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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名称为:《关于同意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04号),核准日期为:2005年6月20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发售公告指《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基金销售代理人等同于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注册登记业务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首次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确认之日
设立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设立募集期等同于首次募集期、发售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收到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余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余额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国际或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凡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释义或者说明的其它术语或者名词,原则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定义、解释或者说明。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300203
成立日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64号文批准,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总经理:楚义芳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300203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赵亚萍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800 万元 48%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600 万元 26%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600 万元 26%
合计 1 亿元 100%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在内的规范健全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通过设立督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与监事会联合设立了执行委员会,以加强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的战略性指导和对公司运作的有效监督。经理层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考评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议决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市场拓展部、交易清算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一支诚信、高专业水准的团队。截至2004年12月12日,公司已有29名正式员工,其中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员工占总人数的62%以上,并且大多数毕业于海内外知名高等学府;员工中具有十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的占总人数的2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金融从业经验的占17%,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占21%。
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宗唐先生,董事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天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处长,天津市财政局资金处处长,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现任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李子福先生,副董事长,研究生,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财务审计处处长,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结算部经理、综合业务部经理。现任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管兼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熊必琪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天津四新油漆厂财务科长、副厂长,天津油漆厂财务科长,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天津灯塔关西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汉成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历任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副处长、审判员、高级法官。现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
朱家凤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历任安徽淮北煤炭师范学校助教,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四部项目经理,南方证券公司投行总部上海分部副经理,北京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二部总经理,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常务副总经理。
韩志伟先生,董事,研究生,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太原第一热电厂计划科副科长、科长、经营部部长、副总经济师。现任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经营部经理。
楚义芳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实习研究员,伦敦经济学院研究学者,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讲师、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证券业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天津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开发中心主任,香港天信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天津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总经理,天津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总监,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郭秋平先生,监事长,大专,高级政工师,经济师。历任山西娘子关电厂干事、常委副书记,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党委副书记,山西大同第一发电厂厂长,山西阳泉第二发电厂筹建处主任,山西柳林发电厂党委书记,山西兆光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金林先生,独立监事,硕士研究生,教授。历任北京工业学院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院长。
弓劲梅女士,监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师。现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研究员。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宗唐先生,董事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天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处长,天津市财政局资金处处长,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现任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楚义芳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实习研究员,伦敦经济学院研究学者,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讲师、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证券业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天津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开发中心主任,香港天信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天津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总经理,天津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总监,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亚萍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客户经理、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
胡敏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结算部会计主管、车道沟工作站负责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天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年进入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历任证券部、投资银行部、证券研究部研究员,证券研究部经理;2001年进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开放式基金筹备工作;2002年进入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工作。现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召集人:楚义芳先生,总经理。
成员:
陈天丰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志光先生:博士,北京大学数学和统计学学士、香港大学统计学博士。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资深研究员,金融创新部负责人。在宏观经济、金融工程、固定收益、行业和公司研究等方面富有经验。现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等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内部控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财产与其他财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建立了“四层三线”立体全面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四层是指由权力机构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公司经理层、监察稽核部、各部的内控责任人组成。
三线是指由需要制衡的一线岗位的“双人、双职、双责”,以及无需或无法制衡的其他一线岗位的“单人单岗、 后续监督为保障”构成的第一道内控防线;由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制衡构建的第二道内控防线;由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整个公司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第三道内控防线。
4.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面、合理、有效的“四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控制度按照其效力大小,自上而下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为开展内控工作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意见;第二个层次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次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第四个层次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基金研究业务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2)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要求;应当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3)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4)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内外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6)信息技术系统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在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电子化业务、硬件和软件的使用与开发设计、信息数据的保存备份等方面,制定严格的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措施
(1)确立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完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3)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4)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5)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6)建立稳健合理有效的分类、识别、评估、控制、报告与提示的风险控制程序和制定严格合理的制衡与监督措施;
(7)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8)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员工自我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意识。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设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52人,平均年龄31岁,8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托管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处、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2005年3月底,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27只,市场份额占比34%,位居托管银行首位。基金年均递增托管资产超过75%。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资产九大类13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风险控制处,在总经理直接指导下,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托管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4. 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计划:制定完备的《应急计划》,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6.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将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运用到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中,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五个方面构建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稽核监察制度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在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监察部门也不定期对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本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300203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北京分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1702室,100036
