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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2
十、信息披露 ..................................................................................................................... 33
十一、基金费用 .................................................................................................................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9
十五、禁止行为 .................................................................................................................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其他事项 ................................................................................................................. 4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9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河景气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河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河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设立日期: 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688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
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
洗钱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理办法》、《银河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依据下列标准构建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并在基
金存续期内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关联方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
间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年报披露的关联方名单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监
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
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合法、准确、有效,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权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
售机构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在基金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基金份额持有
人信息,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在协助监管机构或
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时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受益
所有人信息,基金托管人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
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有权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
规投资等承担责任。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
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托管人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协助管理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查询基金财
产到账情况。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予以配合,协助基金管理人追偿损失,但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管理人提供必要协助。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金账户(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因托管人原因预留印鉴变更
时,管理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托管人集中清算模式下资金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协助基金管理人查询
基金托管专户余额。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基金管理人过错违反本协议导致由于账户信息变更不
及时而引发的合规风险,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资产的记录。本基金参与交
易所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资金应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存管,本基金在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资
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第三方存管银
行为本基金建立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一一对应。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证券经纪
商和第三方存管银行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本协议生效期间,银证转账密码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6、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
期货账户。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
交易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
保险柜。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以外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
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有效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对发送指
令人员的授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
“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授权通知当日与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
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双方确
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完成授权文件确认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
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包
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
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电话确认。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指令无
效等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用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正常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
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
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
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权文件并经双方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完成授权文件确认的时
间为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
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的,或逾期未交付正本,以基金托管人
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
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均有权视为无效指令并拒
绝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可
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场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
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托管人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发送有关
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管理人负责通知相关方
及时完成资金划付,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基金托管人应依据
管理人出具的正当有效指令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导致基金托管
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及银行汇划手续费等银行结算费
用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指令。
(四)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证券经纪商处接收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之间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的传输采用专线(深证通)或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关于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的具体相关条款、各方当事人权利、责任
及义务的具体约定以三方签署的经纪服务协议为准。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
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
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
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协助基金管理人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当
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
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发布公告。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双方协商一致发布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
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为准。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
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
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监管机构、
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未
公开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未公开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之
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等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财务顾
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净值信息、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
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相关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本协议、《基
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本基金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结算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后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
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进
行。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规定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规定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
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
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
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
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
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
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
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
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协议当事人双方
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银河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