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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修订将自2022年8月23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016313。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上述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条款,修订与增加C类基金份额相关的条款,并将在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
附件: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研究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
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或简称“A类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或简称“C类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研究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
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如有),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分别设置代
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
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 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
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
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 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
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该类基金份额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 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