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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31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4
第十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4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76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8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7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1、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0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
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4年10月17日结束募集,并于2014年10月2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国泰国证食品饮料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
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上市,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国
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
对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对国泰国
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1)选样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的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非ST、*ST证券;
2)科创板证券、北交所证券上市时间超过1年;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
过6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证券价格无异常波动;
6)公司国证行业分类属于食品、饮料行业。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和日均成交金
额;
其次,对入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
排名后10%的证券;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证券按照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
选取前50只作为指数样本,数量不足则按实际数量选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以
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
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
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
人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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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
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
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
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
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
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理
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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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年
度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4年3季度报告,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12月2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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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
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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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
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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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境内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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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3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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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存续期: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标的指数:指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
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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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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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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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向勇,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现任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
册会计师。1996年9月至2004年7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
督检查局。2004年8月至2011年6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
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
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
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处处长。2011年7月至2021年6月任
职于海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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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财政厅厅长。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
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
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年4月起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
中国建投董事。2023年11月起任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9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
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年6月-2019年3
月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和GENERALI INSURANCE
ASSETMANAGEMENT总经理。2019年4月-2023年12月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和GENERALI INSURANCEASSETMANAGEMENT董事长。
2024年1月1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HOLDING S.p.A.董事长
和GENERALIASSET MANAGEMENT S.p.A.SGR (GENAM)副董事长。
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
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
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
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
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电
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
局总会计师。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
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
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起任
公司董事。
李昇,董事,硕士研究生,2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
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
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
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
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
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
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
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
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
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
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
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工作期间,至2016年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20年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
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
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
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2015年
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
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
国投资分析师。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
2022年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
财务部员工。1999年7月至1999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
务部员工。2000年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
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
年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
至2018年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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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
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年4月至2020
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7月至2008年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
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
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李昇,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玮,硕士研究生,24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
所、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敦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2019年2月再次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6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分行营业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新晨信息技术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30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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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历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等,现任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杏,学士,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区域经理。2011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历
任产品品牌经理、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6月至2020年12月任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任国泰宁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国泰
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兼任国
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生物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国泰
CES半导体芯片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
国泰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名
而来)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任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和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
月起兼任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1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1月起兼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
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国泰国证食
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任
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任国泰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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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9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兼任国泰沪
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
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兼任国泰
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
起兼任国泰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
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
2018年7月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2018年7月起任量化投资部总监,2023
年11月起任总经理助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
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
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李昇:简历同上
执行委员:
张玮:简历同上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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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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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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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
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
可执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
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
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
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
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
开发、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
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
算等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
行门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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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
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
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
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
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
标和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
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
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
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
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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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
业务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
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
系,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
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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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
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
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
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
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
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
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
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
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
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
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
“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
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
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
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
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
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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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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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0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
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4年10月17日结束募集,并于2014年10月2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根据《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食品A份额与食品B份额的
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食
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上市,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国泰国证食品
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国泰国
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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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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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易,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于2021年1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
易代码:160222)。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
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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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和
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1年1月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
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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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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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申
请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份额不足1.00
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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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70%
1年≤N﹤2年 0.25%
N≥2年 0.00%
场内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7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不开通场内份额。投资人可以
场外赎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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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
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280=44,326.24份
若投资人是场外申购,则所得份额为44,326.24份。若投资人是场内申
购,则所得份额为44,326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24份)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账户。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4,326×1.1280=49,999.73元
退款金额=50,000.00-49,999.73=0.27元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44,326份A类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27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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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份额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50,000.00份场外A类基金份额,持有0.5年
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7%=437.5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437.50=62,06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00份A类场外份额,持有0.5年,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62062.5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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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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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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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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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
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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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二级
市场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也可以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
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
或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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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或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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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
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
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
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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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进一步扩大。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
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
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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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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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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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理
