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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民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12月26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于2022年1月26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民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2年1月26日起生效。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A类份额,已有的A类基金份额类别业务规则保持不变。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基金代码:006072)和C类(基金代码:014929)。
C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交易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类份额费率结构:
C类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C类份额无申购费,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 天 1.50% 100%
7 天≤T<30 天 0.75% 100%
T≥30 天 0.00% -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自2022年1月26日起在本基金开放日通过如下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有关办理本基金开户、申购等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查询。
2、其他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网址 客服电话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hinastock.com.cn 9555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ssence.com.cn 4008-001-001、955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sc108.com 9558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uosen.com.cn 95536
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三、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限制
1、本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发布了《民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自2020年5月15日起暂停本基金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暂停大额交易业务期间,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下同)本基金的金额不应超过5,000,000元。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的金额超过5,000,000元(不含),则5,000,000元确认申购成功,其余部分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购本基金的金额超过5,000,000元(不含),则对该基金的申请按照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基金管理人将逐笔累加至不超过5,000,000元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交易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2、自2022年1月26日起,上述规则针对本基金A类、C类份额合并计算进行限制。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部分 释义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60、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 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
其金额限制等,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实施前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
制等,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
前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
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计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
理而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或分类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分类规则;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计算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 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计算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支付给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
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排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
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 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
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 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
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 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
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 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
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
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
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
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
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
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等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
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
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
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等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
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十一、基金费用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支付给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本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涉及前述内容的将进行相应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8-388(免长话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