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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
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以及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
据《博时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对博时
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划分为 A
类、C 类两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
下:
一、 博时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分类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代码:
001277);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代码:014382)。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基金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
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如下表所示:
费率结构 基金分类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100 万元 1.50%
0.0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6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Y<7 日 1.50% 1.50%
7 日 ≤ Y < 30 日 0.75% 0.50%
30 日 ≤ Y < 2 年 0.50%
2 年 ≤ Y < 3 年 0.25% 0.00%
Y ≥ 3 年 0%
管理费率(年费率) 1.5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25%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无 0.40%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 元 10 元
直销机构 10 元 1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 元 10 元
直销机构 10 元 10 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 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0 份 (按 交 易 账 户 统
计)
注:1 年等于 365 日,1 个月等于 30 日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其他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等, 本公司有权根据
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 对《基金合同》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 二 部
分释义 无
57、销售服务费:指 从基 金财产 中计提 的,用 于本基 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份 额 的 类 别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与 销 售 服
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9、A 类基金 份额: 指 本基 金在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时收 取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 类基金 份额: 指 本基 金在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时不 收
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 售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等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
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在 投资
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 费,而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 告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以及 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进
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 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的销 售等,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类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有 效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 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均保 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有 效份额 单
位 为份,上 述计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 式:本基 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金 财产;C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 费率 、赎
回金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针 对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 率、基金 赎回 费率和 销售
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的 前 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确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
回处理。
(3)本基金 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其进 行延
期办理 (被延期 赎回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以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 请赎回 的份 额中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的部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前段 “(1)全额赎
回”或 “(2)部分 延 期 赎 回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但是 ,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 ,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10%的 前提 下,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比 例,确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
日 的该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本基金 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的
部 分,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被 延 期 赎 回
的赎回 申请,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延 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的份 额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的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前 段 “(1)全 额 赎 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 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 该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
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 销
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含 第 3 位)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 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何一
类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 第 4 位)发 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并 由基金 管理人 代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10 项 费 用 ,根 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9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本 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且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 面
值;
3、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在费 用 收 取 上 不 同 ,其 对 应
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在 指定网 站披 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指 定网 站、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日的
次日, 在指定 网站披 露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 额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
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 站披 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 站、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 一日的
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 达该 类基金 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 相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
三、 对《托管协议》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一、 基金 托
管协议当事
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二)基金 托管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 账
户、债券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债 券
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复 核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交易 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 对。
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
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导致 的
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对
外披露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之前, 必 须保 证当天 所有
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 账簿上 的交易 记录 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
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 真实, 由 此导 致的损 失由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八、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估值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 造成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
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
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 误
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 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各类基 金资 产净
值 分 别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的 , 由此 造成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 以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信 息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九、 基金 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且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 、C 类基 金 份 额 分 别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
值;
3、本基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费 用 收 取 上 不 同 ,其 对 应
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 。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一、 基 金
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 因素
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的 其 他 费 用 有
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计提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等,根据 本托管 协议 和《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等 因素协
商一 致,酌情 调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销
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 的复核 程
序、 支付方式和时 间。 基金 托管 人对不 符合 《基 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 定以及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 等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基 金 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 提, 逐 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十六、 基 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分配。
上述修订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