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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1年12月22日起对旗下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及财通福盛多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两只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修改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本次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自2021年12月22日起,上述两只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两只基金A类基金份额均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二、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两只基金费率结构:
(一)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简称:财通福瑞混合发起(LOF)A,基金代码:501028
1、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场外/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6个月 0.5%
Y≥6个月 0
(Y:持有期限,其中1个月为30日)
对持有期小于30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个自然日且小于3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自然月且小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拟新增加的份额),基金简称:财通福瑞混合发起(LOF)C,基金代码:014627, C类基金份额初始净值为人民币1.0000元。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
Y≥30天 0
对持有期小于30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个自然日且小于3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自然月且小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财通福盛多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简称:财通福盛混合发起(LOF)A,基金代码:501032
1、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
Y≥180日 0
对持有期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且小于90日的,
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且小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财通福盛多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拟新增加的份
额),基金简称:财通福盛混合发起(LOF)C,基金代码:014628, C类基金份额初始净值为人
民币1.0000元。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
Y≥30日 0
对持有期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且小于90日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且小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两只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两只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上述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A类份额或C类份额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A类份额或C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场外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场内申购A类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对《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财通福盛多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合并简称“《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项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及附件二《〈财通福盛多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公司将同时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第二部分 释
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6、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6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投资者可
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
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
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A类基
金份额可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如
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 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
定。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 (含1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
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
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A类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
海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同类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
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6)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7、 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
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定报
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在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
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
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附件二
《财通福盛多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
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第二部分 释
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6、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6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投资者可
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
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
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A类基
金份额可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如
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 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
定。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 (含1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
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
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A类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
海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同类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
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7、 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
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定报
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在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
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
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