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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8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3
十一、基金费用 .....................................................................................................................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44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鉴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
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
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熙
成立日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
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
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MSCI中国
A 股人民币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银行存款、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
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
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股票库、债
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
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1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
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本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10%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
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0)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4)、(15)、(19)点的情形外,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
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
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三)款的监督和核查
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
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
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
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
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
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
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
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
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
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
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
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
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
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
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 ID和APP ID唯
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
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
“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简
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
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以传真的形式发送授权通
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
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
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
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
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
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
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
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如有疑问,应当
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
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
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
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者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
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
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
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
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
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
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
形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
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
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
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
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
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
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相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
规定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
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
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
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
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
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
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
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
上午10:00时。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
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
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以
双方接受的方式商定运作流程。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
录进行核对。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
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
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登记机构开立
“基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
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
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
现金分红款、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T日(T指交收当前工作
日)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在T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T日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T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
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
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
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
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各类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和估值
方法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任一类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
(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
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
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
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
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
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
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
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
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
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
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
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
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
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
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
专业顾问遵守保密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
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
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
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
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
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年度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
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与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四)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所签订指数使用协议的约
定计提指数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指数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账户开户费
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
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
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
拒绝支付。
(十)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
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
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
将名册等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
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
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
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基金法》规定的禁止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
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基金托管人终止托管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基金托管人需更换的,在
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监管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
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
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
担任何责任;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
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
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
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
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承担未审核指令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不当导致指
令下达人员发出无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
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
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
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
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
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
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
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
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
人签署并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
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