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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8月12日对本次
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中信
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
之一,故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于充分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考虑,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不列
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重要提示
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4年8月12日)上午开市起
至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日(2024年8月13日)上午10:30停牌,10:30起复牌。
三、备查文件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