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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65
号)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
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市值较大的 30 只工业有色金
属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沪深市场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上市
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流动性要求: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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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铜、铝、稀有金
属、其他有色金属及合金等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
名前 3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待选样本数量不足 30 只时全部纳入。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5%,且前五大样本合计权重不超过 6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时,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
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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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
与标的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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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侧袋机制 ......................................... 79
十七、风险揭示 .........................................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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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以及《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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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工业
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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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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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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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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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
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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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标的指数:指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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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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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祖国明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 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
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战略
合作部总经理。
张杰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
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付岩先生,董事,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天津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普惠金融总部总经理、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天津国
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天信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车金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
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
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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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
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长聘副教授、助
理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
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
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京津冀区域总部副总经理。
刘佳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经理,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监事、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专员、
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于洋先生,监事,博士。 2011 年 7 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现任产品部负责人、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
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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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基金
经理。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
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
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
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盟本公
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 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海扬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级
专务、副处长、太平洋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成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备组业务组副组长,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销售管理部总经理、产
品支持部总经理、养老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总
经理助理。 2015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养老金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
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历
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
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
目主管。 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贺雨轩先生,通信与信息系统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数据挖掘工程师。 2016 年 10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智能投资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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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与数量投资部高级研究员等。历任天弘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7 月至 2021 年 10 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国
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恒生
沪深港创新药精选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医药 100 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宏观研究部、
混合资产部部门总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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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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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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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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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 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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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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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联系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
上市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总资产为人民币10,529.62亿元,净
资产1,858.82亿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5.47%)。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202家批准设立并已开业的证券营业部32家分公司;拥
有一级全资子公司15家,拥有主要一级控股子公司2家,纳入中信证券财务报表
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变更为10支,纳入中信证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一级单位
变更为27家。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证券经纪(限
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
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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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信证券还具有以下业务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认可的业务资格: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受托
理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QDII)、直接投资业务、
银行间市场利率互换业务、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资格、股
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 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资质、 自营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开展国债期货交易业务资格、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及黄金现货合约自
营业务试点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卖出业务资格、 国
债期货做市业务资格、 商品衍生品交易及境外交易所金融产品交易资格、试点开
展跨境业务资格。
(2)交易所核准的业务资格: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做市商、权证交易、约
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转融资、转融券、 港股
通业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股票期权自营业
务、上交所上证50ETF期权主做市商、上交所及深交所沪深300ETF期权主做市商、
上交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深交所上市基金做市商资格。
(3)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资格:报价转让业务、柜台市场业务、柜
台交易业务、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跨境收益互换交易业务。
(4)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拆借
交易和债券交易、短期融资券承销、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公开市场一级交易
商。
(5)其它资格: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结算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
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受托外
汇资产管理业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政策性银行承销团成员、
全国社保基金转持股份管理人、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
金、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转融通业务试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
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上海清
算所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结售汇业务经营、上海清算所大宗商
品及航运金融衍生品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标准债券远期集中
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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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外汇市场会员、银行间外币对市场会员、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2、主要人员情况
2014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
场服务、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风
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
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2020年
12月31日,部门员工共计131人,平均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80%
以上。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
学学士, 2000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经
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年7月起任
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
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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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
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
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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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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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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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林佳璐
联系人:林佳璐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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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2年10月
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65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方式的差异,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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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的分类办法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 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及规模控制的方案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
(九)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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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0万元 0.8%
500万元≤M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元 (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 500 万元 (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
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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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8%, 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则其
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 =(99,206.35+50.00)/1.00 = 99,256.35 份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十一)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含该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
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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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
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认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0.01元。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是否转型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
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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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
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本
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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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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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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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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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业务办理规则或确
认时间等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及公司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 的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 0.01
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
不得低于 0.01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
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
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
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
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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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A 类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3%
T≥30 天 0.05%
C 类赎回费率 T<7 天 1.5%
T≥7 天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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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元 (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 500 万元 (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
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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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1.0160= 97,450.69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9,615.38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5 天, 适用赎回
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79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 元
赎回费用=10,679.00×1.5%=160.19 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160.19=10,518.81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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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天,适用
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79 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 元
赎回费用=10,679.00×1.5%=160.19 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160.19=10,518.81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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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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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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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招募说明书
46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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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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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工业有色
金属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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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
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名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在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
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投资收益。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
招募说明书
50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
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
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
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
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
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
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的投资比
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
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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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
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
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C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
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
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其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
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5、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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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
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
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投资时机、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股指期货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
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2)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3)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
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金融工程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
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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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5)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在追求相关度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
成本。
(6)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工
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招募说明书
54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18)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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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 、(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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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
禁止行为,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
