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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22】150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面临投资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企业经营风险以及无法盈利甚至较大亏损的风
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企业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
相关风险揭示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九)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的投资,战略配售
股票在发行时明确了一定期限锁定期,当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本基金持
有的在锁定期内的战略配售股票将无法及时卖出,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损失。此
外,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战略配售,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和投资策略需
要,选择通过或不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
(十)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
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
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责。
(十一)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
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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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十二)若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
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四)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
(十五)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
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
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
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
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六)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
金合同为准。
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6
第二部分、释义 ......................................................................................................................................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3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4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6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8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8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10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10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2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5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5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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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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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北交
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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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北交所:指北京证券交易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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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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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
易的交易日(若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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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
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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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1、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第二个封闭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封闭
期起始日起至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62、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个工作日前进行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导致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63、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
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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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
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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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
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
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
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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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 年至 2016 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
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
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 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 至 1997 年间出任香港
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 至
2001 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 年加入景
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张巍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中
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教培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主管,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部营销一处副处长、营销
部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总
经理工作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总经理,
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副
书记、总经理,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书记,
2008 年 11 月至 2012 年 4 月兼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 月挂职于四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兼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四川省旅游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 )、香港执业会计师( CPA )、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
(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
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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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
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
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
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
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
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
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
2003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
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
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
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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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
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
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
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
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
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
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
监。2009 年 6 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
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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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
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如下:
张靖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平安证券投资管理部权证研究员、衍生产品
部经济数量研究员、风险经理、投资管理部股票研究员、综合研究所金融工程
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总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
专户投资经理。2014 年 5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
金经理。具有 1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张靖先生曾于 2011 年 5 月至 2014 年 1 月管理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因子精选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 月管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士
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张靖先生兼任景顺长城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
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 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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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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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就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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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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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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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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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
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
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
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
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
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
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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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
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
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
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
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
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
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
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
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
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
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
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
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
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
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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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
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
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
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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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
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
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
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
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
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
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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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0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958 只,QDII 基金 4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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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
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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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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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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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1 号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9016788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396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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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传真: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4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
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戈文
电话:010-8418315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1682517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0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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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92
传真:021-20515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
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7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
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3150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电话:029-818870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2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
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刘熠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2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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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2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
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吕胜强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3861683
联系人:陈玉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
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
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
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15179286389
传真: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2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1580194365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
时代广场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号码: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4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prolinkfund.com
3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
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
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张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8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3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白纸坊东
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4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小洋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4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
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
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俞先佐
电话:021-60195141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4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邵文静(商务)
电话:187012242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fund.sina.com.cn/
4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
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
路 108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159218329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4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
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4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电话:138170145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8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
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李鹏飞
电话:17688937775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https://www.jfz.com/
4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17-19 号环亚
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5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陆思远
电话:1365516209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3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
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13488695016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5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电话:021-65370077 转 25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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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网址:http://www.jigoutong.com/
5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56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曹雪
电话:18601638679
客户服务电话:021-20538888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57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15901622389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
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
晟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9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1300160004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8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60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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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
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王玉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61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
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电话:010-84489488-8702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https://www.tl50.com
6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
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63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
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6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
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
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65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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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6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
银行大厦 7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电话:13816003070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
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
留意。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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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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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
