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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二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10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3】112号文批准
发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3年12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责。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
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2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增加销售服务费。
其他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关于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修改。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6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6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8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9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10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10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1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1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12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2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2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
金
10、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发行公告: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发起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17、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19、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
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
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25、基金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26、日/天:指公历日
27、月:指公历月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1、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2、认购: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3、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4、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3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37、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A类份额”
4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C类份额”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4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0、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合同由基
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2年10月31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全球资产管理亚洲区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BM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
成员。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
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监事会主席。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
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
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
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王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财务官。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
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
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
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
理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
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监事会成员
田志国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历任山东省电子经济贸易中心综合部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稽核法律部项目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五部项目经理、信托业务
五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五部总经理。
曹志刚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
理,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
部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
信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
行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
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
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赵士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
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
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
助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
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ERP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
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
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兼资深项
目经理、机构服务部副总经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副总经理兼产品二部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黄纪亮,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自2012年11月加
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现任富国基金总经理助理,兼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策略
研究部总经理、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高级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13
年2月起任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
任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于2017年12月11日更名)、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6月起任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任富
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起任富国产
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2020年6月任富国睿利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起任富国祥利一年期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任富国兴利增
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至2021年9月任富国尊利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
任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9年7月9日更名)基金经理,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任富国颐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任富国金融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任富国德利纯债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任富国投资级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任富国悦享回报12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2月起任富国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1)汪沛自2003年12月至2006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杨贵宾自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陈曙亮自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饶刚自2006年1月至2015年3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
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4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陈四清
联系人员: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谷澍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刘连舸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人代表:朱鹤新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李晓鹏
联系人员: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高迎欣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人代表:张东宁
联系人员: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李民吉
联系人员: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人代表:金煜
联系人员:龚厚红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人代表:徐力
联系人员:施传荣
客服电话: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人代表:郭少泉
联系人员:滕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员:朱杰霞
客服电话:956033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人代表:胡升荣
联系人员:赵世光
客服电话:95302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2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人代表:陈宏强
联系人员:姜晟
客服电话: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地区-,0577-96699 其它地区-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人代表:李伏安
联系人员: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3)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王建甫
联系人员:李亚洁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2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人代表:彭寿斌
联系人员: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25)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人代表:林斌
联系人员:赵可钧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站:www.jxccb.com
(26)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人代表:姚真勇
联系人员:杨素苗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站:www.sdebank.com
(27)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人代表:谢铁军
联系人员:丁丽丽
客服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2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人代表:蔡建
