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永赢季季享9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8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4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42
十一、基金费用 ....................................... 4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4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50
十五、禁止行为 ....................................... 5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6
十七、违约责任 ....................................... 5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6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62
二十、其他事项 ....................................... 6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64
鉴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永赢季季享9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永赢季季享90天持有期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
担任永赢季季享9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永赢季季享9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永赢季季享9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
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
23、2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3]12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或行权剩余期限不超过
三年(含)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其中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
情况除外:
(1)含回售权的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行权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2)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
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
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5.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本
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
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
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
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
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
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
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
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
端,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
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
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
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
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
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
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
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
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
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
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
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交易单元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
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
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
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
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
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
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但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
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
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
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
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除非基金托管人对此存在过错或违
约,否则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
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
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15: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个工作日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当日估值价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
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
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
(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该原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
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
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25%,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
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永赢季季享9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上海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