证监许可【2022】150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每两年开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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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次。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第二个封闭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起
至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
不存在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
始的 2 个工作日前进行公告。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开放期的长度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
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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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认购费率按认购金
额递减。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
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
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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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通知。
七、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
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
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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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 10,000 元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 10,000 元认购 A 类基金份
额,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891.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 + 10)/ 1.00 = 1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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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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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日终,如发生以下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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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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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
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每两年开放一次。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第二个封闭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起
至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
不存在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的交易日(若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
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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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个工作日前进行公告。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的长度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或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
期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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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除本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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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
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
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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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若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补差费享受上述同等折扣优惠。
其他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
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 日以内 1.50% 100%
7 日(含)-30 日 0.75% 100%
30 日(含)-90 日 0.50% 75%
90 日(含)-180 日 0.50% 50%
180 日(含)以上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 日以内 1.50% 100%
7 日(含)-30 日 0.50% 100%
30 日(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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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金额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0%)=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0=4,367.1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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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即:投资者(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4,367.1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1280=4,432.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4,432.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A/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5 个月,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1480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0×0.50% =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 11,480.00-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5 个月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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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可得到 11,422.60 元净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
类或多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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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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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非延期支付的赎回款项不得低于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20%的赎回申请所对应的赎回款项,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第(3)项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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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不含
20%)的部分不适用于本条款)。
(3)部分延期赎回: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
赎回。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
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 3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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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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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
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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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
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下限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
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
评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企业,兼顾其他交易所的上
市企业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企业的发展空间和成长性,优选具备良好发展趋
势和成长潜力的企业,捕捉个股的成长所带来的价值提升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综合主动研究和定量分析,
选择未来具有较大成长空间的企业。在成长性方面,主要通过对公司所处的行
业,以及公司的资源禀赋、生产能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市场渠道、经营
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选择成长潜力较大的公司。其中重点考察:
(1)成长空间较大:如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成长空间较大;公司在行业市
占率有较大提升空间;公司技术、管理、业务模式具有较好的延展性等。
(2)竞争优势清晰:清晰的竞争优势是公司成长的必要保证。只有竞争优
势清晰,成长逻辑才清晰。如成本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规模和品牌优
势等。
(3)业绩确定性高:公司即将进入或者已经进入持续的快速成长期,业绩
确定性高。业绩是验证公司成长的试金石。有质量的盈利是公司进入成长期的
佐证,也是投资安全边际的保证,对业绩兑现期太长的公司保持警惕。
(4)规避估值过高品种。注重业绩的增长空间,以合理甚至保守的估值对
目标价进行厘定。估值失去业绩锚,股价波动安全边际低。
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
定量指标主要关注:
1)成长性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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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主要寻找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迅速,主营业
务利润占总利润比例较高、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属于行业前列的公
司。
2)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
营业务收入等,选择盈利效率较高,财务结构合理的公司。
3)估值分析: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对成长型企业的
可投资价值进行辅助判断,主要考察指标为市盈率(P/E)、市净率(P/B)、PEG、
EV/EBITDA 等。
定性指标主要关注:
1)较大的成长空间:把握需求属性,界定目标市场及成长空间;把握供给
结构,界定公司的能力圈及业务延展性(合适的商业模式、技术平台延展性、
成本构成及边界、管理优势及极限等);
2) 公司竞争力强:行业竞争格局较好,进入壁垒较高;相对竞争对手的优
势及特色;对于上下游具有较高的议价能力;竞争优势的持续性较好;
3) 业绩趋势和确定性好:公司即将进入或者已经进入持续的快速成长期;
未来业绩的确定性较高;业绩兑现期不宜过长;
4) 估值性价比高:根据市场空间、竞争优势和公司成长性等综合给予合理
甚至保守的目标估值;注重较高的估值安全边际;规避估值水平已反映未来业
绩空间的品种;行业和公司的经营趋势发生较大变化应对估值体系进行调整。
2、战略配售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
分析行业景气度、企业的基本面、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未来市场走
势判断,精选具备优势的企业进行战略配售。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
基金可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
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退出。封闭期到期前,本基金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控制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应长于获配股票的剩余
锁定期。
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战略配售,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和投资策略需
要,选择通过或不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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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优选未来具有较
大成长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同时关注 A 股市场中稀缺的并具有核心竞争力
的成长标的和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
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四)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
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
益。
(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MEM)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
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
债券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
较高的债券;b.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较高债性或期
权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
品种。
1)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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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
比例。
3)时机策略
A.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B.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C.利差策略。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
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
资收益。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a)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
司债的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筛选出
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b)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
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
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c)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 PE、PB、PCF、EV/EBITDA、PEG 等相对
估值指标以及 DCF、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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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公司债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
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1)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
政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2)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3)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
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评估期货合约
的流动性、交易活跃度等方面。本基金力争利用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基金资
产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七)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
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
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
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股票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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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九)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在符合融资交易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
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
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
投资收益。
(十)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
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
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
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
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
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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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
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下限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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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6.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2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6.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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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7.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7.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8)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股
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
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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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债券面值的 100%;
(2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21)、(22)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3)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
要 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
款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21)、(22)、(23)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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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10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1000 指数由一批规模偏小且流动性较好的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中一批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恒生指数
一直获广泛引用为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的重要指标,指数包括市值最大及成
交最活跃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
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10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 。因此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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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特殊风险,本基金投资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还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果投资,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
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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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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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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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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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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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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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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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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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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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
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
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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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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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证券、期货等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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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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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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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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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
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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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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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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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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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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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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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
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
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七)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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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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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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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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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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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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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港股通
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 ,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股票仓位偏高,受股票市场风险影响较大,如果
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所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
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
对技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
弱,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
部分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
较大不确定性,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
