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6月7日证监许可【2022】1173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目标ETF标的指数为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
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流动性要求: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以下新能源业务占
比30%以上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 新能源生产: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氢
能等;
? 新能源储存与应用:新能源储存技术与装备、新能源汽车等;
2)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营业利润(TTM)与归属于新能源业务的营业
收入分别由高到低排名,将两项排名的算数平均数作为新能源业务体量得分;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扣非ROE(TTM)由高到低排名,作为盈利能
力得分;
4)将新能源业务体量得分与盈利得分算数平均作为综合得分,在剩余证券
中,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靠前的5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不
足50只时全部纳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金融期货投资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
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其他
风险。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
摘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债务人的违约或交收
违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因利率变化等原因债务人
进行提前偿付而导致的提前偿付风险,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定
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侧袋
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属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
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为年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9
第一部分 绪言
《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中证
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2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2、标的指数:指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61、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该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为目标ETF
6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
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蔡琳娜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2021年6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姜山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2007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东
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机构客户总部常务副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
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
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取缔役专务执行役员。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6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
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
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晔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
曾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副研究
员,现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教授。
马晨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
学校、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曾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
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
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
指数战略运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特聘专家职务。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
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
国际有限公司,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2022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问等职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
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
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
作)等职。2021年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王赟杰先生,博士研究生。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海通期
货、华鑫证券、海富通基金、中信建投证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
曾任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申万菱信深
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
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环保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
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
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上证G60战略新兴产业成份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宏观策略分
析师、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
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
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
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
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
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
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
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
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
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
资组合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
公司管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
并持续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
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
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
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法律合规与审计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
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法律合规与
审计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
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
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联系电话:010-65608073
联系人:李超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
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7.57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
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
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
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
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
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
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
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
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
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
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周梓颐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以各销售机构
实际情况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徐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1173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
2、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发起资金的来源
基金发起资金来自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5、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使用发起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7、目标ETF及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
如果未来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ETF,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随之变更。
8、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六、认购手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
构销售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
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认购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
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资人。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 0.30% 1.00%
100万(含)—300万 0.18% 0.60%
300万(含)—500万 0.09% 0.30%
500万(含)以上 300元/笔 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
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
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10,000
元,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
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35.50)/1.00=9,936.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36.49份。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金额计
算认购份额。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10,000
元,无认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
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5.50)/1.00=10,03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假定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其所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35.50份。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3、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
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6、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
款项。
7、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
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则赎回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
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
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
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
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资人。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36% 1.20%
100万(含)—300万 0.24% 0.80%
300万(含)—500万 0.15% 0.50%
500万(含)以上 300元/笔 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30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不纳入基金财产,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90日 0.50%
90日(含)—180日 0.25%
180日(含)以上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以上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
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1320=8,729.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可得到8,729.17份
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计
算申购份额。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
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320=8,833.9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可得到8,833.92份C类
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1)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90日后(未满180日)决定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0=11,320.00元
赎回费用=11,320.00×0.25%=28.30元
净赎回金额=11,320.00-28.30=11,291.7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90日后(未满180日)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91.70元。
(2)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90日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0=11,320.00元
赎回费用=11,32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320.00-0.00=11,32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90日后赎回,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2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时。
7、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
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
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时。
7、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
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
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现金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而目标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
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且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
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
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
通过有效的投资组合体现债券市场战略投资与战术投资的结合,并积极运用基于
债券研究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通过债券品种的动态
配置与优化配比,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久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的投资比重,并相应调整不同债券品种间的配比,以期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稳
定投资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
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对国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
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对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
略。
9、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价值、正股的股权部分价值以及内嵌的期权价值进行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
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
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
票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数量化方法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
的股票价值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10、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
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
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
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和坚持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
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11、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证券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不受前述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
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7)、(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
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
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跟踪标
的为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
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
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标的指数事宜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
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目标ETF基金份
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衍生品种合约、资产支持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
债券品种。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
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6、同一固定收益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固定收益品种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
11、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
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的当事人负责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
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
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公
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年12月31日,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
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当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
限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3、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具体政策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4、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主
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基
金管理人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
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金融期货投资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
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其他
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
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
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
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
接影响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
