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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投资者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6699),同时原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2969)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29 0.5% 100%
30及以上 0% -
3.管理费和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四)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六)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七)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2年9月28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6日
附件:《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
额
60、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
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
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
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
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
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
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
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
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五部分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40%, 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第十六部分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二、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原则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与《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订立。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 ),投资
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
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 ),投
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
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十一、基金费用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
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
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