银华消费
银华消费
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瑞吉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NUM
NUM
NAV
5 - -1.000
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消费份额= 后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每份银华瑞吉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NAV
NUM -1.000
5
【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消费份额的折算比例 =
后
银华消费
每份银华瑞吉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5 NAV
-1.000 】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银
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NAV银华消费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前
NUM银华消费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暂停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月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后,基金管理
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而
不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等于 0.350元时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具体规则如下: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等于 0.35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
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银华消费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等于 0.3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瑞吉份额、银
华瑞祥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
祥份额的比例为 1:4,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等于 0.350元后,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银
华消费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1)银华瑞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瑞祥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瑞祥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1.000
前
银华瑞祥
前
后 银华瑞祥
银华瑞祥
NUM NAV
NUM
其中:
后
NUM银华瑞祥 :份额折算后银华瑞祥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银华瑞祥 :份额折算前银华瑞祥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银华瑞祥 :份额折算前银华瑞祥份额参考净值
(2)银华瑞吉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4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银华瑞吉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瑞吉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
内银华消费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银华瑞吉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华瑞吉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消费
份额。
4
后
后 银华瑞祥
银华瑞吉
NUM
NUM
1.000
- 1.000
后
银华瑞吉
前
银华瑞吉
前
新增场内 银华瑞吉
银华消费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NUM银华瑞吉 :份额折算后银华瑞吉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银华瑞祥 :份额折算后银华瑞祥份额的份额数
新增场内 NUM银华消费 :份额折算前银华瑞吉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华消费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银华瑞吉 :份额折算前银华瑞吉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银华瑞吉 :份额折算前银华瑞吉份额参考净值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3)银华消费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1.000
前
银华消费
前
后 银华消费
银华消费
NUM NAV NUM
其中:
后 NUM银华消费 :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银华消费 :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银华消费 :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在发生份额折算后,基金面值将可能发生变化。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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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
者银华消费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
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
2.在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银华消费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
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
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
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
30.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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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二十八、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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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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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
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基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
祥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增
长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
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
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1.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和银华
消费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NAV (1 R) 银华瑞吉
0.8
0.2
银
银华消费 银华瑞吉
华瑞祥
NAV NAV
NAV
其中: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 T
日};
NAV银华消费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银华瑞吉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瑞吉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银华瑞祥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当年银华瑞吉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
者银华消费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
4.在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银华消费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
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
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二十九、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