直销电话:022-83310988(天津总部);010-51922386(北京分公司)
直销传真:022-83865580(天津总部);010-51922398(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祁琳、柴媛媛(天津总部);卢迪迪(北京分公司)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11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热线:010-68016655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客服电话: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7)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83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徐焕强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022)28455588
(8)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客服热线:0351-8686868
(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邮编:100027
联系电话:010-84533151转822、802
联系人:陈少震
网址: www.txsec.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基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4. 本基金全部销售机构的网点分布、购买程序和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它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300203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5
联系人:郭晓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联系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崔劲
经办注册会计师:景宜青、崔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经2005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04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别、类型、运作方式
1.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 基金类别、类型:混合型、契约型。
3. 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三)募集方式
通过直销和代销,公开募集基金份额。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正式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5年8月22日到2005年9月21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部分销售网点不营业除外)。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本规定适用于首次募集期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持续销售阶段。如果将来法律法规许可,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自动扩大募集对象的范围。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增加销售机构或销售网点,并予以公告。
(七)募集预期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预期规模。
(八)基金首次募集的最低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首次募集的最低份额为两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方式
1.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 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 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的认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以下 1.2%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不含) 0.9%
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不含) 0.5%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4. 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募集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的利息归入投资人净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费用计算结果、认购份额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认购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3元,该笔认购资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1.2%=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50.03-1,200.00= 98,850.03元
认购份额 = 98,850.03/1.0000 = 98,850.03份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首次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
2. 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参照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项和相关资料。
(2)首次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通常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两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以其它方式查询确认结果。
4. 认购的限额
代销机构受理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如有不同,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直销网点受理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本基金首次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时,首次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首次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净认购金额中,折合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首次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专户
基金首次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投资者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在基金设立募集期限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设立募集期限。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首次募集期限终止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基金合同生效,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换算为基金份额,归该基金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未能生效
设立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合同不得生效。
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和方式
投资者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销售机构也可以提供电话委托、传真交易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除上述时间段外,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增加业务办理时间,请以相关公告为准。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时间,与各销售机构各地网点具体办理时间不一致,则以各销售机构各地网点的实际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部分销售机构周末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基金销售业务,具体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调整生效日前的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的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受理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如有不同,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直销网点受理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打印确认单,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咨询等。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应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按约定方式予以撤销,能否撤销以销售机构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判断为准。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投资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2. 申购份额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5%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不含) 1.2%
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不含) 0.7%
10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份数均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 1,000,000 5,000,000 10,000,000
适用的申购费率(B) 1.5% 1.2% 0.7%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C=A×B) 15 12,000 35,000 1,000
净申购金额(D=A-C) 985 988,000 4,965,000 9,999,000
申购份数(=D/1.2500) 788 790,400 3,972,000 7,999,200
3. 赎回金额
(1)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长短有所不同,持有期越长,赎回费率越低,直至2年后为0。
(2)认购份额的持有期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3)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 0.50%
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内 0.25%
两年以上(含两年) 0
(4)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的75%用作注册登记费;25%列入基金财产,归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5)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基金份额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1 年以上(含1 年)2 年以内 2 年以上(含2 年)
赎回总额(元) 10000×1.2500=12500 10000×1.2500=12500 10000×1.2500=12500
适用赎回费率 0.50% 0.25% 0
赎回费用(元) 12500×0.50%=62.5 12500×0.25%=31.25 0
赎回金额(元) 12500-62.5=12437.5 12500-31.25=12468.75 12500-0=12500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数
(六)费率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属于降低费率或取消收费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事前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属于提高费率的,则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一般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人对未实现赎回部分的延迟赎回可以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
4.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5.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总数扣除当日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基金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一)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手续。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不开放该业务或者可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基金帐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分红全部强制转为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除外。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资产配置为导向,在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等之间进行动态选择,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通常,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是基金资产的30%-85%;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是基金资产的15%-70%,短期金融工具是指现金以及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认为“价值投资”就是以对投资对象的价值分析为前提,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价值投资”包括三个要素:基本面分析、管理分析和安全边际。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18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如果今后出现更适合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程度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六)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层次上,本基金以资产配置为导向,力图通过对股票、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进行灵活资产配置,在控制风险基础上,获取收益;在行业配置层次上,根据各个行业的景气程度,进行行业资产配置;在股票选择上,本基金将挖掘行业龙头,投资于有投资价值的行业龙头企业;本基金债券投资坚持以久期管理和凸性分析为核心,以稳健的主动投资为主导,选取价值被低估的券种,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方法实现以资产配置为导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构化分析进行资产配置,以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别,分别通过经济增长预期、相关政策预期、通货膨胀、估值水平、行业状况、资金流动、市场情绪、市场结构特征以及其它方面等多个维度的分析,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期,并利用天弘市场风险监测系统,结合风险约束因素以及投资限制的要求,最终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 行业配置
本基金在经济周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行业景气研究,根据各个行业的景气程度,进行行业资产配置。本基金采用行业评价框架,从行业的基本特征、行业的财务特征、市场对于行业的估值水平以及行业特殊的趋势/事件等多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行业上市公司的未来趋势作出判断,针对特定行业设定明显高于市场配置比例,或显著低于甚至禁止投资的配置安排。
目前,本基金采用天相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根据经济发展,在经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变更行业分类标准,并予以公告。
3. 精选个股
