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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长城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长城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5月2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长城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
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
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
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3.指令发送的时间
……
对于场内业务, 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
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3.指令发送的时间
……
对于场内业务,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
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
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
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
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
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
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
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
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
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证券经纪
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删除“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长城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等规定媒介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长城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城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68-666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