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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月12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8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的现场公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截止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3年1月12日,本基金总份额为50,019,000.00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0,01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00%,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0,019,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2月10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1日
公 证 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1077号
申请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法定代表人:谢乐斌。
委托代理人:魏向敏,女,■年■月■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1月9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1月10日、1月11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3年2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3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倪静琰的监督下,由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魏向敏、刁鹏然进行计票。截至2023年2月8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50,019,000.00份,占2023年1月12日权益登记日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0,019,000.00份的10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50,019,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国泰君安稳债双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