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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一)基金管理人 .................................................................................................................. 1
(二)基金托管人 ..................................................................................................................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3
四、基金资产保管 .................................................................................................. 4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 4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 5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5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5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6
(六)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6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 6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6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7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 7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 7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7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 8
六、交易安排 .......................................................................................................... 8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 8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 8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 9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 9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0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 10
(二)净值差错处理 ........................................................................................................... 11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 14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4
八、基金收益分配 ................................................................................................ 15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 15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程序 ............................................................................................. 16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6
十、信息披露 ........................................................................................................ 16
(一)保密义务 ..................................................................................................................... 16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16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7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 17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7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7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 17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 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8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 18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 18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19
十五、禁止行为 .................................................................................................... 20
十六、违约责任 .................................................................................................... 21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 22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 23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3
二十、其他事项 .................................................................................................... 24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0000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
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
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
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博时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
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与保管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
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
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
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
起人在银行开设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
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全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
划付。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款项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
(六)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交易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
的交易权限。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约定托管人确认划款指令有效性的方
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
函确认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
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应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并加以确认。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
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
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
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
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
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
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二) 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
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
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对超头
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款、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
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因发生超买行为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单位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
日15: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
应先用于弥补上一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
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博时精选混合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
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
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相关各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
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清算报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退任一方有义务移交全部相关文件,而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更换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
金托管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新任基
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
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获得批准后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
规定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
任基金管理人在获得批准后按规定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精选混合”的字样。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4、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
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或销
售服务费。
十五、禁止行为
1、《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相互兼职。
7、《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
托管人应发现而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也应承担相应未
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 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
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
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 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
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
的基金单位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是,在发生基金单位款项未能全额、及时汇
至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 基金管理人制订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
况确定:分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
金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
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
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争议所涉部分以外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相关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
至下列第十九条第2款发生时止。
2、本协议一式6份,协议相关各方各执2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各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