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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43号文核准
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NTR)(S&P Global Resources
Select Equal Weighted Index),编制方法主要如下:
(1)指数资格
该指数由三大集群组成:农业、能源及金属和采矿。该指数股票池是列入GICS子行业的
标普全球BMI指数的所有成分股。
(2)资格条件
各集群的股票池则按每次年度重新调整时应用的以下标准缩小至一个可投资股票集:
①市值。股票必须具有超过10亿美元的总市值。
②流动性。股票的三个月日均交易价值(ADVT)必须超过500万美元(当前成分股为300
万美元)。
③上市地点。股票必须在五个选定的市场(澳大利亚、加拿大、香港、英国和美国)之
一进行交易。
通过这些标准的股票构成上文所列各个集群的股票池。
任何一项指数的市值及流动性标准均会随市况发生改变。
(3)方法
综合指数创建由两步组成,首先在各集群中选择公司;第二步是决定成分股在指数中
的权重。
(4)成分股选择
在每次重新调整时,合资格股票按总市值排名,并根据以下集群成分股数目的目标值
挑选:
①农业:最大的30家公司。
②能源:五家最大的煤炭公司和25家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
③金属和采矿:最大的20家工业金属公司和最大的20家贵金属公司。
尽管指数将由每个集群中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强的股票组成,标普道琼斯指数仍使用
指数成分股选择缓冲区,旨在通过有利于当前成分股的方式来限制指数的成交量,采用以下
方式:
①各集群中排名前80%的所有股票会被选中。
②各集群中排名前120%的当前成分股按次序被选中,直至该集群成分股数目达到成分
股数目的目标值。
③如在第2步后,仍未达到集群数目的目标值,则排名最高的非成分股会被选中并加入
指数,直至达到各集群成分股数目的目标值。
(5)综合指数中成分股的权重
在每次重新调整时,指数成分股的权重相等。
(6)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标普道琼斯指数股票指数所使用的除数方法计算。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地址查询标的指数的具体编制方法及成份券信息:
https://chinese.spindices.com/indices/equity/sp-global-resources-select-equal-weighted-
index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
风险、税务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一般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信用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
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
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力求通过完全复制法以较低成本实现对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的紧密跟踪,在中长期通胀预期升温的背景下,为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抗通胀和分散
单一市场、单一货币汇率波动风险的投资工具。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7月15日(其中,关于增设基金份额相关
事项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8月26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风险揭示................................................................................................................... 11
四、基金的投资............................................................................................................... 18
五、基金的业绩............................................................................................................... 33
六、基金管理人............................................................................................................... 34
七、基金的募集...............................................................................................................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6
十七、基金托管人........................................................................................................... 79
十八、境外托管人........................................................................................................... 85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说明书》: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
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力求通过完全复制法以较低成本
实现对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的紧密跟踪,在中长期通胀预期升温的背景下,为
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抗通胀和分散单一市场、单一货币汇率波动风险的投资工具。投资者投资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 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
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
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经济
发展趋势,对于特定负面事件的反映存在诸多差异;另外,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香
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
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
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采取某些管制措施,比如资本或外汇控制、
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资产冻结或扣压以及征收高额税款等给基金收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本基金将尽量避免投资于政治管制过于严格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密切关注已投资地区的
政治管制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而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以港币和美元计价的标
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
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本基金以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地区,因此境外市场的政
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
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5、税务风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海外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
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市场
的税收法律法规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
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基金在投资境外市场时会
事先了解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务扣缴工作。
6、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将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部分投资标的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7、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的过程中,由于各
种原因,在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报表编制等方面出现失误,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谨慎严格的选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来降低风险。
(二) 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
原因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或者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流动性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的相关约定。
(3)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章节。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
相关约定。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
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
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
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
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不
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
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
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
制会计核算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因
而债券信用风险相对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
控制。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
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
(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
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
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
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关
注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6、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避险,而不是投机,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7、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8、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9、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
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0、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应关系的变动而导致利率
变动时而引起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将对债劵或者对利率较为敏感的收益
型权益类产品产生影响。
11、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
发损失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① 员工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员工操作失误、违法行为等;
② 系统因素引起的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如软件或硬件失败等;
③ 外部事件引起的风险主要指外部欺诈如信息剽窃、第三方的伪造和盗窃等。
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
① 定和不断完善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② 对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建立持续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12、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
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
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跟踪偏离风险
指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
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
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货币兑换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等其他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
数编制错误等,产生跟踪误差。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6、指数成份股上市地、代表性风险
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如果同一上市公司有多类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则选取流动性最
好的作为成份股。虽然上述方法选取的成份股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入选成份
股无法完全代表上市公司股票走势的风险。同时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数量的限制,存在着标
的指数走势无法完全反映全球自然资源类上市公司整体状况的风险。
7、金融模型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四)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低成本、低换手率实现对标普全球
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控制目标为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二)投资理念
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以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证券市场