联系人员:黎超雄
客服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2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人代表:王兰凤
联系人员: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30)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
单元、02A单元和04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和01B
单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34楼01单元及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
单元、02A单元和04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和01B
单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34楼01单元及35楼
法人代表:林钰华(Yuk Wah LAM)
联系人员:陈莹
客服电话: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301 880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800 820 1268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3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不含六层A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不含六层A座)
法人代表:陈孝周
联系人员:陆贇
客服电话:400-830-2066
公司网站:www.ncbchina.cn
(32)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人代表:章伟东
联系人员:孟建潮
客服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3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联系人员: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34)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员: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3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人代表:洪弘
联系人员:张燕
客服电话:010-83363002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3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人代表:章知方
联系人员:于杨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3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代表:吴言林
联系人员: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3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人代表:吕柳霞
联系人员:李娟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
(39)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栋30层1号
法人代表:李春蓉
联系人员:许木根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站:http://hyzhfund.com/
(4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4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人代表:贲惠琴
联系人员: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www.msftec.com
(4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4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4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Z空间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5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人代表:闫振杰
联系人员: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5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52)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人代表:路瑶
联系人员:侯英建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5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人代表:张峰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5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5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5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王锋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57)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肖伟
联系人员:张林
客服电话:400-080-5828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5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人代表:武建华
联系人员: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www.zzfund.com
(5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6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人代表:张俊
联系人员: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www.wg.com.cn
(6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人代表:赵芯蕊
联系人员: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768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62)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法人代表:许宁
联系人员:魏尧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站:www.htfund.com
(6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人代表:杨健
联系人员: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6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6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员: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6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6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员: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6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
(6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7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http://www.ifastps.com.cn
(71)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代表:钱昊旻
联系人员:陈珍珍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7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7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联系人员: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74)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员: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7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76)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员:屠帅颖
客服电话:021-68609600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7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7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79)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法人代表:李建中
联系人员:史艺斐
客服电话:400-888-7868
公司网站:www.sywgqh.com
(80)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5层5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大厦22层
法人代表:姜志军
联系人员:罗雯
客服电话:400-880-2277
公司网站:www.founderfu.com
(8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8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8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员: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8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
楼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8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8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陈共炎
联系人员: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9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人代表:杨华辉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9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李新华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9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黄炎勋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9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坚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9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人代表:高振营
联系人员: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9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人代表:袁笑一
联系人员:丁思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站:www.wlzq.cn
(9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人代表:俞仕新
联系人员: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9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9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9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王怡里
联系人员: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0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人代表:冯恩新
联系人员: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10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人代表:魏庆华
联系人员: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10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0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人代表:金文忠
联系人员: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0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人代表:施华
联系人员: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10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人代表:张巍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0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0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10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10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员:陈秀丛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1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人代表:何伟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111)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林雯
