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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专精特新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2年6月1日
送出日期:2022年6月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专精特新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4668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专精特新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4668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专精特新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4669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李宜璇女士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3年8月1日
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
继续存续的,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精特新”优质公司,捕捉重点产业链环节的关键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专精特新”主题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专精特新”相关上市公司的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其修订的规定,并符合《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专精特新”主题相关上市公司为工信部公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中的上市企业及其更新。 若上述名单内容或名称修订,则以修订后的名单为准;若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专精特新主题相关领域和公司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主题界定进行调整、补充和修订。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专精特新”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使用主动量化策略对“专精特新”主题界定内的股票进行筛选并进行权重的优化,力争在跟踪“专精特新”主题表现的同时,获得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为实现上述投资目标,本基金使用多种量化选股策略进行股票投资,其投资逻辑如下: 1)价值成长策略。2)超跌反转策略。3)盈利惊喜策略。4)分析师精选策略。5)事件驱动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1000指数收益率*8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暂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暂无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专精特新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认购费 M<1,000,000元 1.20%
1,000,000元≤M<2,000,000元 0.80%
2,000,000元≤M<5,000,000元 0.50%
M≥5,000,000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0,000元 1.50%
1,000,000元≤M<2,000,000元 1.00%
2,000,000元≤M<5,000,000元 0.60%
M≥5,000,000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银华专精特新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销售服务费 银华专精特新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A -
银华专精特新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C 0.30%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
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股票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股
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8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
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2)汇率风险。(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通额度限制
带来的风险。(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7)法律和政治风险。(8)税务风险。
3、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6、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8、投资存托凭证可能的风险
9、科创板投资风险
10、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11、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本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
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基金合同受中
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
释。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