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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目录
一、 前言................................................................................................................................1
二、 释义................................................................................................................................1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5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6
五、 基金备案........................................................................................................................7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8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4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5
十、 基金的托管..................................................................................................................27
十一、 基金的销售..............................................................................................................27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27
十三、 基金的投资..............................................................................................................28
十四、 基金的融资..............................................................................................................30
十五、 基金的财产..............................................................................................................31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32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35
十八、 基金收益与分配......................................................................................................36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7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38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1
二十二、 业务规则..............................................................................................................43
二十三、 违约责任..............................................................................................................43
二十四、 争议的处理..........................................................................................................44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44
二十六、 其他事项..............................................................................................................44
一、 前言
(一)订立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
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他依照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
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完毕,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宣告的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人申请卖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
下的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收取申购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对基金组合的动态优化管理,使基金收益持续稳定超越比较基准,并追求单位风险
所获得的超额收益最大化。
(五)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 亿元,不设规模上限。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基金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
有。
(六)基金份额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以及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
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
无法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
放时间提交的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在其提出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交易账号内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 工作
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成交确认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份额,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
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总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3、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A类基金份
额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于A类基金份额,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变更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
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发生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
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
换代销机构,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采取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3)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
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载
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且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5)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召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召集人自决议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且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并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二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并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二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
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其他必要
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登记费。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基金组合的动态优化管理,使基金收益持续稳定超越比较基准,并追求单位风险
所获得的超额收益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股票的预期收益由“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共同驱动,不同阶段二者对
股票预期收益的驱动作用不同,把握其变动趋势,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可以增加超额收益
(α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国股市价值驱动因子与成长驱动因子的变动趋势,调整评估个股“价值因
子”与“成长因子”的权重比例,自下而上精选个股,获取超额收益。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
债券占0%-4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在5%以上。
1、股票投资策略
(1)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的预期收益由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共同驱动。在个股精选过程中将精选
指标分为“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个股的价值指标和成长指标都经过行业、公司规模
的调整,给予标准化评分。
(2) 动态优化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中国股票市场历史数据的统计研究,发现“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在
不同阶段对股票预期收益的驱动作用不尽相同,且某一因子的驱动作用具有短期趋势特征。
通过跟踪近期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对股票预期收益驱动作用的发展趋势,确定当期个股“价
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得分的权重,从而得出当期个股综合得分并进行排名。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得分排名靠前的股票,并结合本公司股票投资研究平台,对股票价格
逐一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同时考虑个股对投资组合的边际风险贡献度、个股的
流动性等因素,调整个股投资比例,实现组合优化。
(3) 自下而上驱动的行业配置策略
投资组合的目标行业配置比例为由每期个股得分排名靠前的股票组合形成的行业配置
比例。
(4)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债券投资策略
(1)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回避特定时期股票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
获取债券投资的收益。
(2)本基金投资债券将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上证 180 指数收益率与深证100 指数收益率的流通市值加权平均+20%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有关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财产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
人与本基金的联合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开立的本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2、各类基金净收益为该类基金份额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类基金份额收益中
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
日前一日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下称“红利再投资”),
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经确认的选择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默认为投资人选择取得现金;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每次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50%;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或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
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
利及义务的;
(3)基金合并、撤消;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二、 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称“业务
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和修改。
二十三、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
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
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四、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
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
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为《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