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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磐弘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6月27日
送出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嘉合磐弘一年定开纯债债券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4723
基金管理人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09月07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一年定期开放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季慧娟 2022年09月07日 2007年07月14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则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国债期货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一)封闭期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2、久期策略;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5、类属配置策略;6、个券选择策略;7、杠杆投资策略;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二)开放期投资策略。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注:详见《嘉合磐弘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按实际期限(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算净值
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1天≤N<7天 1.50%
N≥7天 0.00%
注:本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按照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30% 基金管理人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60,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相关服务机构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
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45%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
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
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每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
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大,进而出现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
到或者超过50%,则本基金可能将存在投资者集中度持续较高的情况。
(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
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资产支持证券蕴含的风险包括:
1)信用风险:指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
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
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使资产池出现现金流不稳
定的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2、系统性风险
(1)政策风险;(2)利率风险;(3)购买力风险;(4)再投资风险;(5)杠杆风险
3、非系统性风险
4、管理风险
5、流动性风险
6、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
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aoamc.com,客服电话:400-060-3299。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1、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
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