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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0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 基金财产保管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 信息披露 25
十一、 基金费用 27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 禁止行为 34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5
十七、 违约责任 37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成立时间: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1993年0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
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申万菱信兴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及存
托凭证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主动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不含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信用级别评级为AA+级及
以上(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其中AA+级外评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总投资比例不高于
50%,AAA级外评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总投资比例不低于5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凭证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
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
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
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书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书等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
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基金
管理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授权通知在传真或电
子邮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如果授权通知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
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如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正本通知
与传真件不符,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
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
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
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电
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
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
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
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15:00之前发送且应给基
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个工作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有关指令内容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核,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
等划款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
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
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
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
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有权暂缓执行指令,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
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
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
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
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
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
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
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9:3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
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1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
收,在T+1日14:0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2日交易资金的交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港股通交收失败,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
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上午11:
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
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固定收益品种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
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出现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负责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0)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
存款银行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五)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计需要之外,不得
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参与港
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
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公证费、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
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
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
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
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为《申万菱信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浙江杭州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