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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审批》之要求,对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涉及)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本公司将同步修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
编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中国建设银行
2 摩根中国世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中国建设银行
3 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4 摩根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5 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6 摩根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7 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8 摩根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9 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0 摩根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1 摩根智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2 摩根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3 摩根民生需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4 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5 摩根卓越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6 摩根动态多因子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7 摩根新兴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8 摩根医疗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9 摩根创新商业模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0 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中国建设银行
21 摩根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2 摩根领先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3 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中国建设银行
24 摩根锦程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中国建设银行
25 摩根慧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6 摩根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7 摩根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上述修改将自2023年10月27日起正式生效。
二、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具体情况
因本公司的原股东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JPMorganAssetManagement(UK)Limited将其分别持有的本公司51%和49%的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AssetManagementHoldings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公司100%股权,摩根大通公司(JPMorganChase&Co.)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审批》之要求,本公司承诺在基金合同中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相关条款,故对本公司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涉及)进行修订。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可以附件《<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及《<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为参考。
四、重要提示
根据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随之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关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1、《<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1、《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附件2、《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与责任划分: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六)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六)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