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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投资者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7414),同时原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1603)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0-6
7-29
30及以上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
0.5%
0%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100%
100%
-
3.管理费和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四)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六)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七)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3月7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和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日
附件:《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 前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修订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修订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59、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
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
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
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
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具
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
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
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
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
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
层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
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净值。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九、基金收益分
配
十一、基金费用
修订前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订后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1998]23号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