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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重要提示
1、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16】1258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3396。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证资管”),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将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1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本基金的发售渠道为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8、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1、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T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下同)接近、达到或超过6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全部确认后不超过1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全部确认后超过10亿元,基金管理人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文件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减少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认购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20、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6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8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9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0
五、清算与交割 11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1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12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东方红优享红利混合
基金代码:003396
(三)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的第七部分。
(八)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11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4、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九)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本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 1.2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50)/1.00=9,886.9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886.92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者发售。
2、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在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情形除外。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5、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T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下同)接近、达到或超过6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全部确认后不超过1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全部确认后超过10亿元,基金管理人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即T日)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认购申请部分确认比例=(10亿元-募集期首日起至T-1日全部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T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认购申请部分确认比例
注:以上公式中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指定基金代销网点招商银行办理。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与认购办理流程
1、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9:30至下午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最后一个份额发售日,招商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截止时间延长至当日17:00。个人投资者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与下一工作日合并办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③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 95555 提交认购申请。
2、网上办理:
(1)招商银行客户登录招商银行网上银行。
(2)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http://info.cmbchina.com)”或“个人银行专业版”-投资 管理-基金(银基通)-开放式基金链接进入,选择“基金账户-基金开户”,或登录财富账户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选择“账户管理”,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
(3)业务受理时间:24 小时服务,除日终清算时间(一般为 17:00 至 20:00)外,均可进行认购。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4)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5)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行。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在注册登记机构开设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基金代销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与认购办理流程
1、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9:30至下午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最后一个份额发售日,招商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截止时间延长至当日17:00。周六、周日暂停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招商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基金业务授权书;
④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⑤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2、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