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12月23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2月11日证监许可〔2022〕319号文注册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2023年11月3日机构部函〔2023〕1452号准予延期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
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受政策、经济
周期、利率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
期货、股指期货、债券回购,若投资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
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
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
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能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了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
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
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
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
组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发布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的公告,投资者需注意基金合同终止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经理等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的备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6
第十一部分基金财产的估值..................................................................................5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8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4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45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
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产业
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6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51%,上海前易信息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信评部、权益研究部、基金销售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专
户理财部、北京分公司、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信息技
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资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创新投资部、金融工程部和资本市场部等24个职能
部门。此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
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
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7年09月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
年07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09月至今,出任金元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寅先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博士学位。曾于2014年05月至2016年
03月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发部业务主管、金融机构部投资
副总监;于2016年03月至2019年10月任云南滇中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融资部
经理和投资部副经理;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任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
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于2021年11月,就职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纪畅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
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金代文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北京
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
袁林洁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香港名辉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计、
泛华建设集团审计,现任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
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05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
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
务部总经理。曾任山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
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财务总监。
李永丽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办、
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
部业务主办。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
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
贺玮女士,监事,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监。曾任
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高级经理,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吴迎春女士,监事,本科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审计员。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罗寅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硕士学位。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
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
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
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渝鹏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深圳轩冕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
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银通证券(筹)责任有限公司信息管理
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术总部助理主管、基金筹备组成
员。
封涌先生,督察长,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
队副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
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
经理,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
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
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总部投资总监。2015年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
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
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
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9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周博洋先生,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
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兰卡斯特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助理分析
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4年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11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简历同上。
周博洋先生,简历同上。
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理,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2016年10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5年基金等金融
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郭建新先生,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曾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债券交易经理。2016年9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
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13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孔祥鹏先生,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北京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市盟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2015
年5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12年证
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苏利华先生,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统计学硕士。曾任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交易员。2016年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13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韩辰尧先生,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香
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行业研究员
和基金投资经理,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门负责人,太平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负责人,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门负责
人。2022年05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
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玮女士,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
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投研助理。2020年12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商昌层先生,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中央财经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岗、新时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岗、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北京瑞奇融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北
京顺健行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2年1月
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贾丽杰女士,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清华大学理学
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东
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年2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13年证券、基
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陈铭杰先生,金元顺安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复旦大学
生物科学学士、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博士。7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2016年6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部投资
经理等。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得存在挂名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
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督察长、分管风控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
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
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3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81万亿元。2023
年二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6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
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
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
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
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
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
年4月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
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39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
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
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
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
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
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8316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服专线:400-666-0666、021-68881898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李莉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2月11日证监会许可〔2022〕319
号准予募集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3日机构部函〔2023〕1452号
准予延期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1月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
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时收取认/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
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5、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如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1.00%
100万≤M<500万0.8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
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计算方
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00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元
认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认购份额=(49,504.95+5.00)/1.00=49,509.9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49,509.95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00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5.00)/1.00=50,005.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本金认购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05.00份C类基
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1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
限,但再次赎回时账户余额仍少于10份的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
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
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M,元)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500万1.00%
M≥500万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1.50%
7日≤持有期<30日0.75%
30日≤持有期<180日0.50%
持有期≥180日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注:一个月为30日)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1.50%
7日≤持有期<30日0.50%
持有期≥30日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于C类基金份
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或等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A类申购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000=41,172.59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41,172.5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2000=41,666.67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41,666.67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75%=9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90.00=11,91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910.0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30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
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00=12,0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30天,假设赎
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别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应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臻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
产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研究宏观基本面、政策面和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包括GDP增长率、CPI走
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外汇占款等)及国家财政、税
收、货币、汇率各项政策,判断经济周期当前所处的位置及未来发展方向,并通
过监测重要行业的产能利用与经济景气轮动研究,在综合考量投资组合的风险收
益特征基础上,动态调整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
例,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将作为连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个股选择策略的纽
带,遵循“自上而下”的投资理念,通过分析行业竞争格局和各产业所处行业地
位,结合对行业景气度与各行业周期轮动性的研究,对各细分产业及其相关行业
进行分类、评估、排序和优选,重点配置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能够适应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新形势的新能源、高端制造、光伏、
风电、半导体等核心产业及其相关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上主要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
公司进行投资,重点聚焦于行业龙头、具有高壁垒、具备持续稳健业绩增长能力
的优质公司。定性方面,重点考察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品牌影响力、产品技
术含量、技术发展前景、资源使用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筛选出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和业务壁垒的公司进行投资;定量方面主要考量公司估值、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
比较分析各优质上市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筛选出财务质量高、盈利能
力强、业务稳定增长并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进行投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
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①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积极地预测未来
利率变化趋势,并根据预测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
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
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当降低组合久期;而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则适当提高组
合久期。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
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
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②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负水平、市场流
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
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③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在
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
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④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
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
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
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
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
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银行存款
投资比例。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
的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严控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金融市场资金面、货币政策的研
判和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确定合适的回购放大杠杆比例。
本基金将在控制合适的回购放大杠杆比例条件下,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
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进行比较,通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
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
整体风险。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
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
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
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有关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份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
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
制,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
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
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
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别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由登记机
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遇《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最新的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
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4、投资存托凭证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
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
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
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
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臻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
产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证券/期货
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
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
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
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赎回申请。如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
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赎回申请比例确认、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变现需求,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
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
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
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
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坚持按照“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投资管理,通过
灵活配置的二级市场投资策略、分散化的投资原则、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等投资
安排,力争使基金组合资产保持高流动性状态,满足各类情形下投资者的流动性
需求。
本基金投资标的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较长,市场透明度高,交
易对手活跃、投资品种丰富等优势,正常情况下,标的资产能够及时变现,保证
基金能够满足投资者赎回要求。因此,本基金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将申购资金进
行投资,也可根据赎回资金需求及时变现及调整组合资产,从而能最大限度地提
高组合投资效率,平衡投资者的申购及赎回需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
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
暂停,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
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在市
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
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
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
风险等。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
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
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
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
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
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
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
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
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
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
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
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
动。
④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
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6、债券回购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
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
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
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
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
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
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7、《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
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者将可能面
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五)增值税风险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录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由登记机
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有关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
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别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有关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
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
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
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10、12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
目。
(一)电子版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发送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基
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月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
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
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
邮编、电话、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
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帐户交易确认、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
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
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
承诺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7×24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免长途费),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客户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
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
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元顺安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