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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08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混合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746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08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混合发起A 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混合发起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7464 017465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证监许可[2022]2855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2023年05月12日至2023年08月11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1,169
份额级别 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混合发起A 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混合发起C 合计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459,594,248.35 86,453,812.61 546,048,060.96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46,570.75 11,413.53 57,984.28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459,594,248.35 86,453,812.61 546,048,060.96
利息结转的份额 46,570.75 11,413.53 57,984.28
合计 459,640,819.10 86,465,226.14 546,106,045.24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300,033,333.44 - 300,033,333.44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65.28% - 54.9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8月10日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300,001,000.00元,适用认购费率1000元/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3,333.44元。 -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151,112.40 113,103.63 264,216.03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3% 0.13% 0.05%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注:(1)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及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类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类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 持有份额
总数 持有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
总数 发起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承诺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300,033,333.44 54.94% 300,033,333.44 54.94% 3年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 - - - -
基金经理等人员 - - - - -
基金管理人股东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300,033,333.44 54.94% 300,033,333.44 54.94% -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业务,在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含当日)的开放日内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4)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