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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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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4 月 3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27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正式生效。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
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表现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基金经理变更等相关事项,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4 月
14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2 年 2 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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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30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3 年 4 月 14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
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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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5
第二节 释 义............................................................... 5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2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31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43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44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第十七节 侧袋机制.......................................................... 56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57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5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3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83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84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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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区位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发售公告: 指《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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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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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
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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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 披露
服务;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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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件;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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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7 月至 2002 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
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天津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
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历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党委书记。2020 年 4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 年 8 月至 1994 年 9 月,任职于中国科学院应用数学
研究所。1997 年 7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财会部高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 年 6 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
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兼任建
银饭店董事,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兼任宏源证券监事。2021 年 3 月至今,任中国投
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1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
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2019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9 年 4 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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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
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
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福建省泉州电
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 3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 年 8 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
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
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
1991 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
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
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
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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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 CEC 工作期间,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起任中国船舶重
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 年 9 月至 1987 年 6 月,任北京第二
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
长、处长。1998 年 9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
1999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
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
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 年 12 月起
任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建设银行咸阳市分行
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2 年 4 月至 2007 年 4 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7 年 4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
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2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2013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 2022 年 7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
规部总经理。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 年 8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
2017 年 10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 年 7 月至今,任忠利亚洲
首席投资官。2023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
员工。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 1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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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
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
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投资总监(权益),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 年 8 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
2019 年 5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
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邱军,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畔,硕士研究生,17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6 年 7 月至 2021 年 9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资产处置部业务副经理,企业管理部业务经理,办公室业务运营
处高级业务副经理、负责人,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党办、董办、监办)副主任、
主任等。2021 年 9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2021 年 10 月起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
张玮,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 年至 2004 年,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
分析师。2004 年至 2007 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
年至 2015 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
2015 年至 2019 年 2 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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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
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智健,硕士研究生,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汇丰银行(香港),
2017 年 5 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1 年 11 月起任国泰区位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自本基金成立以来至 2015 年 9 月 8 日由邓时锋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9 月 9 日至
2018 年 3 月 12 日由邓时锋、饶玉涵共同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3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由饶玉涵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3 年 4 月 13 日由饶玉涵和智健
共同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4 月 14 日起至今由智健担任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张畔:副总经理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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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杏:量化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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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
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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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
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
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
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
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
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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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
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
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
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
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
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
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
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
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
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
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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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2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76 只,
QDII 基金 5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
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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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二)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负责人:邱军
联系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辛怡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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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279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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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279 号文核准,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向社会公开
募集,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结束募集。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
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908,882,949.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908,882,949.00 份,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21,208.7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21,208.74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09 年 5 月 2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1,909,204,157.7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8,997 户。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www.gtfund.com)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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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供 7×24 小时服务,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即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 元。各基金销售机构对上述限制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相关销
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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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三)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若某
投资者在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与价格
(一)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申购的有效份
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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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二)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固定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申购费用)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笔申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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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举例说明如下:
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1+1.5%)=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1000=358,262.43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58,262.43 份。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不
