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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2年2月25日起对旗下4只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更新部分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下述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基金名称 A类份额基金代码 C类份额基金代码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113 015178
申万菱信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135 015165
申万菱信智能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825 015159
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1800 015158
自2022年2月25日起,上述4只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上述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相应的A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及费率结构保持不变。
2、新增C类基金份额费率情况
上述4只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新增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率和赎回费率标准如下:
份额名称 年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C类基金份额
0.30%
N<7日 1.50%
N≥7日 0.00%
申万菱信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
份额
0.40%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00%
申万菱信智能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
份额
0.40%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00%
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
份额
0.40%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00%
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2022年2月25日起,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就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而言,上市交易规则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本次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仅允许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上市交易,亦不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
除上述基金另有说明外,相关业务规则均适用相应A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
4、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目前仅包括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新增销售机构,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公示信息为准。
5、除增设C类基金份额外,本次修订拟同时更新部分基金合同中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请参考附件。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本公告发布日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披露;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3日
附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以申万菱信智能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1、申万菱信智能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
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
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
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限制及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
低赎回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
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
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T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包括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包括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刘郎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人民币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谷澍
……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但如遇特殊
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条约定的其他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基金当期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前述第一
条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基金当期费用。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2、申万菱信智能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改后内容
一、 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刘郎
……
(一)基金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谷澍
……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
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
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
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
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但如遇
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
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
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
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
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九、 基金
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 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
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
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
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无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
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十 一 、 基
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
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