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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添勤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添勤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712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7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添勤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添勤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1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11 日
转换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11 日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或相关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
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3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其他投资人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适
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Y<7 天 1.5% 100%
Y≥7 天 0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
本基金转换费用包括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
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
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基金
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转换的目标基金所适用的申购与赎回费率详见
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0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资产。
例 1: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2,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A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
比例费率,该日 A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0 元。A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赎回费率为 0.50%。转入 B 基金,且 B 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1.20%,
6
该日 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0 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
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2,000×1.5000×0.50%=15.00 元
转出金额=2,000×1.500-15.00=2985.00 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20%)=35.40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50%)=44.11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0
转入金额=2,985.00-0.00=2,985.00 元
转入份额=2,985.00÷1.3500=2,211.11 份
例 2: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2,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A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
比例费率,该日 A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0 元。A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
1.20%,赎回费率为 0.50%。转入 B 基金,且 B 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
该日 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0 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
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2,000×1.5000×0.50%=15.00 元
转出金额=2,000×1.5000-15.00=2,985.00 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50%)=44.11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20%)=35.40 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44.11-35.40=8.71 元
转入金额=2,985.00-8.71=2,976.29 元
转入份额=2,976.29÷1.3500=2,204.66 份
例 3: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5,00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A 基金申购费率
适用比例费率,该日 A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A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为 0.60%,赎回费率为 0.50%。转入 B 基金,且 B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
固定申购费金额为 1,000 元,该日 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0 元,则转出
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5,000,000×1.2000×0.50%=30,000.00 元
7
转出金额=5,000,000×1.2000-30,000.00=5,970,000.00 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1,000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5,970,000.00-5,970,000.00÷(1+0.60%)=35,606.36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0 元
转入金额=5,970,000.00-0=5,970,000.00 元
转入份额=5,970,000.00÷1.3500=4,422,222.22 份
例 4: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6,00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A 基金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申购费,该日 A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A 适用的固定申购
费金额为 1,000 元,赎回费率为 0.50%。转入 B 基金,且 B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
定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为 1,000 元,该日 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0
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6,000,000×1.2000×0.50%=36,000.00 元
转出金额=6,000,000×1.2000-36,000.00=7,164,000.00 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1,000 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1,000 元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1,000-1,000=0 元
转入金额=7,164,000.00-0=7,164,000.00 元
转入份额=7,164,000.00÷1.3500=5,306,666.67 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8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
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规则》。
2、适用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以及其他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若增加新的业
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
制。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联系人:于琪
电话:021-38969761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6.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
9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
留意。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23 年 10 月 11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
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查询。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
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