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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17:00止。2024年4月1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份额25,852,070.8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73,608,999.97份的35.12%,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满足法定的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25,852,070.8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资产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律师费
公证费
合计
金额(单位:元)
10000
10000
2000
二、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4月19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现有规定持续运作,基金的投资、申购与赎回等保持不变。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五、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二次召开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二次召开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0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2478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托代理人:陈文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3月19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3月20日、3月21日分别发布了二次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工作人员徐茂森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8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梁璐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陈文敏、邱航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4月18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5,852,070.82份,占2023年8月31日权益登记日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总份额73,608,999.97份的35.120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5,852,070.8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