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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审批》之要求,对部分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涉及)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本公司将同步修改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
编号 基金名称 托管人
1 摩根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2 摩根慧享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3 摩根海外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 招商银行
4 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5 摩根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6 摩根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7 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8 摩根安全战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9 摩根整合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10 摩根科技前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11 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12 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13 摩根慧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14 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15 摩根景气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16 摩根中证沪港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17 摩根全景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18 摩根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19 摩根瑞盛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20 摩根月月盈30天滚动持有发起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21 摩根鑫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上述修改将自2023年9月26日起正式生效。
二、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具体情况
因本公司的原股东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分别持有的本公司51%和49%的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公司100%股权,
摩根大通公司(JPMorgan Chase &Co.)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审批》之要求,本公司承诺在基金合同中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相关条款,
故对本公司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涉及)进行修订。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可以附件《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为参考。
四、重要提示
根据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相关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对应内容也随之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和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关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
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
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6日
附件:《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摩根全景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与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与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