本基金认为,行业龙头企业是具有鲜明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能力的行业代表性企业,通常处于行业排名前20%。
行业龙头企业是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代表了行业的发展趋势。行业龙头企业具有核心竞争能力,能够更有效地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且具有能够获得自身发展的能力或者综合素质。行业龙头企业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或者消费者更满意的质量持续地提供产品或服务,具有持续的良好业绩或具有明显的增长记录或成长前景,从而能够成为长久生存和不断壮大的强势企业。
(1)股票选择原则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奉行基本面、管理、安全边际三位一体的选股原则,挖掘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努力使本基金的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分享到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
本基金投资于行业龙头企业股票的比例应占基金股票资产的80%以上(含80%);本基金投资于非行业龙头企业股票的比例应占基金股票资产的20%以下(不含20%),但需基于基本面研究,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投资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2)股票选择程序与方法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股票。本基金从公司基本面与市场两个主要方向把握价值投资,建立股票筛选框架,重点针对行业龙头企业进行股票筛选。结合行业背景、竞争格局,以及公司的财务指标、经营战略、管理与公司治理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全面、系统地选择市场价格低于内在价值的好公司。
a.初选
设立投资限制板,剔除ST类上市公司、存在重大嫌疑并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公司、过去1年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形成股票投资基本库。
b.优选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基本库”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研究,确定进入基金备选库的具体股票。
本基金从核心竞争力、价值创造能力和财务安全性等方面综合构建行业龙头筛选模型,对股票投资基本库进行筛选,选取行业排名前20%的公司作为行业龙头企业进入基金备选库;此外,行业研究员可以根据行业的特殊性(如寡头垄断),提出另外的候选行业龙头企业,经过公司决策程序批准的候选行业龙头企业也进入基金备选库。
除此之外,本基金可以选择投资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非龙头企业,其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股票资产的20%。
c. 精选
本基金依据行业龙头的筛选模型筛选出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实地考察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并进行证券估值,对行业龙头企业进一步进行精选。
初选和优选主要是在公开的数据和信息基础上进行的,精选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的实际考察来判断企业的基本面状况。实地考察是获得企业真实信息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管理状况通过公开的数据很难有确切的披露,而面对面的访谈和观察将帮助我们获得有关公司基本面和管理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本基金在精选证券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拟投资证券的安全边际。安全边际是指企业的市场价格与其估值之间的差值。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的成长阶段等因素,针对不同的公司选择具体适用的估值方法。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足够安全边际的上市公司,通常设定的安全边际为10%。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对安全边际进行调整。
4. 债券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坚持以久期管理和凸性分析为核心,以稳健的主动投资为主导,通过对宏观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调整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并针对个券进行定价分析,选取被低估的券种,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七)投资程序
1. 投资管理部研究小组通过内部研究并借助外部研究报告形成有关公司、行业、宏观经济、市场等各方面的研究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产品要求和研究结果决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战略、基金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确定安全边际,讨论通过基金投资的总体方案。
3.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的总体框架内,结合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指导意见,基金经理形成基金投资组合草案。草案内容包括行业/风格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选择,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最终形成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通过电子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
5. 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执行交易指令,实施投资操作;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6.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月度评估,出具简洁的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并按月提出评估报告。
7. 投资决策委员会针对原有投资分析和决策与市场表现偏离较大的情况,安排重新评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并提出新的应对策略;或者根据情况的紧急程度,启动应急计划,作出相应处理。
8.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9.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龙头企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八)基金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和上述投资范围等基金合同投资比例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在合理期限内达到上述标准。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它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它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它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或豁免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或豁免;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2. 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基金专用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等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的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其它合法权益等全部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银行间债券及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国家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协助受损方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协助受损方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款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第4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未尽事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来办理;若无相关规定或约定,则应根据公允的原则来确定。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6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收益分配方案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予核实。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运作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认购费用
(1)费率水平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的认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区间认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以下 1.2%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不含) 0.9%
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不含) 0.5%
1000 万元(含) 以上每笔1000 元
(2)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用于基金设立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 申购费用
(1)费率水平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申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以下1.5%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不含) 1.2%
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不含) 0.7%
1000 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 元
(2)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 赎回费用
(1)费率水平
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长短有所不同,持有期越长,赎回费率越低,直至2年后为0。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0.50%
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内0.25%
两年以上(含两年) 0
(2)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委托合资格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会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五)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主要的市场风险有以下几种: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债、企业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同时,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波动。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下滑,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会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因素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股票,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以资产配置为导向,对股票、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进行灵活资产配置。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可能导致预测偏差,从而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后将终止:
1.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或允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自发生导致本基金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结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本基金清算后获分配的剩余财产认购/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相关的规定给予一定的优惠。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发生导致本基金终止情形,并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6. 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用、费率;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设立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⑤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⑥变更基金类别;
⑦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收费的费率、方式等;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初步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符合规定的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为依据核实身份和审核提议的有效性,最终以权益登记日为依据进行身份确认和审核提议的有效性。
(8)基金管理人负责最终认定征集提议召集代理权或征集委托书或提议召集权信托的有效性。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告通知,且会议通知应在公告前5个工作日报监管机构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及截止时间等。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④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天前天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自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闭幕之日起算)。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的特别决议不得采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示视为同意”的原则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而导致的相应变更,②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③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等,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但应进行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300203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赵亚萍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 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T+3日上午11:00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划付前应当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划付。
4.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 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和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客户提供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立即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信息、公司最新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
传真:022-83865569
3.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