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0%
Y≥2 年 0.00%
(注:1 年按 365 日计算)
举例说明如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超过七日(含 7 日)但不超过 1 年的 1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1.1000=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50%=5.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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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净额=1,100.00-5.50=1,094.5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超过七日(含 7 日)但不超过 1 年的 1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1,094.50 元。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00%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四)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二)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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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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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第 1、2、3、4、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
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二)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三)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四)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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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手续。投资者需按销
售机构的规定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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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区位优势且受益于区位经济发展优势环境(如优惠政策、特殊的
产业链等)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A 股
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种类和其他市场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股票定价低于价值的暂时性偏差总是存在的,而且,市场最终必将
认识到这一偏差的存在,并促使市场价格上升到反映其内在价值的水平。本基金遵循价值投
资理念,并坚信价值投资理念始终是在证券市场获得长期、持续、稳定回报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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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
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资产配置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首先分析
较长时间段内所关注的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率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各类基金风险-回
报率目标的资产组合;战术性资产配置根据各类资产长短期平均回报率不同,预测短期性回
报率,调整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主要采用定量分析
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在定量分析方面,主要采用均衡市盈率预测模型,并参考其他相关指标。均衡市盈率模
型的思路是通过测算 A 股市场理论上均衡的市盈率水平,然后将其与 A 股市场整体、基金股
票池的实际市盈率水平进行比较,来判定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高低,最后则根据理论值与
实际值的差异程度来决定资产配置中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另外,本基金还参照股息率、收
益率差距表(1/PE-银行利率)等指标,来判断股市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在定性分析方面,主要对可能影响市场走势的相关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并对根据定量模
型作出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修正。定性因素涉及很多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和证券市
场政策、利率和汇率政策、国家政治环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程
度等。
(二)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区位经济发展优势为龙头,采取自下而上、三重过滤的精
选个股策略。首先,通过对具有区位优势的产业和行业进行筛选,构成区位优势上市公司股
票池;其次,利用“上市公司竞争力评价体系”对区位优势上市公司股票池中的上市公司的
资源基础竞争力、经营过程竞争力、业绩表现竞争力进行总体评价,筛选具有竞争力的优质
上市公司,构成具有区位和竞争力双重优势的股票池;最后,通过相对价值评估,选择价值
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投资组合。这部分投资至少占基金股票资产净值的 80%以
上。
1、区位优势股票筛选
(1)区位的划分
本基金把我国内地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板块,并将四个板块划分为八大
综合经济区。分别是东北综合经济区、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东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南部沿
海经济区、黄河中游综合经济区、长江中游综合经济区、大西南综合经济区、大西北综合经
济区。
(2)区位优势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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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从市场竞争格局中识别和判断各区位的比较优势产业,由于区位规模的差异较大,
直接进行市场占有率的比较会低估幅员较小区位的优势, 因此本基金根据相对份额来判断
区位比较优势。引入“区位商”的概念,其定义如下:
LQij=
i j
ij
j
ij
j
ij
L L
L L
/
/
ij
其中,i—表示第 i 个地区;j —表示第 j 个行业,Lij —表示表示第 i 个地区、第 j
个行业的产出指标;LQij —表示第 i 个地区、第 j 个行业的区位商。
区位商是 i 地区 j 行业在本地总产出中的份额与整个 j 行业占全国经济产出的份额之
比。其含义是:
当 LQij >1 时,意味着 i 地区的 j 行业供给能力除满足本地区需求之外,还可以对外
提供产品,有对外扩张的能力,意味着 i 地区在 j 行业上具有优势地位;
当 LQij <1 时, 意味着 i 地区的 j 行业供给能力不能满足本地区的需求,需要由区外
调入;
当 LQij =1 时,意味着 i 地区的 j 行业供给能力恰好能够满足本地区需求。
“区位商”可以反映某一区位的相关行业的比较优势。区位商大于 1 表示这个区位的该
行业具有较高的“比较优势”,该行业所包含的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区位优势”。本基金
根据“区位商”指标的大小,形成具有区位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池。
2、上市公司竞争力股票筛选
本基金在区位优势上市公司股票池中,通过“上市公司竞争力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的
竞争力进行综合排序,得出具有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池。
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主要由其资源基础竞争力、经营过程竞争力、业绩表现竞争力等环
节构成。
(1)资源基础指标:包括企业总资产、净资产、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2)经营过程指标: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成本控制水平等体现经营管理
水平的技术指标;
(3)业绩表现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率、市场份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本基金采用主观赋权法,对上述指标进行加权,得出上市公司竞争力综合排名,本基金
选择排名前 300 位的上市公司组成上市公司竞争力股票池。
3、相对价值评估分析
在上市公司竞争力股票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
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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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
法包括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盈增长比率等方法。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
资。
(四)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
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
管理。
1、以对长期利率预期为基础确定期限结构。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提高
债券价格上升产生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降低债券价格下降产生的损
失。如果预期市场收益率曲线作强烈的整体向上平移,降低债券组合的整体持仓比例,同时
降低组合久期,来使组合损失降到最低。
2、以收益率曲线分析为基础确定收益率曲线配置。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变动的种
类,如平坦化、陡峭化、正向蝴蝶型、反向蝴蝶型等,通过子弹形、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
法,在短、中、长期债券间确定比例,以期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差中取得收益。
3、以相对利差分析为基础确定类属配置。通过对各类属债券历史利差的数量化分析,
寻找市场投资机会。比如在预期国债与金融债利差缩小时,卖出国债,买入金融债。
4、以流动性分析和收益率分析为基础确定市场配置。交易所国债市场发行总量较小,
大额交易流动性较差、小额交易流动性较好,而银行间国债市场发行总量较大,大额交易成
本低,某些时段流动性较好。故根据不同时段对流动性的不同需求,在两个市场间配置债券
资产。
在通过上述配置方法构建债券组合之后,本基金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1、短期经济运行指标, 如短期通货膨胀率、短期名义利率、汇率等发生变动,引起的
市场实际利率的变动;
2、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动引起中长期利率走势变动,导致整个投资组合重新
估价;
3、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从而引起债券市场结构性调整;
4、债券一级市场上的发行方式创新及新债定价与认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二级市场收
益率产生波动;
5、由于市场交易规则改变等因素引起的流动风险溢价的重新估价;
6、市场平均风险偏好的变化引起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
单个券种或某一类别债券的定价偏差,也就是市场失衡导致的投资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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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
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选券标准
(一)债券资产选择标准
1、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
2、有较好流动性(日成交量大、买卖价差小);
(二)股票资产选择标准
1、与区位经济发展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
2、根据“上市公司竞争力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竞争力进行甄别;
3、通过相对价值评估,选择流动性好、价格低估的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三)权证选择标准:
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
控制风险。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
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
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四)资产支持证券选择标准
对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敏感度进行综合分析。在给定提前还款率下,分析各档次资
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加权平均期限的变化情况。
六、投资决策过程
(一)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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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基准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
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
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
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开发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
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开发部研究报告等
为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
关绩效评估报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金融工程部和风险管理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交易管理
部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
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交易管理部统一下达交易
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
间市场成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较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并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后实施。
交易对手库由公司债券交易员发起更新,交易对手库的更新包括定期更新和临时更新,
定期更新为每半年一次,债券交易员应于每半年初整理更新交易对手库清单,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后交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和交易管理部实施。当银行间成员资质发生重大变化时,
债券交易员应及时发起临时调整。上述调整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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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 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沪深 300 指数中
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交易所完成,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
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
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一)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二)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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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三)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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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 11、13 和 14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8,968,506.22 83.65
其中:股票 148,968,506.22 83.65
2 固定收益投资 8,301,175.72 4.66
其中:债券 8,301,175.72 4.6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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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9,216,525.98 10.79
7 其他各项资产 1,603,418.64 0.90
8 合计 178,089,626.5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3,452.00 0.0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8,737,945.35 93.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746.7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8,976.24 0.0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7,351.41 0.0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034.52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8,968,506.22 93.21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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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2594 比亚迪 37,600 12,539,224.00 7.85
2 600702 舍得酒业 53,980 11,011,380.20 6.89
3 603345 安井食品 60,900 10,223,283.00 6.40
4 002050 三花智控 355,400 9,766,392.00 6.11
5 601238 广汽集团 595,100 9,069,324.00 5.67
6 002129 TCL 中环 152,200 8,963,058.00 5.61
7 601633 长城汽车 240,600 8,911,824.00 5.58
8 603908 牧高笛 84,500 8,040,175.00 5.03
9 300751 迈为股份 16,000 7,854,400.00 4.91
10 601966 玲珑轮胎 292,300 7,415,651.00 4.64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301,175.72 5.1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301,175.72 5.19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658 21 国债 10 81,460 8,301,175.72 5.19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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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舍得酒业”违规外)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舍得酒业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关联方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处罚。
本基金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规
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
