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8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77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2年9月15日生效。
本公司旗下的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于2023年4月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并于2023年5月31日成立运作。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加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3年7月14日起,将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届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将“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简称分别由“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A人民币”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A人民币”,“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C人民币”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C人民币”,“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A美元现汇”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A美元现汇”,“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C美元现汇”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C美元现汇”,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均保持不变。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本次基金转型事项相应修改和补充了《基金合同》、《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后的《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自2023年7月14日起生效,原《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自同日起失效。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3日
附:《〈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
节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原《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条款
三、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和赎
回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认购、
申购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美元基金份
额均以美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基金投
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四、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九、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
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5、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后的版本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无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
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得收
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其他基金份额、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
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
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
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
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
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纳斯达克10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7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
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
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
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7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一、基金名称
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
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元人
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的计算方法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九、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
修改后《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条
款
三、投资者申购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
人民币基金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申购确认美元
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均以美元计
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汇率变动风险。
四、本基金由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而来。嘉实纳斯达克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依照《基金
法》、《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的注册及其转型为
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九、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联接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由
嘉实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转型而来
5、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删除
17、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
资目标类似,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以 下 简 称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
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以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嘉实纳斯达
克100ETF(QDII)”)为目标ETF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
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
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嘉实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自
同日起失效
删除
37、存续期:指《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认购:指在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嘉实
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
定申请购买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 ETF 份额及其他
基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
及其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
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
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
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
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
元现汇基金份额)
……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纳斯达克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
格者,包括但不限于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
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
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嘉实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7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嘉实纳
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且
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一、基金名称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QDII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
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删除
五、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ETF为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其标的指数为纳斯达
克100指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 原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 原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
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
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以人
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
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
元现汇基金份额)。
以上四类基金份额类别(A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
项。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
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相互转换。
……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
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
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加投资
目标 ETF 的相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
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
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
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
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等
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
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6、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
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
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
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
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记机构同意不得
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
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以使该投资人持
有本基金份额数低于本基金总份额数的 5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
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
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相应币种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
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低
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本基金在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内同时设
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人民币基
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美
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以美元计
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
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认购、申
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的规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认购/申购
获得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获得
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认购/申购获得美元基金份
额,赎回美元基金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
推;未来在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允许,且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开通并采
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即赎回任何一类币种的
份额,均可获得经许可的其他币种的赎回款,具
体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含
本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
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
则有变更、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
场休市或暂停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
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
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
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
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
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以上四类基金份额类别(A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除非
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
关业务。
……
删除
八、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
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直接投
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
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
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
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购赎回清
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
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
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
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按照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进行申赎或
者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申赎,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
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
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由嘉实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而
来。
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8月12日证监许
可【2022】1774号《关于准予嘉实纳斯达克10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注
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纳
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自
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13日进行发售,募
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嘉实纳斯达克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于
2022年9月15日生效。
根据《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
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
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加投资目标 ETF 的相
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
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
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将嘉实纳斯达克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嘉实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QDII),并据此修订《嘉实纳斯达
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
自2023年7月14日起,嘉实纳斯达克10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型为嘉
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嘉实纳斯达克10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自同
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原《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
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美元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
为人民币)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发生变
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执行。
原《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本基
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
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本基金在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内同时设
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人民币基
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美元基
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
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
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以其他外
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规则、费用等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
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获得人民
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基金份额,赎回
美元基金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未来
在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允许,且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开通并采用“交叉
币种赎回”原则,即赎回任何一类币种的份额,均
可获得经许可的其他币种的赎回款,具体详见届
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含
本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
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
则有变更、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
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赎回、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
……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7项及第11、12项拒绝
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8、9、10项
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情形(第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所代
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
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基金份额所代表的部
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上述第5项除外),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相应币种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
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变更为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同一标的指数 ETF 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
金名称、类别,修改《基金合同》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无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
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其他境内外市场投
资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
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
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
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
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
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
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
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
求降低跟踪误差。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
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
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
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
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
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纳斯
达克10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
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
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
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
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
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
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
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
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
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目标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
申购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 10、
11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10、11项拒绝或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
赎回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情形(第6、7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所代
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
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基金份额所代表的部
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
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上述第7项除外),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
路1318号1806A单元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
标ETF的申购赎回;
(4)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
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
基金;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
业务的规则;
……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
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
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
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
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 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
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
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
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
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
其他境内外市场投资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
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超过投资目标所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
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
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
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
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
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来跟踪标的指数,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
整。本基金也可以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规定
的方式申购目标ETF。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
等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
的替代。基金管理人也可适度投资其他非成份
股以增强基金收益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
列投资限制: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
列投资限制: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对于上述第(3)条第1)、2)、3)、4)、5)项,若基金
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上述第(1)条、第(4)条第
1)-10)项、第(5)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
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
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无
2、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
后的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纳斯达克100指数是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
六、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纳斯达克
100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份
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6、基金估值方法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
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七)临时报告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增减其他外
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
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
列投资限制: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及目标ETF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
定;
7)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
列投资限制: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对于上述第(1)条、第(3)条第 1)、2)、3)、4)、5)
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
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上述第(4)条
第1)-9)项、第(5)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
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
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在标的指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
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
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
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
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
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
目标ETF。
3、禁止行为
……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
后的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
六、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QDII)的联
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纳斯达克 100ETF
(QDII)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纳斯达克100指数及嘉实纳斯
达克100ETF(QDII)的表现密切相关。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
额及其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及其他基
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
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7、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估值方法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不含目标ETF)、
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
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
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
负数,则E取0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
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
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
负数,则E取0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嘉实纳
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删除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删除
(五)临时报告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20、目标ETF变更;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增减其他外
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
(九)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
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自
2023年7月14日起,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型为嘉实纳斯
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QDII),《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
金合同》生效,原《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