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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为“科创富国”,场外简称为“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LOF)”,基金代码为501077)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11日生效,并于2019年10月28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同时,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2年6月13日起,对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一、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2年6月12日届满,本基金自2022年6月13日起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始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更名后,场内简称仍为“科创富国”,场外简称变更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LOF)”,A类基金份额(即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由原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而来,下同)代码仍为“501077”。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5849”。
2、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将于2022年6月13日起开放日常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定投等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将于2022年6月13日开放申购,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原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其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申购C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申购C类基金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C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0.0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在场外销售,不申请上市交易。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三、相应对本基金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更新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因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并更名、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法律法规的更新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自2022年6月13日起生效,本基金将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同时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以及据此及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关于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封闭运作期内的战略配售策略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8日
附件:《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首页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
更名而来。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八、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富国科创主题 3 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
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至3 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
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
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接受申购赎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
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科创主
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富国创新企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创
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富国创
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
管协议相应修订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
《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或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3、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上海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即《富国科创主题 3 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生效日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
系变更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
5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
统
5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5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或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A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66、C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
称“C 类份额”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7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站)等媒介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科创主题 3 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名称
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封闭运作期内,在本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富国创新企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
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
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
告为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9 年 10 月 28 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
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富国创新
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
型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销售,不申
请上市交易。如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
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转型前后
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暂停上市交易,停复
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
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
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
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
其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 A 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
的次日,通过其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封闭运
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
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
内转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
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
转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 C 类
基金份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
定关系变更。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司的登记系统。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
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或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A 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
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复(1987)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
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
则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产估值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登记在上海证券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
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该类基金份额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
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