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
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
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
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二、信用风险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
行为。无论是整体市场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还是基金具体投资债券和上市公
司的信用恶化,都会对本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
来相应风险。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时,债券的价
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
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
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
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
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1)目标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策略、运作机制、投资限制等方
面与目标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1)在基金的投资策略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运作机制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投
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3)在投资限制方面,目标 ETF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仍需将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目标ETF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果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宜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
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
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因标的指数变更,可能也会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
不利影响。
6、基金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指数基金的风险
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ETF的联接
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和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约定范围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
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8、成份股停牌或摘牌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或摘牌,从而使目标ETF的部分资产
和/或本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本基金净值产生冲击
的风险。
9、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投
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另外,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基金,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五、金融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
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期货的投资仅限
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
造成不良影响。期货业务的主要市场风险因素如下:
(1)股票市场证券指数价格和市场利率。指数价格和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可
能影响到各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
(2)各期货合约的价格。该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持仓期货合约价值;
(3)期货合约与现货价格差(基差风险)。基金财产可能因为金融期货合约
与现货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金融期货合约
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金融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
导致的展期风险;
(4)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的波动超过正常
范围,将可能导致该业务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
金融期货投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大,主要包括流通量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
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1)流通量风险是指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种风
险在市况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或因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但不能如愿处理资产时容
易产生;
(2)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金融期货业务支付现金的义务
大于投资组合现金头寸,且投资组合无力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而导致基金持
有头寸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与股指期货不同,国债期货采用梯
度提高保证金的制度,越临近交割日,保证金比例要求越高。
3、交易对手风险
金融期货的交易对手风险来自于两方面:
(1)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期货,会尽力选择
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
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
失。
(2)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
资人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
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交割风险
国债期货业务的交割风险主要有:
(1)对于国债期货交易的买方,在临近交割期由于融资成本提高而导致交
割成本提高带来的损失。
(2)对于国债期货交易的卖方,在临近交割期由于最便宜可交割券流动性
不足而导致该类券价格升高或者被迫使用次优券交割带来的损失。
(3)由于交割违约产生的损失。若国债期货的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
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就会构成交割违
约,需按照中金所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六、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期权定价模型较为复杂,其市值将会受到期权合约价格、标的物价格、标的
物波动率、市场利率水平等多个因素影响。若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
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
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2、行权风险
(1)对于期权交易的买方(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时选择行权的,若行权资
金(认购期权)或合约标的不足(认沽期权)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申
报失败的风险。
(2)对于期权交易的卖方(义务方),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好足额的
资金(认沽期权)或者证券(认购期权),就会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或者行权
证券交割违约,需按照交易所规定支付违约资金利息和违约金。
(3)由于行权日和证券交割后的可交易日的差异而导致行权后持有现货证
券面临证券价格涨跌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期权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流通量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金(现金或现货)
的流动性风险。
流通量风险是指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市
况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或因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但不能如愿处理资产时容易产生。
期权的卖方(义务方)具有行权义务,因此需要缴纳保证金(现金或现货)
以防止出现卖方不能履约的情况。在交易过程中,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期权卖方
未能及时追缴保证金的话,期权合约将遭到强制平仓。其中,特别需要注意,当
进行认购期权备兑开仓策略,作为保证金的标的证券若因合约调整(合约标的发
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交
易所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进而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导致备兑备用证券不足的,期权合约也将遭到强制平仓。
4、时间价值风险
期权交易的买方(权利方)拥有期权的时间价值,时间价值随着期权到期日
的临近而不断损耗。
七、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会导
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
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可能
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既有的操作流
程进行操作或操作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投资目标而形成的风险。
(6)法律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投资限制、
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产品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受到监
管处罚的风险。
八、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
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
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
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
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3)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
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
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
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且平仓的
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
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4)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保
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
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
在损失。
(2)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
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
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
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
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
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九、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无法及时变现支
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证券出借对手方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
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证券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十、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1) 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
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
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 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 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3) 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
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
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 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
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 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 存托凭证退市的, 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
出基础证券, 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十一、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1)由于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是独立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其制度
规则,包括股票发行、交易、分层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
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可能导致挂牌股票股价波动较大。且北交所市场作为
全新的市场,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这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组
合进入或退出投资增加难度,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将以现有的新三板精选层为基础组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
比,北交所挂牌公司可能股权相对集中、投资者门槛较高,因此市场整体流动性
可能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北交所部分个股形成一致性
预期,因此基金存在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多处于成长期,规模可能偏小,往往
具有依赖核心技术人员和供应商、客户集中度高、应对外部冲击能力较弱等特点,
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4)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北交所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
的北交所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及重大违法类情形被
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
十二、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
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
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
资税费成本。
十三、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的目
标ETF为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
指数为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标的指数从沪深市场中涉及新能源生产、新能
源存储以及新能源汽车等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新能源业务规模较大、盈利
较好的 50 只样本作为指数样本,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标的。因此,本基金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金仍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目标 ETF 暂
停交易、暂停申购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及时、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或赎回
目标 ETF,或卖出股票、债券等其他资产。上述两种情况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保障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部赎回还是部分延期赎回;此
外,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暂停赎回。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
费用与赎回费用”的相关内容。
(4)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6)侧袋机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满足所
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
资者申购和/或赎回的成本。
十五、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则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申购申
请失败的风险。具体规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十六、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资产,但由于变现过程中的市
场波动、流动受限证券无法及时变现而可能面临的进一步损失、清算费用等原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最终收到的全部清算款偏离该基金最后运作日公告
的资产净值的风险。此外,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持有流动受限证券暂时无
法全部变现的,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该类流动受限证券
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因此,若该类流动受限证券一直无法变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面临剩余清算款收取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十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
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十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正
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与份额和票数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比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直接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
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在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标的指数更名
或调整编制方法,以及因此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在会
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四节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
解释。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成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5】219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608073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
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现金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证券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不受前述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
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7)、(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
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等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
督和复核。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则视为交易对手名单包括全市场所有机构。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协调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未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则视为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名单包括全市场所有银
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保管存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制度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
立为准。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与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复核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出现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的当事人负责赔偿。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
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第七节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
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账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下载或打印对账单,也可选择E-MAIL、
短信、微信等方式得到投资记录对账服务。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
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公司将按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
2、互联网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公司官方网站(www.swsmu.com)、官方微信(SW_SMU)、
指数圈(SW_SMUZX)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查询/交易服务及各类在线咨
询服务。
3、基金转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或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
2、网站:www.swsmu.com
3、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W_SMU)或指数圈(SW_SMUZX)
4、其他:如微博等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