交易的,能源、基础金属、贵重金属、农业四大板块中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好的100只股票
构成成分股,衡量全球自然资源板块主要股票的价格水平,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自然资
源类商品的价格走势。该指数通过等权重的编制方法实现在各板块之间的均衡配置,有利于
把握板块和个股周期性表现和行情轮动中的投资机会。在经济繁荣时期,该指数能充分分享
相关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带来的投资收益,在经济走弱时期,受益于自然资源稀缺性对资源类
商品价格和相关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支撑,具备一定的抗跌能力。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力求通过完全复制法以较低成本
实现对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的紧密跟踪,在中长期通胀预期升温的背景下,为
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抗通胀和分散单一市场、单一货币汇率波动风险的投资工具。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包括股票和/或存托凭证,
下同)、备选成份股,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
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
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标普全球精
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
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品及金融衍生
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
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
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
重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
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
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
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以及结构性产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达到节约交易成本
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
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基金投资组合权重与标的指数成
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差异、指数成份股构成调整与指数成份股
权重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生跟
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误差
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未来,随着跟踪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投资工具的增加,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定义及计算公式如下:
跟踪偏离度(Tracking Difference):采用基金份额净值(NAV)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增长率之差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NAV业绩比较基准tt
TD??t
NAV业绩比较基准t?1t?1
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采用跟踪偏离度的波动性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TE?t
n?1
其中,TD为跟踪偏离度TDt的样本均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对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根据标普全
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1. 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3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
整。
1) 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
2) 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
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的要求。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此后,如因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将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通过提请召开临时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 投资组合的管理
1) 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 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增发、配股、拆股、缩股、分红、停牌、复牌、
暂停交易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
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是否与预期相一致,分析是否
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根据本基金每日申购和赎回的信息,分析由此对组合产生的系列影响。
(4) 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
析。
(5) 组合调整:
① 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确定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和组合交易计
划。
② 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
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③ 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2) 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
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2) 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
最近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3) 每月末,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3) 投资组合调整
(1) 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成份股构成的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
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构成变动带来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权重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定期对成份股的权重进行调
整,使每一个指数成份股的权重重新回至1%。本基金将根据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
指数成份股权重变动公告,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当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
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普全球精选自然
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公司的股权变动公告及时计算需要调整的权重比例,并适时进行相
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对于成份股权重的定期调整,在调整日之前的5个交易日与之后
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于因公司行为进行成份股调整时,在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
指数调整决定公布日起至该股票除权日后的5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4) 其它调整
① 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
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
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② 大额赎回调整
由于本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当大额赎回超过最高现金保有比例5%时,本基金将对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3.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及
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金融衍生品投资主要遵循以下原
则:
1) 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跨市场交易的特点,减少因为限制投资、交易假期和时差对
跟踪指数的拖累。
2) 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头寸或者某些成份股的交易流动性可能
带来的跟踪误差;
3) 利用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一些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4) 适当利用金融衍生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本基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NTR)(S&P Global Resources
1Select Equal Weighted Index)。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计价的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NTR)收益率
×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5%(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时遵循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的原则。
(九)代理投票权
1 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以下简称“标普”)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并未赞助、担保、出售或推广本基
金。标普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均未就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或其成分股的投资可行性,
向本基金的投资者或任何公众成员作出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保证。标普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同本基
金管理人唯一的关联是授权其使用标普与第三方许可人的商标与商号,以及授权其使用标普或其
第三方许可人在未考虑本基金的情况下而确定、编辑并计算的指数。标普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在确
定、编辑并计算指数的过程中,并无义务考虑本基金投资者的需求。标普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均不
负责且从未参与确定本基金的价格、数量及本基金发行或出售的时间安排,也不承担关于本基金
管理、营销或交易的责任或义务。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股票和其他享有表决权的证券的代理
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或证券
持有人利益、提高股东或证券持有人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
以上。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如有)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基金投资于
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或其他证
券。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
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
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的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
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
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
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
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的信
息。
5、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管理人也可聘请ISS(美国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理投票服务机
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提出投票建议,并将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定形成指令通知发给统
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十)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依据下列标准选择为本基金服务的境外证券经纪商(以下简称“经纪商”):
1)经营稳定,信誉良好,代理交易量以及其它各项财务指标处于行业前列;
2)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
业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
门研究报告;
3)具备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保证所有交易能够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并能实现较佳价
格成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具备较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合理的佣金和收费标准;
6)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7)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此外,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纪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与评价结果评估经纪商的选择情
