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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11月1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1.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
自编1101之一J79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
3212房(仅限办公)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黄伟建(代)
注册资本:人民币35.8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注册资本:人民币46.44亿元
5.基金
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经
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三) 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4.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
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相关协议。
5.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
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
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
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以下序号依序调整)
6.指令
的发
送、确
认和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
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
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
券交易时, 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
令,即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
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
券资金账户之间的基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
应晚于T日上午10:00。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期货
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
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
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
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
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
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
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
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
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
项进行约定。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
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
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
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
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
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
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
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
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
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
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
项,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
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
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
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
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
押券。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
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
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
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
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
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
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
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
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
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
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
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 如中国人民
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
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
公司的结算规则负责办理; 基金投资于证券
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负责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
算交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135-888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