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9,618.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503,799.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03,418.6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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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国泰区位优势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 5 月 27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4% 1.28% 25.27% 1.62% -5.13% -0.34%
2010 年度 13.70% 1.23% -9.12% 1.26% 22.82% -0.03%
2011 年度 -21.89% 0.94% -19.67% 1.04% -2.22% -0.10%
2012 年度 -4.30% 0.94% 7.04% 1.02% -11.34% -0.08%
2013 年度 34.18% 1.33% -5.30% 1.11% 39.48% 0.22%
2014 年度 13.99% 1.25% 41.16% 0.97% -27.17% 0.28%
2015 年度 64.18% 3.02% 6.98% 1.99% 57.20% 1.03%
2016 年度 -12.35% 1.84% -8.16% 1.12% -4.19% 0.72%
2017 年度 20.35% 0.96% 17.32% 0.51% 3.03% 0.45%
2018 年度 -27.08% 1.36% -19.66% 1.07% -7.42% 0.29%
2019 年度 57.90% 1.29% 29.43% 1.00% 28.47% 0.29%
2020 年度 61.06% 1.43% 22.61% 1.14% 38.45% 0.29%
2021 年度 -3.72% 1.34% -3.12% 0.94% -0.60% 0.40%
2022 年上半年 -9.96% 1.88% -6.88% 1.16% -3.08% 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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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27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334.83% 1.52% 73.47% 1.17% 261.36% 0.35%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5 月 27 日。
2、国泰区位优势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2 年 5 月 16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16.76% 2.02% 10.70% 0.87% 6.06% 1.15%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5 月 27 日。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起,本基金增
加 C 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一)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申购款;
(六)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七)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
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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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账户、以“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四)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
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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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
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
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
日当天)。
(二)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
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三)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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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五)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六)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七)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八)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新规定
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九)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三)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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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一)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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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二)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五)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一)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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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四)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五)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八)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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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的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四)本条第一款第(四)至第(九)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
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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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三)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四)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五)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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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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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一)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二)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四)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七)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八)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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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十一)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十二)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五)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十六)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十七)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十八)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十九)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二十)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二十二)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十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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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七节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
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
项。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三)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四)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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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一)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
累计净值。
(三)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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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五)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
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六)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七)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
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八)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
收益率。
(九)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
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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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
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
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个券设置
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
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
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
险。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
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
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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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基金管理人网
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
告。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
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
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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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
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
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二)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
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三)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四)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一)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通过数量化、定性化的评估流程构造投资组合。在具体
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鉴于我国股市目前仍
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适当的大类资产
配置,降低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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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
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
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
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
市公司股票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公司为初创型公司,公司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
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比例为 20%,可能产生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科创板股票流动性
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票,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公司,在公司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
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国
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
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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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三)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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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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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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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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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履行如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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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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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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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
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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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30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召集人
对于议案应当在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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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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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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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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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
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5 号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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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约定进行监督。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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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六)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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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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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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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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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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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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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
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1/10/26
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1/11/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
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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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 2022/5/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2/8/16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