况,并可根据结果更换经纪商或调整各经纪商的交易量。
2、本基金交易量分配原则与方法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投研团队相关业务人员根据经纪商的评鉴标准,对备选经纪商进行
评分考核。
1)交易量分配限制
本基金通过一个境外券商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
30%。
2)交易量分配方案
基金管理人定期依据对备选券商的考评结果,根据排名先后按季度提出初步佣金分配方
案,上报海外投资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专业投资委员会)审核批准。海外投
资委员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对分配方案做出调整。方案经海外投资委员会审
定批准后,由交易部负责落实。
3、防止利益冲突措施与信息披露事项
基金管理人每年定期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
易量。对于经纪商的选择,以及在经纪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
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将及时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披露。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22年8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700,597.05 84.70
其中:普通股 19,553,652.75 72.96
存托凭证 3,146,944.30 11.74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14,034.55 13.86
8 其他各项资产 386,360.57 1.44
9 合计 26,800,992.17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3,044,116.44 50.98
加拿大 4,151,539.85 16.23
英国 2,666,008.34 10.42
澳大利亚 1,841,764.29 7.20
香港 920,060.44 3.60
俄罗斯 77,107.69 0.30
合计 22,700,597.05 88.73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此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2、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 指数投资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材料 13,830,022.20 54.05
能源 6,855,217.07 26.79
必需消费品 890,377.01 3.48
房地产 683,369.24 2.67
非必需消费品 226,367.00 0.88
合计 22,485,352.52 87.88
3.2 积极投资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材料 163,805.81 0.64
能源 51,438.72 0.20
合计 215,244.53 1.00
注:1、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采用国际通用的具有权威性的行业分类标准。
2、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4.1 指数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WOODSIDE ENERGY GROUP LTD 伍德赛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WDS AU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澳大利亚 1,936 284,448.12 1.11
2 CONTINENTA 美国大陆资 CLR US 纽约证券 美国 636 278,943.23 1.09
L RESOURCES INC/OK 源股份有限公司(俄 交易所
3 RELIANCE INDS-SPONS GDR 144A 印度信实工业公司 RIGD LI 伦敦证券交易所 英国 595 259,763.06 1.02
4 SONOCO PRODUCTS CO 实耐格产品公司 SON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678 259,550.78 1.01
5 EQUINOR ASA-SPON ADR 挪威国家石油公司 EQNR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100 256,617.09 1.00
6 AVERY DENNISON CORP 艾利丹尼森 AVY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236 256,384.34 1.00
7 GRAPHIC PACKAGING HOLDING CO 图像包装控股公司 GPK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860 255,905.68 1.00
8 TOTALENERGIES SE -SPON ADR 道达尔集团 TTE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711 251,187.84 0.98
9 MONDI PLC 盟迪公共有限公司 MNDI LN 伦敦证券交易所 英国 2,104 249,084.30 0.97
10 SEALED AIR CORP 希悦尔公司 SEE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642 248,699.25 0.97
4.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RASPADSKAYA OJSC Raspadskaya公司 RASP RM 莫斯科证券交易所 俄罗斯 2,030.00 77,107.69 0.30
2 EVRAZ PLC Evraz公共有限公司 EVR LN 伦敦证券交易所 英国 4,668.00 30,723.02 0.12
3 POLYMETAL INTERNATIONAL PLC Polymetal国际公共有限公司 POLY LN 伦敦证券交易所 英国 1,869.00 27,524.88 0.11
4 ROSNEFT OIL CO PJSC- 俄罗斯石油公司 ROSN LI 伦敦证券交易所 英国 4,608.00 18,611.32 0.07
REGS GDR
5 GAZPROM PJSC-SPON ADR 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 OGZD LI 伦敦证券交易所 英国 4,063.00 15,842.93 0.06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55,320.84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03,337.51
6 其他应收款 4,809.7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6,360.57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RASP RM RASPADSKAYA OJSC 77,107.69 0.30 重大事项
2 EVR LN EVRAZ PLC 30,723.02 0.12 重大事项
3 POLY LN POLYMETAL INTERNATIONAL PLC 27,524.88 0.11 重大事项
4 ROSN LI ROSNEFT OIL CO PJSC-REGS GDR 18,611.32 0.07 重大事项
5 OGZD LI GAZPROM PJSC-SPON ADR 15,842.93 0.06 重大事项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标普全球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3年12月31日 -0.10% 0.67% -8.67% 1.01% 8.57% -0.34%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2.31% 0.80% -8.32% 0.86% -3.99% -0.06%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3.51% 1.45% -22.67% 1.52% -0.84% -0.07%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7.98% 1.35% 58.55% 1.46% -10.57% -0.1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0.84% 0.68% 14.07% 0.71% -3.23% -0.0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77% 0.89% -5.91% 0.87% -1.86% 0.02%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5.76% 0.71% 22.30% 0.74% -6.54% -0.03%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02% 2.13% 7.24% 2.35% -3.22% -0.2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41% 1.13% 23.13% 1.24% -2.72% -0.1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6.77% 1.50% -8.18% 1.69% 1.41%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2年6月30日 36.40% 1.21% 63.37% 1.32% -26.97% -0.11%
中银标普全球C:
无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
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
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国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副
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
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
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董
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先
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
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
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
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
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
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
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
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
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计
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协
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2.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
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
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
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
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
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
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
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
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复旦大学理学学士。
200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历任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高级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
总经理、海外与另类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
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
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
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
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
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在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 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
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
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
三处债券交易员, 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
部交易处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
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 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
4.基金经理
陈学林(CHEN Xueli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统一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凯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中银全球策略(QDII-FOF)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
3月至今任中银标普全球资源等权重指数(QDII)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至2020年4月任
中银全球策略(QDII-FOF)基金基金经理。具有21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张家文(执行总裁)
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
(权益))、方明(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王伟(权益投资
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26日证监许可[2012]1743号文核准。本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3年2月25日起开始发售,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3月15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
份额274,055,778.75份,有效认购户数为903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3月19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5月7日起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2013年5月3日刊登的《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
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
