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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0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358 号)和 2010 年 10 月 21 日《关于易
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630 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新股发
行数量减少、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无法参与新股申购的风险,
债券投资和新股申购出现亏损的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
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且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行更
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5
七、基金的募集 ....................................................2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30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 ..................................................47
十三、基金的业绩 ..................................................58
十四、基金的财产 ..................................................6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64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65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二十一、侧袋机制 ..................................................75
二十二、风险揭示 ..................................................7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九、备查文件 .................................................111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易方
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管理规定》: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4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
开放期: 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期是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约定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的不定期存续的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A 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5
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销售: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 A 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
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C 类基金份额记
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
6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7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且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且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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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9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
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
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
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部部长、党委委员,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
运营部部长、战略委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10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
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
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
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省融资再
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
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
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
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
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
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
11
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
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
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
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会
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
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12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
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
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
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13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
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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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曾在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
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2 年 2 月 29 日起任职)、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4 日起任职)、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4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4 月 4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7
月 12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盛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惠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任职)、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起任职)。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
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自 2012 年 11 月 8 日至 2014 年 3 月 28 日)、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3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4 年 8 月 17 日)、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7 月 30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易
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
15
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易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6 日)、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2019 年 11 月 7 日)、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
至 2020 年 6 月 8 日)、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6 月 8 日)、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1 年 8 月 2 日)、易方达科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3 日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易方达富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2 日至 2022 年 6 月 8 日)、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
张凯頔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岁
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7 月 6 日起任职)、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
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稳健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
券交易员、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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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钟鸣远,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11 月 9 日至 2014 年 1 月 17 日;
刘琦,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2 日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张磊,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 月 3 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晨
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RO)。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
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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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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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19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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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2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72 只,QDII
基金 49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22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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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C 类基金份额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24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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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且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之间的
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适用费率等有所差异,并可能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
注。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不收取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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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10 月 11 日《关于核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358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
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
额。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3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2,679,114,943.7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91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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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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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
不参与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
易基岁丰添利 LOF,基金代码:161115)。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
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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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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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基
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
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场外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可见
“相关服务机构”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部分。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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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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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办理场外赎回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时,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
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投资者办理场内 A 类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 1 份,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若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转托管等)将
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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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
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4%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500 万 0.04%
500 万≤M<1000 万 0.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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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上
(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且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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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156×1.0400=39,682.24 元
退款金额=40,000-39,682.24-317.46=0.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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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08%)=49,960.03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60.03=39.97 元
申购份额=49,960.03/1.0400=48,038.49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