因此,本基金在追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业不确定性更大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
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交所竞价交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置了更
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可
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企业退市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上市企业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
交易,或转入退市公司板块,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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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而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流动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
交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
较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
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5)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
规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综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当上述股票表现不佳时,
本基金的净值将会受到较大影响甚至产生亏损。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充
分认知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制
度和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3、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
式运作,每两年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赎回或转换转
出业务。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未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则需继续持
有至下一封闭期结束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
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净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4、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的投资,战略配售股票在
发行时明确了一定期限锁定期,当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本基金持有的在
锁定期内的战略配售股票将无法及时卖出,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此外,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战略配售,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和投资
策略需要,选择通过或不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
5、策略风险。本基金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选取相应的投资策略。此分析
过程主要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上的,评估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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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果可能与市场变化的实际发展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6、模型风险。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运用景顺长城“股票
研究数据库(SRD)”等分析系统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可能因为模型计算的误差
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7、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但由于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在锁定期内无法变现,处于锁定期内的证券可能因为市场调整的影响而出
现价格波动的风险。
8、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
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
险;
(5)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6)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7)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
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
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
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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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
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10、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
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
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11、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
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
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
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12、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
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
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证券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也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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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因此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
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
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
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
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13、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投资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主体是上
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本身。如果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在存续期间,
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公司债)的价格冲击较大。
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都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满足
特定条件后,以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后,投资
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股,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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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国债期货时面临
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国债期货基差是指国债现货价格与国债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本基金运
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主要包括国债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本基
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
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国债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国债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最低保证金
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国债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直接影响本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
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委托财产本金的损失。
15、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
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
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16、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
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
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
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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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
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
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
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17、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活跃度可能弱于 A 股其
他板块,由此导致该板块流动性欠佳。此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中,不同流动
性的企业在不同市场行情下(牛市/熊市)的流动性风险各不相同,流动性差的企
业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要高于流动性好的企业,熊市风险高于牛市风险,但也有
少数企业与之相反。
(2)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首先,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其次,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
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第三,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
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
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因此科
创板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更大。
(3)投资集中的风险
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主要是科技创新主题的企业,股票的风险特征存在一定
趋同性,股票价格的波动也会呈现一定程度的同向变化,分散化投资的效果可
能不显著,有投资风险相对集中的风险。
(4)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20%,新股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其
他板块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5)科创板法律法规修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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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新的法
律法规和规则可能会影响科创板的整体运行、股价波动等。
18、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19、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
发生无法及时变现并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
法及时支付权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
风险;当已出借证券或一篮子证券中,有部分或单一权重较大的证券,股价出
现连续的下跌或连续的上涨,可能造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的出借剩余期限,
较大偏离出借之日所预计的平均期限;同时,股价出现连续的下跌或连续的上
涨,也会使出借证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权重,在出借期间偏离出借之日
所预计的权重。
(4)政策风险:证券出借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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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务后继运作和收益,甚至产生损失。
20、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日终,如发生以下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股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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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
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可能面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
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一般不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差或
流通受限的股票。债券部分一般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故投资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较低。但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或所持证券发行人出
现异常情况导致组合流动性降低的情形。为防范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了适用于开放式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对该管理办法的有
效性和执行情况作定期回顾。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应付的最大赎回。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
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模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
现计划以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持仓中各类资产的市值占比、持仓证券对
不同市场(北交所、上海主板、深圳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香港股票市场)
的 Beta 值、投资组合的杠杆率、债券资产在各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的分布、债
券组合的久期、客户集中度、机构客户占比等。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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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
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
面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0%。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
取的赎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
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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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
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实施侧袋机制。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
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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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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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
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
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
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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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日终,如发生以
下情形之一的: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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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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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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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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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就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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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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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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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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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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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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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
等业务的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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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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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网络开会方式
等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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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
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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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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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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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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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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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日终,如发生以
下情形之一的: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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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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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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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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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
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
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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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下限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港股
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
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下限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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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6.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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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6.2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6.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在封闭期
内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下限限制;
16.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7.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7.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4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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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
款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3)、(14)、(2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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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
核。
(七)如启用侧袋机制,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组合限制 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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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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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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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
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
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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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各自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
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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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
基金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同意的,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
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责任。如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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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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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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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
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
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
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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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
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
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
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
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
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录该网站修改
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
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
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
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
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
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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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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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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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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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