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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2
十一、基金费用 ................................................................................................................................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6
十五、禁止行为 ................................................................................................................................ 2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9
十七、违约责任 ................................................................................................................................ 3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2
二十、其他事项 ................................................................................................................................ 3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3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
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
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0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
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第(15)、(16)项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AAA级;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除第(15)、(16)项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30%;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11)本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1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的除外。
(13)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
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
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
(1)项、第(5)项第1点、第(17)项、第(18)项及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
市场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4)、
(7)、(15)、(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2017
年10月1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集
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 前将本基金前
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
投资监督职责。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
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财
产的清算。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等
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
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
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
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
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
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
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按双方商定的方式
处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
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9: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
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
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T-2日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T
-1日赎回资金、应付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在T日16: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9:30之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
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7.对于产生的应收资金,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净应付资金划拨规定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应付资金资金划拨时,基金管
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
定。
(四)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
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收益、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收益计算
本基金在每个估值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该类基金
份额。
上述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采取
截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365/77??R????i
(1?)-1?100%??II??
10000i?1??????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Ri为最近第i 公历日该类基金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
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财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
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
券。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
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
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如采用本托管协议第八章“基金财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
的第(1)至(4)项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
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或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本托管协议第八章“基金财产估值、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第(5)小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本基金会计核算所必须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数据等),进而导致会计核算结果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财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
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使基金份额
净值始终保持1.00元。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按月结转收益到投资者基金账户;此外,经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可以采用按日结转收益,不论何种
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3. 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持有人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
协商一致后可按日结转。
5. 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
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
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2、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初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日结转。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
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0.01份,小数点后
第三位截尾。
3、本基金对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
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收益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0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
持有人服务费等。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一)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并保管。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执行。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
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3.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
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新任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
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
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
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
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