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2年9月28日起对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自2022年9月28日起,本基金将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6814),注册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各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16814)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Y<7日
Y≥7日
赎回费率
1.50%
0
(注:Y:持有时间)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2、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102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徐冉、杜净瑜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中融基金”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中融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3、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中融基金”交易等)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5、投资者可自2022年9月28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更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表述。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二《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四、重要提示
此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zrfunds.com.cn)查阅修订后的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22年9月28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相关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
附件一:《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全文
二、释义
修订前表述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修订后表述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和/或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
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和/或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
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场内A类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登
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7、A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
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8、C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
称“C类份额
三 、基 金
的基本情
况
六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基 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八 、基 金
的非交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转 让
等业务
九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
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并被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 20%)的赎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上
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
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
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
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外申购,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
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
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
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
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3)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
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中融中
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
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并被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 20%)的赎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上
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
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
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
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自2021年
6 月 1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基金份额
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外申购,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其中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
统的开放式基金账户,C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
统;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
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
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
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
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
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 六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十 七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十 八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二 十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二 十 一 、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
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
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二)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三)基金净值信息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0.50%;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
和方法如下: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C 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
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
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二)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
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净值信息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0%;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附件二:《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全文
三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修订前表述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修订后表述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五 、基 金 财
产的保管
八 、基 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九 、基 金 收
益分配
十 一 、基 金
费用
十 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十 三 、基 金
有关文件档
案的保存
十 六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以双方约定的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如果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了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
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
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
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
在双方复核数据后,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自动支付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等,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在基金存续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2.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如果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了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
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
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C 类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
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
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
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保存时
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