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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创金合信动态平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创金合信动态平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创金合信动态平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创金合信动态平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2月16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原托管协议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账户。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如有)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
电子邮件扫描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
同的其他方式。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
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
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
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
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
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
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
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日14: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
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的证券账户。
……
3、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本基金的证券
资金账户,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客户交
易结算签约手续。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将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
(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托管人
留存。
本基金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
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资
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
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
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转让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
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
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
4、基金证券账户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
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
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
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
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
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指令。
……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
天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 之后
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
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
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
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因基
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本基金租用
交易单元须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
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
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
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证券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
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
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
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
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
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
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
安排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的清算交收安
排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
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
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
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
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
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
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
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
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
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绝执行。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
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
关证券经纪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
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
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
交收、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过程中的职责
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
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
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
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
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
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
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
交收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纪机
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
办理。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
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
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
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
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
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
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
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
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重要提示
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服热线或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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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jhxfund.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