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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现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0月21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大会表决票送达起止时间从2024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17:00止(纸面表决票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电话投票及短信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11月26日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不足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27,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