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该类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可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10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
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最迟不超过T+10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国家外汇管
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
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
金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
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客户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无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1.0%
M≥500万 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天)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天)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内 1.5%
7天(含)-1年 0.5% 7天(含)以上 0%
1年(含)-2年 0.25%
2年(含)以上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以此类推。
自2021年8月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
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
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
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
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申请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方法为: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 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5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12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912天,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
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
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保障不充分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0、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第1到8项、第10项、第1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
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与投资;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项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
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
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登记结算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与指数数据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9、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11、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4、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追索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如需要变
更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指数公司
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提,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06%年费率计提,且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3 万美元,即若不足3 万
美元则按照3 万美元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12 个月为第一
个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日支付首个支付周
期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下限(3万美元),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大于3 万美元,基金管理人在30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
指令,将超出部分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支付给指数所有人。以后各个支付周期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支付方法依此类推。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条第(一)款第5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
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
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
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票和债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或综合报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综合报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
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
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11、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加元、澳元、港币、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
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招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12、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分别
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保护;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各类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
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
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基金
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
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经纪商
或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基金托管
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包括: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部分收益不得用于支付基金的利润分配);
6、外汇汇兑损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同一类别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
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
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一个估值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
值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但当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200
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降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4)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使得《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执行,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拟任)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
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
产94,153.7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2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5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
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
团队,现有员工117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
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
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
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
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
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
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
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
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拟任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
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起不
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2019年4月起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8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
事。2021年8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
本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沙分
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
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
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051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 合伙制 (Partnership)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自1928年起
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
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
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个市
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5.3万亿美元,其中超过70%是跨境投资
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服
务的资产超9,5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7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
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R&M 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
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
息;
6、 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bank.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11)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2楼41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32-588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1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9)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2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2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2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funds.com
23)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www.chtwm.com/
2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2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26)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TL50.com
27)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310栋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站:www.simuwang.com
2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29)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公司网站: www.xzsec.com
3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创谷2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3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公司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3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http://www.yixinfund.com
