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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及公司业务需要,更好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在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将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调整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订本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具体修改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8月1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因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等事项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基金实际运作有关事项对本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请详见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本基金更新后的《托管协议》全文于2023年8月17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ad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人查阅。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adfunds.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30-69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 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四、 基金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 基金财产保
管
(二)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的资产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二)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
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
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
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四、 基金财产保
管
(三)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
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三)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证券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
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证券资
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的记录, 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
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对开
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
的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
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 未经基金托
管人书面同意,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
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
为其他账户。
五、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
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 开展场内证券交
易前,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
约定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真、邮件、
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 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
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
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
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
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
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
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
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
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
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
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
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
据。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并负
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
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
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约定。
六、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
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2、 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
券资金结算协议。
3、 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
式提供的书面通知。
4、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
5、定期投资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证券期货交易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
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
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
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
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
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2、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
3、定期投资
……
十九、其他事项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反洗钱义务
本协议存续期内, 本协议双方应依据法律法
规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 并主动配合对方根据监
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与
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
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任何一方有权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但
应及时通知对方。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
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