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
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
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
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2024
年10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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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90,518,824.29 92.66
其中:股票 4,090,518,824.29 92.66
2 固定收益投资 41,056,246.22 0.93
其中:债券 41,056,246.22 0.9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2,477,506.68 4.59
7 其他各项资产 80,565,535.21 1.82
8 合计 4,414,618,112.40 100.00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对重大关联交
易进行管理,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不存在从事利益输送及其
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的情况。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借出的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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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6,071,927.24 0.1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4,754.04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16,681.28 0.14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084,302,143.01 93.3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84,302,143.01 93.3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858 五粮液 4,057,317 659,354,585.67 15.07
2 600519 贵州茅台 356,931 623,915,388.00 14.26
3 600887 伊利股份 16,474,116 478,902,552.12 10.95
4 000568 泸州老窖 2,057,711 308,039,336.70 7.04
5 600809 山西汾酒 1,100,983 240,994,168.87 5.51
6 603288 海天味业 4,150,935 199,950,538.95 4.57
7 002304 洋河股份 1,647,349 163,400,547.31 3.73
8 603369 今世缘 1,981,055 102,103,574.70 2.33
9 605499 东鹏饮料 311,100 84,301,878.00 1.93
10 000596 古井贡酒 394,884 80,169,349.68 1.83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946 新乳业 420,800 5,192,672.00 0.12
2 300973 立高食品 19,633 710,714.60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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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01551 无线传媒 652 82,080.28 0.00
4 688692 达梦数据 175 51,353.75 0.00
5 301611 珂玛科技 804 24,071.76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1,056,246.22 0.9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056,246.22 0.9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33 24国债02 213,000 21,621,011.42 0.49
2 019727 23国债24 111,000 11,345,173.15 0.26
3 019740 24国债09 50,000 5,039,131.51 0.12
4 019698 23国债05 30,000 3,050,930.14 0.0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580.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023,377.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9,483,577.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565,535.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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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1551 无线传媒 82,080.28 0.00 新股锁定
2 688692 达梦数据 51,353.75 0.00 新股锁定
3 301611 珂玛科技 24,071.76 0.00 新股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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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65% 1.92% -7.99% 1.99% 1.34% -0.07%
2022年度 -14.31% 1.64% -14.99% 1.71% 0.68% -0.07%
2023年度 -18.68% 1.18% -19.32% 1.20% 0.64% -0.02%
2024年上半年 -11.77% 1.23% -12.94% 1.24% 1.17% -0.01%
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42.61% 1.56% -45.06% 1.61% 2.45% -0.05%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月1日。
2、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7.96% 1.68% -8.47% 1.75% 0.51% -0.07%
2023年度 -18.92% 1.18% -19.32% 1.20% 0.40% -0.02%
2024年上半年 -11.92% 1.23% -12.94% 1.24% 1.02% -0.01%
2022年2月16日至2024年6月30日 -34.27% 1.39% -35.71% 1.44% 1.44% -0.05%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月1日。自2022年2月16
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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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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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
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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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已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已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调整对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
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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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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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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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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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
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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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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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证券/期货账户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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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于次月前3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
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
外)。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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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
行合理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
新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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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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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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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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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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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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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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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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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
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
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
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
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
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
状况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
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
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
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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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理
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投资人可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
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
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其余
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因此,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指数成
份股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
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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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
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
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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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以上;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7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
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
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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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特定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的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由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当国证食品饮料
行业指数下跌时,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同步下跌
的风险。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
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为行业指数,并不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
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交易成本和国证食品饮料行业
指数成份股调整等情况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存在跟踪偏
离风险,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主要影响因素可能
包括:
①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
费和托管费等;
②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
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
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
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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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
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
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本基金将进行被动型的股票投资并通过
多项风险控制方式降低跟踪风险。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
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
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
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
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
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
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②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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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
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者
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特有的运作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本基金的上市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本
基金的上市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
风险。
(3)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
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
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
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
人带来损失。
4、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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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
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
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
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
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
市公司股票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
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公司为初创
型公司,公司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
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比例为20%,
可能产生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
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
股票,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公司,在公司经营及
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
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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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影响。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
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
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
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
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
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
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
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
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
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
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
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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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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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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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计算应计分配比
例,并据此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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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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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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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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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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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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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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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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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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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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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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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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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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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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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计算应计分配比
例,并据此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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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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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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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
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
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
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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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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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的规定;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7、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3、5、6、8、11、12项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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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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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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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
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
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
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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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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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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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
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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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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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
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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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已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已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调整对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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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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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
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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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
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
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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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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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计算应计分配比
例,并据此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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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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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
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
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
15-20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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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4/3/2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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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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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