3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36)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客户服务热线: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2楼41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32-588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1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s://www.chtfund.com/
1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80-3388
公司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1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310栋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站:www.simuwang.com
1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1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公司网站: www.xzsec.com
1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1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创谷2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公司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https://www.jiyufund.com.cn
2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站:http://www.yixinfund.com/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2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2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当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200人
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降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f)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但当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200人
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使得《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执行,
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包括股票和/或存托凭证,
下同)、备选成份股,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
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
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标普全球精
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
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品及金融衍生
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
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
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
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监督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后开始)、单一投
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
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资
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e)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f)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若基金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
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现金差额的计算、预估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10
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
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
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
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
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
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注
册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
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
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
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
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
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
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
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
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
当日将复核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
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
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
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
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
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
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1年8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2、2021年8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3、2021年8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2021年8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5、2021年8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申购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6、2021年8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7、2021年8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8、2021年9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9、2021年9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方财富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10、2021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方财富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11、2021年10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公
告》
12、2021年10月2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3、2021年10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14、2021年10月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15、2021年10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6、2021年11月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2021年11月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3号)》
18、2021年11月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9、2021年11月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配合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精选等权重
指数编制方案的修订并修改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公告》
20、2021年11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1、2021年11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22、2021年11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23、2021年12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4、2021年12月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5、2021年12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6、2021年12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7、2021年12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8、2021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2021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相关交易的公告》
30、2022年1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31、2022年1月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32、2022年1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3、2022年1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4、2022年1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35、2022年1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6、2022年1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7、2022年1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8、2022年1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39、2022年1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联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0、2022年1月2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联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1、2022年1月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2、2022年3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宜信普泽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3、2022年3月2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宜信普泽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4、2022年3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45、2022年4月1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6、2022年4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7、2022年4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48、2022年5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为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49、2022年5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为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0、2022年5月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51、2022年6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52、2022年6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3、2022年6月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54、2022年6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55、2022年6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56、2022年6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名单》
57、2022年6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8、2022年6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9、2022年7月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60、2022年7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61、2022年7月1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宝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规定媒介查阅上述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