联系人员: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站:www.xsdzq.cn
(11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人代表:董祥
联系人员: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
(11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姚志勇
联系人员: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11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1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0327
法人代表:章宏韬
联系人员:甘霖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11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何春梅
联系人员: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17)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人代表:刘宛晨
联系人员:郭磊
客服电话: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11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人代表:陈照星
联系人员:陈士锐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11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代表:菅明军
联系人员:程月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2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钱俊文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2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宁敏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2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王旭华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2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人代表:杨炯洋
联系人员: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1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12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2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人代表:王作义
联系人员: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128)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1-33层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员:郑琢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n.com
(12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人代表:武晓春
联系人员:朱磊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人代表:徐朝晖
联系人员:张吉安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站:www.west95582.com
(1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3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陈牧原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人代表:沈如军
联系人员:陶亭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
(13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9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9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人代表:陆建强
联系人员:章力彬
客服电话:95336 浙江省-,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13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人代表:黄海洲
联系人员:赵晓棋
客服电话:0755-82545517
公司网站:www.wkzq.com.cn
(13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20C-1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20C-1房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杨莉娟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站:http://www.cfsc.com.cn/
(13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人代表:钱于军
联系人员: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13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13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员:姜志伟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14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员: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4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4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郝京春
联系人员:吴尔晖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14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人代表:张海文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14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员:杨晨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14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人代表:赵玺
联系人员: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g.com.cn
(147)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人代表:毕劲松
联系人员:刘宇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站:www.sczq.com.cn
(14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人员:王璇
客服电话:95397
公司网站:www.tpyzq.com
(14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联储
证券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员:丁倩云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15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人代表:马永谙
联系人员: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
(15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人代表:王滨
联系人员:陈慧
客服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15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人代表:顾敏
联系人员:邹榆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站:https://www.webank.com/
(15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人代表:徐诺金
联系人员:曹婷
客服电话:95186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负责人:张绪生
联系电话:(010)65882200
传真:(010)65882211
联系人:许舒萱
经办律师:戴华、王燕萍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
国证监会2003年10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3】11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03年10月20
日到2003年11月28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合同》于2003
年12月2日生效。
2、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
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
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自2003年10月20日到2003年11月28
日销售额为2,297,778,717元人民币,转份额利息款为427,556.64元人民币。该
资金扣除认购费,已于2003年12月2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
的“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294,660,372.47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为
47,005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
告。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294,660,372.4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7,005户。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3年
12月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进行。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于2003
年12月23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2003
年12月23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首次申购任一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
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六、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交纳
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
选择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
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具体费率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1.0%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1000元/笔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12%
100万≤M<1000万 0.10%
1000万≤M 1000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持有时
间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4%,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每多持有
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0%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舍去。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M=1.4%
满1年不满2年 0.8×M=1.12%
满2年不满3年 0.6×M=0.84%
满3年不满4年 0.4×M=0.56%
满4年不满5年 0.2×M=0.28%
满5年以后 0
M为持有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1年以内 0.3%
满1年不满3年 0.15%
满3年以后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 0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得
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
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
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
万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各笔申购负
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1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20% 1.00% 达到1000万元
前端申购费(C=A-D) 118.58 9900.99 1000元/笔
净申购金额(D=A/(1+B)) 9,881.42 990,099.01 9,999,000
申购份额(=D/1.200) 8,234.51 825,082.51 8,332,500.00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10,000,000
申购份额(=A/1.200) 8,333.33 833,333.33 8,333,333.33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3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元,可得到38,461.5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购/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且持有时间少于一年,该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3%=12,462.50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