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向投资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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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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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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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60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61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招募说明书
62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证券经纪商(如涉及)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招募说明书
63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招募说明书
64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商(如涉及)及登记
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6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
67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等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招募说明书
68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招募说明书
69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
7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招募说明书
73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
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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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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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作详细说明。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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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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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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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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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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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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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
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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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招募说明书
84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投资的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招募说明书
85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六)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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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
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
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当已出借证券或一篮子证券中,有部分或单一权重较大的证券,股价出现连
续的下跌或连续的上涨,可能造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的出借剩余期限,较大偏
离出借之日所预计的平均期限;同时,股价出现连续的下跌或连续的上涨,也会
使出借证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权重,在出借期间偏离出借之日所预计的权
重。
4、政策风险:证券出借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业务
后继运作和收益,甚至产生损失。
(七)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八)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九)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
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投资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无法盈利甚至较大亏损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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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企业不一定盈利,而且还可能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一方面,科创板上市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
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往往具有科技投入大、
迭代快、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存在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
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科创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
段,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可持续性、公司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
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
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
因此,本基金在追求科创板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科创板企业带来的
风险,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对科创板市场(包括科创板股票的价格影响因素和交易
规则等)有一定了解和认知,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审慎投资选择。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
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
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
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
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红筹企业的投资风险
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
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
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
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
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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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
容,了解并接受本基金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风险。
(5)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
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6)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可能使本基金标的指
数波动较大,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
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
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
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
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
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2)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
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3)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充分知
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
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
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5)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
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
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
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招募说明书
89
6)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
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
7)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
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
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8)科创板股票在涨跌幅限制,做市商机制,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
度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
(7)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
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8)科创板长期投资者相关制度的风险
若监管部门推出科创板长期投资者相关制度,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长期投
资者要求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作为科创板长期投资者参与投资,并需遵循长
期投资者相关要求及限制,届时科创板企业的经营情况及风险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更大影响。
(9)科创板设立和注册制试点时间较短的风险
科创板的设立和注册制的试点时间较短,其效果仍待市场检验,且后续可能
根据国情、市场情况、投资者情况等对相关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将可能面临因为试点效果不及预期、规则的调整变化等原因导致基
金净值下跌或大幅波动的风险。
2、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3、标的指数风险:即编制方法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
差异,此外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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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4、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
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
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5、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
发生较大偏离。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按时获
得赎回款项或者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9、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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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1、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
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此外,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若本基金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本基
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还有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2、 若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ETF),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变
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投资者还有可能面临基金自动转型的风险。
(十一)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
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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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
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十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三)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四)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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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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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或《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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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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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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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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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包括由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为
托管人结算模式,或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转换为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若本基
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
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商,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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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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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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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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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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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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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4)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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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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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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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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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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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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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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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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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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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公证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等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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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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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工业有色
金属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
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投资收益。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
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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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
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
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
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
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的投资比例
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
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
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Ⅱ不定期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
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
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C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
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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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
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其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
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5)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
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
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投资时机、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股指期货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4、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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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工业
有色金属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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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7)、 10)、 11)、 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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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资不符合第 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
禁止行为,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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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向投资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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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或《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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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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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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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以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2,926,776,029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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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工业有色
金属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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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工业有
色金属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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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18)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7)、 10)、 11) 、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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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第 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
禁止行为,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
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向投资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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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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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
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
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招募说明书
132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招募说明书
133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招募说明书
134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
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报告还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招募说明书
135
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必要的配合。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
本基金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若届时本基金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则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
行: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商
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2)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招募说明书
136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
(3)券商结算模式下不涉及的相关账户(如结算备付金账户等)无需开立。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
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
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托管人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招募说明书
137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背书转让。为防范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
险柜。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正本的扫描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
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
招募说明书
138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
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招募说明书
139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140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证券经纪商(如涉及)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招募说明书
141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招募说明书
142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商(如涉及)及登
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143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
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招募说明书
144
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
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招募说明书
145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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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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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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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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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4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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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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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