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E) 1.20% 0.96% 0.48%
后端认购费(F=A×B×E) 120 96 48
赎回费(G) 30.75 16.2 0
赎回金额(=D-F-G) 10,099.25 10,687.80 11,352.00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
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
份,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
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40% 1.12% 0.56%
后端申购费(F=A×B×E) 168 134.4 67.2
赎回费(G) 36.9 19.5 0
赎回金额(=D-F-G) 12,095.10 12,846.10 13,532.80
例: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250元,持有时间为180日,则赎回费率为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
持有时间为180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4)项和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媒介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
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1、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天利增长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代码:前端为100018;后端为100019)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转换业务,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在公司直销系统中,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
金A/B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10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3个
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7、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富国天利与拟转换基金的机构(但本基金与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转换目前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若有变动以届时公告为准)。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富国基金客服
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
规则。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
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
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
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
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
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
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
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
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
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
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
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
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
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
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
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
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
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
十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充
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存托凭证首发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
金收益水平。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积极应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把握市场制度
变迁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把握制度变迁中的投资机会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经济、金融改革同步,总体趋势表现为市场机制在价
格形成与资源配置中逐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的架构与运行机制也日
益明晰和完善。债券市场作为整个金融市场运行基础的作用逐步显现。历史延续
性与改革创新性共存是市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形成的显著特征。面对这样的环
境,基金管理人将站在历史演进的高度,从市场变迁的外部条件与内生机制两个
方面去认识市场的趋势与阶段性特征,不断探索科学、合理的投资方法,优化组
合构成,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2、系统化的研究是投资的基础
投资方法必须与市场发展相适应。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建立在对市场长期系统
化的研究基础之上,将对经济与制度的趋势性分析与投资品种间的价值判断相结
合,顺势而为。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随市场效率的提高而调整。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
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
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
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
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
基本依据。
3、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
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5、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
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
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主动性投资策略的制定与贯彻的过程,也是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
管理的过程。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充分体现了主动性投资策略的特点。在
系统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下,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
控制整体资产的风险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基金
的收益水平。
五、 投资风格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是:在积极运作中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总体为纲、
局部为目,纲举目张;稳健为体、积极为用,在积极运作中追求总体资产的稳健
增长。这种投资风格不但与本基金对中国债券市场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及其发展
规律的认识相统一,而且与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是一致的。
1、总体资产基本框架的稳定可以充分体现市场中长期趋势,保证整体组合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2、市场长、中、短期因素的不同作用,在一个稳定有效资产配置框架下,
管理人应该保持积极的心态、理清层次去主动应对。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是本基金的目标。在处于制度变迁中的市场环境下,
追求稳定不能通过完全消极和被动的策略来实现,相反需要管理人在积极地运作
中不断地去追求。
六、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
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3、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以及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
净值的20%。
7、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除上述第7、8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
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1、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因第6条所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自
允许交易日起,在60个交易日内卖出。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九、 业绩比较基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原因如下:第一,从覆盖面上看,这是目前涵
盖范围最广的公开指数;第二,从发布主体看,这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正
式对外发布的指数,相对比较中立和专业;第三,从使用范围看,这一指数已经
为包括社保基金和许多债券基金在内的很多机构采用,而且使用范围正不断扩大。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
金品种。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三、 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3,398,591.35 0.44
其中:股票 113,398,591.35 0.44
2 固定收益投资 25,337,148,388.00 98.67
其中:债券 25,337,148,388.00 98.6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4,212,265.67 0.83
7 其他资产 13,997,498.57 0.05
8 合计 25,678,756,743.59 100.00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771,867.49 0.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05,626,723.86 0.5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3,398,591.35 0.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300059 东方财富 4,168,379 105,626,723.86 0.51
2 601238 广汽集团 692,063 7,771,867.49 0.0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317,988.49 0.0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458,961,742.00 75.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863,066,075.17 28.51
4 企业债券 4,273,205,953.75 20.7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771,990,617.06 18.3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28,041,415.96 6.46
8 同业存单 501,630,670.74 2.44
9 其他 - -
10 合计 25,337,148,388.00 123.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80217 18国开17 5,300,000 551,645,054.79 2.68
2 210316 21进出16 5,200,000 536,883,616.44 2.61
3 200202 20国开02 5,200,000 527,172,010.96 2.56
4 2028023 20招商银行永续债01 5,000,000 523,464,520.55 2.54
5 2128019 21中国银行永续债01 4,900,000 517,267,332.05 2.5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
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8,724.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848,773.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997,498.5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43,928,475.11 0.70
2 113011 光大转债 76,328,625.43 0.37
3 113044 大秦转债 65,017,364.17 0.32
4 110073 国投转债 51,464,490.44 0.25
5 113042 上银转债 48,211,315.32 0.23
6 110080 东湖转债 45,402,364.48 0.22
7 128108 蓝帆转债 32,704,417.19 0.16
8 110067 华安转债 30,627,009.57 0.15
9 113033 利群转债 30,391,602.50 0.15
10 132021 19中电EB 26,866,742.05 0.13
11 132018 G三峡EB1 25,814,340.41 0.13
12 113037 紫银转债 24,693,074.13 0.12
13 113610 灵康转债 22,988,533.64 0.11
14 113021 中信转债 21,848,230.14 0.11
15 123118 惠城转债 17,132,038.73 0.08
16 132008 17山高EB 16,086,645.21 0.08
17 128130 景兴转债 15,809,614.53 0.08
18 127018 本钢转债 14,950,512.88 0.07
19 128124 科华转债 14,127,228.26 0.07
20 132009 17中油EB 13,925,715.77 0.07
21 110079 杭银转债 13,471,989.32 0.07
22 110068 龙净转债 13,338,393.45 0.06
23 128049 华源转债 13,301,441.20 0.06
24 110053 苏银转债 13,102,532.07 0.06
25 128035 大族转债 12,462,959.77 0.06
26 127040 国泰转债 12,072,747.95 0.06
27 128071 合兴转债 11,850,422.50 0.06
28 128034 江银转债 11,289,520.55 0.05
29 110052 贵广转债 10,890,109.48 0.05
30 113549 白电转债 10,846,266.46 0.05
31 127016 鲁泰转债 10,838,014.23 0.05
32 110063 鹰19转债 10,779,795.56 0.05
33 127020 中金转债 10,664,138.06 0.05
34 128107 交科转债 9,930,443.57 0.05
35 113050 南银转债 9,703,404.21 0.05
36 113623 凤21转债 9,671,328.76 0.05
37 113609 永安转债 8,446,374.66 0.04
38 123082 北陆转债 8,277,177.43 0.04
39 110062 烽火转债 7,562,854.43 0.04
40 127030 盛虹转债 7,109,162.98 0.03
41 113569 科达转债 6,988,881.67 0.03
42 110047 山鹰转债 6,609,288.88 0.03
43 128083 新北转债 6,584,474.69 0.03
44 123023 迪森转债 6,439,167.12 0.03
45 127042 嘉美转债 6,412,100.96 0.03
46 123002 国祯转债 6,282,616.62 0.03
47 132015 18中油EB 6,164,533.59 0.03
48 128021 兄弟转债 5,588,267.45 0.03
49 127025 冀东转债 4,870,561.70 0.02
50 128023 亚太转债 4,446,621.37 0.02
51 123096 思创转债 4,324,084.92 0.02
52 123049 维尔转债 4,158,296.35 0.02
53 128022 众信转债 4,157,923.29 0.02
54 113045 环旭转债 4,026,038.79 0.02
55 127039 北港转债 3,864,512.68 0.02
56 110077 洪城转债 3,714,771.78 0.02
57 128129 青农转债 3,676,820.00 0.02
58 123119 康泰转2 3,591,928.77 0.02
59 123087 明电转债 3,446,586.78 0.02
60 110060 天路转债 3,385,791.78 0.02
61 123107 温氏转债 3,207,582.19 0.02
62 128105 长集转债 3,161,384.38 0.02
63 113542 好客转债 3,156,754.52 0.02
64 128075 远东转债 2,971,098.92 0.01
65 110081 闻泰转债 2,780,588.00 0.01
66 113046 金田转债 2,683,523.97 0.01
67 123004 铁汉转债 2,673,547.95 0.01
68 127024 盈峰转债 2,414,579.26 0.01
69 128121 宏川转债 2,359,985.75 0.01
70 128037 岩土转债 2,358,141.37 0.01
71 113516 苏农转债 2,356,912.33 0.01
72 110076 华海转债 2,215,087.67 0.01
73 113043 财通转债 2,139,963.84 0.01
74 123090 三诺转债 2,088,060.68 0.01
75 123076 强力转债 2,083,568.04 0.01
76 113524 奇精转债 2,051,905.68 0.01
77 113563 柳药转债 1,889,454.52 0.01
78 123125 元力转债 1,809,427.03 0.01
79 128133 奇正转债 1,755,017.67 0.01
80 123126 瑞丰转债 1,691,736.99 0.01
81 113591 胜达转债 1,662,843.89 0.01
82 123056 雪榕转债 1,636,715.93 0.01
83 113604 多伦转债 1,563,484.76 0.01
84 128138 侨银转债 1,560,670.68 0.01
85 127032 苏行转债 1,317,711.45 0.01
86 110057 现代转债 1,290,115.20 0.01
87 113579 健友转债 1,261,370.80 0.01
88 127031 洋丰转债 1,234,976.71 0.01
89 123097 美力转债 1,197,981.92 0.01
90 123061 航新转债 1,178,231.28 0.01
91 128139 祥鑫转债 1,157,491.23 0.01
92 128073 哈尔转债 1,150,365.75 0.01
93 127022 恒逸转债 1,143,721.07 0.01
94 127012 招路转债 1,143,075.34 0.01
95 127017 万青转债 611,385.75 0.00
96 113530 大丰转债 558,632.19 0.00
97 123106 正丹转债 501,762.33 0.00
98 128081 海亮转债 69,279.33 0.00
99 113628 晨丰转债 25,176.30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3.12.02-2003.12.31 0.14% 0.01% 1.71% 0.34% -1.57% -0.33%
2004.01.01-2004.12.31 -2.63% 0.29% -2.42% 0.35% -0.21% -0.06%
2005.01.01-2005.12.31 11.57% 0.28% 10.26% 0.18% 1.31% 0.10%
2006.01.01-2006.12.31 27.56% 0.40% 2.89% 0.09% 24.67% 0.31%
2007.01.01-2007.12.31 38.70% 0.40% -1.80% 0.08% 40.50% 0.32%
2008.01.01-2008.12.31 3.65% 0.21% 14.89% 0.20% -11.24% 0.01%
2009.01.01-2009.12.31 8.94% 0.20% -1.24% 0.10% 10.18% 0.10%
2010.01.01-2010.12.31 7.99% 0.30% 1.92% 0.10% 6.07% 0.20%
2011.01.01-2011.12.31 -3.45% 0.26% 5.72% 0.11% -9.17% 0.15%
2012.01.01-2012.12.31 9.74% 0.14% 2.51% 0.07% 7.23% 0.07%
2013.01.01-2013.12.31 -1.54% 0.25% -2.10% 0.11% 0.56% 0.14%
2014.01.01-2014.12.31 15.80% 0.12% 11.23% 0.15% 4.57% -0.03%
2015.01.01-2015.12.31 11.18% 0.38% 8.03% 0.11% 3.15% 0.27%
2016.01.01-2016.12.31 2.91% 0.09% 1.30% 0.12% 1.61% -0.03%
2017.01.01-2017.12.31 0.88% 0.07% -1.19% 0.09% 2.07% -0.02%
2018.01.01-2018.12.31 7.45% 0.06% 9.63% 0.11% -2.18% -0.05%
2019.01.01-2019.12.31 7.09% 0.05% 4.36% 0.08% 2.73% -0.03%
2020.01.01-2020.12.31 4.10% 0.11% 3.07% 0.15% 1.03% -0.04%
2021.01.01-2021.12.31 6.77% 0.06% 5.69% 0.08% 1.08% -0.02%
2022.01.01-2022.03.31 0.12% 0.07% 0.60% 0.10% -0.48% -0.03%
2003.12.02-2022.03.31 319.08% 0.24% 104.58% 0.14% 214.50% 0.10%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03年12月2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03年12月2日
起至2004年6月1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
规定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七、 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 基金定期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6、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8、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9、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1、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12、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4、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5、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6、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 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市场变化或波动所引起的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动,以及政府对证券市场
的监管政策的变化等因素都会对债券市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产生市场风
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
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3)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
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
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
化。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
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
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在开放期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
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7.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8、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
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债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受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主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本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建立并保持持有人名册;
(5)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保存时间不低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划往指定账户;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
额或款项;
(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
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
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3)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
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
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
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
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
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
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
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
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代销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
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利债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
修订。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
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
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
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运作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按证监会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
一次,于截止日后的30日内公告。半年报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
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事项
1 2021年5月20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 2021年8月10日 证券时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3 2021年11月10日 证券时报 关于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4 2021年11月26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5 2022年2月23日 证券时报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1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